发誓可不是件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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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发誓可不是件小事。下面谈我儿时和中年时所见的两件发毒誓的真实故事。

第一个故事

我的父亲兄弟四个,大伯二十多岁就去世了;我父亲排行第三,我刚出生三个月他就被抓壮丁走了,再也没回来了;幺叔身带残疾,从未成家;只有二伯父身体还好。

我的爷爷、奶奶就因几个儿子死的死,走的走,残的残了,成天泪流满面,悲伤不已。不多久,爷爷先去世了,几年后,奶奶病危,在临终前,把二伯和幺叔叫到床前,求二伯父要照顾好幺叔。二伯父跪在奶奶床前,说:妈,我现在三十多岁了,还没个一男半女,您如真疼儿子,您给我送个儿子来,我一定给幺弟养老终生,我若反悔,我自己都求不到吃,天地神灵作证。二伯父把誓约发完了,奶奶轻轻闭上眼睛走了。

不知是巧合,还是奶奶真的显灵了,第二年,我二婶还真怀孕生下一男孩,十分可爱。孩子一天天长大,幺叔渐渐老了,二伯父再不提给幺叔养老的事了。后来我们几姊妹都长大了,就把幺叔接到我们家侍奉,直到养老送终。二伯父也兑现了他在奶奶床前发的毒誓——瘫痪了,且死的很惨。只有我和他的儿子把他送上山去埋葬了。

第二个故事

七十年代初,农村大部份地区还是很贫穷,那时我在农村。我们生产队共有一百零八人。自己生产的粮食不够吃,国家发救济粮,按人头分配每人一斤大米。那天生产队派人从区粮点把米弄回来天已晚了。那时农村还没有电灯,队长说:晚上看不见,明天上午来分米。今晚米搁到公房里,派三个人A、B、C守公房。

当晚A来到公房,见B、C还没来,就起了私心,把米弄一半走了。B第二个来到公房,他见A、C都不在,又没灯,就摸黑到床上睡了。C第三个来到公房,见床上已有人,也摸黑睡了。这时A重新回到公房,也睡下。

天亮了,三个人都醒了,发现米丢了,A说:我最后来的,米不是我偷的;B说:我第一来到,我没照灯,米不是我偷的;C说:我来时,见床上有人,不知是谁,反正我没偷米。三人大吵起来。

全队的人都知道了,都来了,谁也弄不清米是谁偷的。这时,有人建议:赌咒(方言,发誓),大家都同意。

中午时分,队长找来一只大公鸡,牵来一条小狗,A、B、C三人跪在坝子中间,群众围成一大圈。

赌咒开始了:A说:我如偷了米,三天之内,死我最伤心的;B说:我如偷了米,三天之内,死我最伤心的;C说:我如偷了米,三天之内,死我最伤心的。

咒赌完了,马上把鸡、狗的头砍了。本来火辣辣的太阳,赌咒议事刚开始,天空变得一片漆黑,狂风大作,雷声隆隆,好象要下大暴雨。赌咒结束了,天空又恢复了原样。人们议论纷纷,“到底是谁偷了米?”都等着看结果。

A有个长的很可爱的小儿子,刚五岁,就在赌咒的第二天晚上突然生病死了。B、C俩家,啥事没有。大家心里都明白了。

这两件事已过去几十年了,可我记忆犹新,历历在目。我想说的是:我和同修配合,天天去讲大法真相,劝“三退”(退党、退团、退队)可有人就是不退,不信发了誓约有那么灵验。于是我就把这两件事讲给他(她)们听。他们听明白了发毒誓对自己的危害,就同意退了。

同修们,发誓可不是件小事

我想谈谈我们当地目前的修炼情况,谈到的人和事不对号入座,重在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地,如有偏颇,请慈悲指正。

那么我们修炼人,下世时与师父发了什么誓,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师父在很多讲法中都讲了,师父反复的讲,救人,多救人,可有人就是慢悠悠的,讲也行,不讲也行。诉江大潮从五月至今已半年多了,同修们也在按部就班做着自己的事情,但也暴露了各自的人心。

从七月警察开始对参与起诉江泽民的同修進行所谓问询,使有同修不同程度的怕心就暴露出来了:原来每天在街上劝三退、发光碟、送真相资料、送《九评》,现在不见人影了。

还有这么几个同修,一见面首先谈家庭情况,大伙儿围着听:要买什么菜,搭配什么肉,怎么煮合适,怎样才能营养到位,口感好,一家吃得高兴。至于如何修炼,如何学好法,如何多救人,一字不提。偶尔有同修提起讲真相,马上抢先一句,现在真相不好讲,把同修挡住了。

还有同修总怕邪恶,忘记了自己是正法时期大法弟子,忘记了师父时时都在我们身边,看护着我们,呵护着我们,不敢面对现实,即使警察找上门来,正念没了,被牵着鼻子走,问啥说啥,字也签了,手印也按了,事完了,又赶快写“严正声明”。

同修们,时间不等人哪!让我们重温师父以下的法:

“师父心里急呀,越到这时候师父就越急。邪恶猖獗、疯狂的时候,师父心里也急,怕你们顶不住。后来发现无论多邪恶,大法弟子顶过来了,师父心里真的是很安慰。这场迫害要结束前,师父心里就更急了。我们有些人就是那么不清醒,在大法弟子队伍中混事,怎么办呢?”[1]

“弟子:如果大量的大法弟子没有圆满,正法進程结束了,那这些大法弟子会怎么样?会留下来继续修炼吗?
师父:怎么样哪,我也不能说。一码事是一码事了,怎么立的誓约一般就怎么办了,没有第二次机会,没有第二次机会。”[1]

注:
[1]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五年美国西部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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