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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纳粹集中营审判:服从命令即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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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按:本文转载自“网易新闻”,作者为周峰。本文讨论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那些参与迫害者都是有罪的,不能以“执行命令”推脱罪责。

近日,德国地方法院以谋杀共犯的罪名,判处前纳粹党卫军成员、曾于二战期间在波兰奥斯维辛集中营担任记账员的Oscar Goening四年监禁。虽然作为记账员,奥斯卡并未直接杀人,但是按照德国刑法,谋杀共犯的罪名并不冤枉。

1947年,波兰开始奥斯维辛集中营审判,40个被告39人获刑,良心医生拒绝上级命令,被无罪释放。以此为代表,德国人开始反思纳粹罪行。

在纳粹德国战败后,同盟国组织了纽伦堡审判。因为该审判所针对的主要是纳粹德国的军政首脑,对中下级军官完全没有涉及,加之1947年前德国去纳粹化流于形式,所以德国人普遍认为,纳粹罪行只是国家与军队领导人的责任。而这架杀人机器上为数众多的“零件”,只是在单纯地执行命令,无需为罪行负责。

真正促使德国人对纳粹反思的,是对集中营惨状的揭露与对相关人员审判,这又以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相关人员的审判为代表。因为奥斯维辛为波兰领土,故1947年时,波兰在克拉科夫展开了对奥斯维辛集中营管理人员的审判。审判共涉及40个被告,从集中营负责人到守卫乃至司机均有涉及。这40位被告有39名被判有罪,其中21人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审判中唯一被判无罪的是曾在集中营中担任医生一职的Hans Münch,因为他拒绝执行上级指派给他的犯人“甄别”的任务(在犯人下火车后决定哪些人应该被送入毒气室处死,符合处死标准的大都是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以及不愿意与孩子分开的母亲),所以最终法庭确认他与发生在集中营中的屠杀无关。据集中营幸存者Louis Micheels在审判中所说,集中营关闭前,Hans Münch所做的最后一件事就是给了他一把左轮手枪来帮助其逃跑。在美国作家Robert Jay Lifton的《纳粹医生》一书中,称Hans Münch认为“希波克拉底誓言远重于党卫军的命令”。

在波兰之后,德国也开始审判奥斯维辛相关人员。主审法官Fritz Bauer一直在战后致力于清算纳粹,曾联合以色列抓获纳粹刽子手,仿效波兰审判奥斯维辛人员。

在波兰之后,德国也于1963年开始审判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管理人员,审判地点选在了联邦德国境内的法兰克福,主审法官为Fritz Bauer。二战后,他作为集中营幸存者一直试图清算纳粹,并将纳粹分子绳之以法。在1957年,了解到Adolf Eichmann(犹太人“最终解决方案”负责人)藏身阿根廷的他,因为不信任德国具有审判纳粹的能力,将这一情报交给了以色列情报机构摩萨德。正是通过Fritz Bauer的情报,摩萨德成功将Eichmann抓获,并判处其死刑。

Fritz Bauer于1963主持了法兰克福审判,审判对象同样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相关人员。但波兰审判所根据的是国际法,特别是关于反人类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军事法庭章程》(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而法兰克福审判因为是在德国境内进行,所根据的则是联邦德国的法律。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集中营中下层军官,审判原则很简单:服从上级命令即谋杀共犯。

法兰克福审判针对的是奥斯维辛集中营的22个中下层军官,多为党卫军与盖世太保成员,其在集中营中的工作为看管犯人,进行甄别与讯问等。审讯全程有359名证人被传唤到庭,其中包括210位集中营幸存者。

在审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辩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的命令”,而且因为自己仅从事看管或者甄别犯人的工作,并没有亲手杀人,故而不能构成犯罪。法庭并没有网开一面。根据德国刑法第211条关于谋杀罪名的规定,法庭宣布,如果被告人是出于上级命令而杀人,或者虽然没有杀人,但是因为服从上级的命令,参与了集中营日常的管理运作的,即须承担谋杀共犯的罪名。

这样“服从上级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则,此后被用以指导类似审判。以1967-1968年汉诺威地方法院对纳粹德国时期瓦斯车队(瓦斯汽车即Gaswagen,发明于苏联,后被纳粹德国采用,犹太人被关进卡车后方的密闭空间,排气管被接进此空间中,使卡车在行进时能够自然而然地毒死后方的犹太人)领队的审判为例。法院判决中写到:“被告人以领队身份维护瓦斯汽车安全,虽然并没有独立策划对他人的谋杀行为,但仍然构成谋杀共犯。

德国刑法规定,管理人员如果出于自己的想法杀害犯人,即是谋杀。法兰克福审判22名被告均有罪。

法兰克福审判中,被告除了服从上级命令的犯罪外,一旦被证明在集中营中有“出于自己的本意而杀人者”,则会一律被判谋杀。假设一名守卫并非因为命令,而是基于自己的想法将犯人打死,就可以认定其犯下谋杀罪行。比如Wilhelm Boger,在集中营发明了人称“伯格秋千”的酷刑道具,主动承担拷问任务并导致被拷问者被折磨致死,法庭即判处其谋杀罪名成立。

依照德国刑法关于谋杀罪名的上述界定,法兰克福审判的22名被告中有11人被判处谋杀罪成立,其中有6人被判处终身监禁(联邦德国最高刑罚),另外11人被判为谋杀共犯,入狱时间不等。

法兰克福审判引发德国社会对纳粹反思,西德总理因自身纳粹背景被扇耳光,自此“服从即有罪”原则被普遍接受。

法兰克福审判虽然涉及人数不多,但是影响巨大。媒体在1963年审判前后20个月的连续报道,使得德国大众尤其是战后出生的年轻人开始意识到纳粹在海外犯下的罪行,尤其是集中营中的罪行,并因此要求政府开展大规模清算。例如在1968年,著名的战后反纳粹人士Beate Klasfeld在基民盟大会上公开扇了西德总理Kurt Georg Kiesinger一个耳光,并要求其下台,原因是后者曾经在1933年加入纳粹党,而Klasfeld认为让一个曾经的纳粹党人当国家总理是“不可原谅”的。

此外,这次审判也为德国处理类似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础。“服从命令”与“未亲手杀人”不再是洗脱罪责的借口,“服从即有罪”原则得到普遍接受。日后德国针对此类杀人机器上的“螺丝钉”类被告的审判,均是基于这样的原则,而且“谋杀”或“谋杀共犯”也成为了此类被告无一例外的罪名。

1979年德国联邦法院规定,因种族原因杀人无追溯时效限制,自此德国对于纳粹罪行无视时间一追到底。

依照联邦德国法律,刑事案件的追溯时效不应超过20年,因为纳粹德国于1945年战败,1945年到1949年战胜国直接行使司法权又使得追溯时效中断,所以纳粹德国屠杀事件追溯时效本应于20年后的1969年底届满。而因为法兰克福审判,舆论开始就此对联邦议院施压。1979年,联邦议院对法律做出修改,规定“特别手段杀人”无追溯时效,其中包括连环杀人、满足特殊性癖好以及基于种族原因杀人。由此,德国开始了对纳粹罪犯的无限期追责。

91岁集中营守卫2011年获刑,成为高龄纳粹战犯审判里程碑,判决书称:有28000人死在索比布尔集中营,没有哪个守卫能置身谋杀之外。

2009年,前集中营看守John Demjanjuk受审成为了纳粹罪行无限期追责的里程碑式事件。当年,91岁的Demjanjuk被引渡至德国受审。法庭上Demjanjuk像以往的纳粹集中营工作者一样坚称自己“从未亲手杀人”,而且“连杀鸡都要交给妻子来做”,但法庭并不为所动。2011年,Demjanjuk作为谋杀共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判决中写到:“有28000人死在索比布尔集中营,没有哪个守卫能置身谋杀之外。”

这一案件的审理为更多纳粹大屠杀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先例。2013年,德国负责调查纳粹罪行的“中央办公室”(Zentrale Stelle der Landesjustizverwaltungen zur Aufklärung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Verbrechen)向检察机关提交了30名前奥斯维辛集中营人员资料,建议对其提起诉讼。

自Demjanjuk起,大部分集中营人员因为并未参与杀人,罪行较轻,且年事已高,因此获刑时间较短。如Demjanjuk,虽然法院判处其5年徒刑,但鉴于其年龄,故特准其不须入狱服刑。唯一的例外是2011年获罪的Heinrich Boere,因其直接参与对反抗军的屠杀,虽然受审判时已经90岁,他仍被判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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