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起诉江泽民的个人体悟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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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梦寐以求的起诉江泽民的时刻终于到来了,这是把生擒祸首变成世间现实。起诉江魔头与我们讲真相是不冲突的,是相辅相成的。我们除了把起诉江泽民的起诉书递交到法院之外,还可以同时把起诉书(可以搭配其他讲真相的材料)向在公检法工作的其他部门和人员邮寄散发,甚至可以酌情在常人中散发。让更多的有缘人進一步接触真相,明白真相,以得救度。

起诉江泽民,对于一些不懂常人法律的大法弟子来说,还真是感觉有些无从着手,现在把我个人体悟的常人法律方面的做法与同修交流。

什么样的人可以起诉江泽民:

对于大法弟子来说,每个人都可以起诉,还可以是大法弟子的家属、亲人,甚至是朋友,只看人心。

“诉讼请求”,有哪些事项可以列入:

我个人认为起诉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要求被告恶人应履行以下事项:

1、在国际、国内显著媒体公开道歉:称法轮大法为x教是诬蔑,是欺世谎言,公开向全社会被欺骗民众道歉;

2、向我师父——法轮大法创始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3、向所有大法弟子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4、赔偿我背负冤案,饱尝牢狱之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5、对我个人给予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6、对我的家人给予精神、经济赔偿、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

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江泽民刑事责任,绳之于法。

“事实与理由”,有哪些事项可以列入:

江泽民操控的“六一零办公室”、公安机关的爪牙,对个人进行了如下迫害(这项可以按时间顺序写出,也可按迫害成度来写,比如骚扰、绑架都发生过,可把绑架事件写在前面。涉及具体警察的也可列上名字):

1、1999年7月20日,绑架骚扰;

2、某年某月某日,在与同修在一起时,无辜被绑架;

3、某年某月某日,去信访办或天安门广场请愿被绑架;

4、某年某月某日,发资料或讲真相被绑架、抄家;

5、某年某月某日,被骚扰或洗脑班洗脑;等。

“被告人所犯罪行”:江泽民操控的“六一零办公室”、公安机关的爪牙,构成如下犯罪: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江泽民及中共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灭绝种族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至2015年4月,已知有3770位(请另行核实数字)法轮功学员被中共迫害致死,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这是已经查明的,而未查明的还不知有多少。

具体个人应根据罪犯对个人或家庭进行迫害的事实叙述:

2、违犯《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江泽民操控其亲信、“六一零办公室”人员、司法机关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侵犯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违犯宪法第四十条,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控公民电话、手机、信件;

违犯宪法第四十一条,侵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具体还包括:剥夺公民的信仰和思想自由;剥夺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住宅和财产;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劳动的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休息的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侵犯和剥夺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违犯《刑法》,进行犯罪的行为,构成了反人类、反社会、反人民的恶罪: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江泽民作为迫害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的善良民众的主犯、教唆犯,利用“六一零办公室”传授犯罪方法(六一零提供百余种刑具及酷刑办法、毒药迫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构成多种罪行:

侮辱罪、诽谤罪(诬蔑按真善忍做好人为x教);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司法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玩忽职守罪(触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包括监控手机、电话、电子邮件);扰乱公共秩序罪;滥用职权;滥用法律(滥用刑法第300条)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宪法实施);……等。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提起诉讼,要求罪犯江泽民必须对公民承担应有的法律制裁和进行赔偿、道歉、消除影响。

最后,重申详细诉讼请求,有经济损失的,可列出赔偿数额;精神赔偿也可列出金额。被绑架、拘留、洗脑、劳教、判刑的,务工的,都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起诉状》可以邮寄到北京:最高法院;当地省级:高级法院;市级:中级法院;区级:××区法院,这些法院的申告庭。还可以邮寄到检察院代转给法院。其它象政法委、政府,也可以邮寄,要求备案。也可直接送交到这些地方。

暂作此交流,个人所悟,请同修给予纠正、完善和修改。建议同修们为此事发正念,让我们共同齐心合力促成对恶魔江泽民的历史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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