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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被迫害致死 天津市老人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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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天津市河北区六十九岁老人李洪基,二零一五年八月份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致使他老伴离世,要求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法办江泽民,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释放所有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并操控“610”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

下面是李洪基老人在控告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我的老伴王秀英女士原系天津市建工局建筑门窗厂职员,一九九七年一月退休。王秀英曾身患多种疾病,尤以心脏病心跳过缓为重,多方治疗也未好。在一九九四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在不长的时间里她的病就都好了,她非常高兴,天天到炼功点去炼功,并义务为大家炼功服务,被大家选为辅导员。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王秀英因到市政府信访处上访,介绍法轮功利国利民的真实情况,被非法拘留七天。当天凌晨,数名警察到我家非法抄走大法书数本和李洪志师父教功的画像。

二零零一年初女儿李蕾因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非法关押在天津女子劳教所。三月十三日接到通知与片警一人去探视。在那里,片警向一女狱警说了什么,女狱警立即揪住王秀英不放,大吵大嚷:“你是法轮功的辅导员,你敢反对江泽民主席,你让你女儿到北京闹事,你给我骂法轮功,你给我骂你师父。”连推带搡。王秀英当时被摔倒昏迷不醒,后被救护车送到大港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又先后转院环湖医院、中医二附属医院。

住院两个多月花了十几万元,老伴落了个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完全由我一人照顾。就是这样,街办事处、派出所和居委会还经常派人到家中威胁、恐吓,使她的病情不断加重,终于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离世,终年六十六岁。

王秀英的离世给我的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经济损失,使我也大病一场。

王秀英在单位里是模范员工,后来做干部工作,只因患病才炼了法轮功,祛病健身。法轮功使很多人恢复了身体健康,使人能够做好自己的工作,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医药费。从一九九四年开始修炼到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迫害的六年时间里,在所有的法轮功活动中从未发现有任何不利于国家与人民的行为。江泽民做出了迫害法轮功的错误决定,这是违背宪法的,是在残害好人。

本人的家人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拘留、非法抄家、非法劳教、暴力胁迫。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

天津女子劳教所对本人的女儿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派出所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绑架,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但本人仍保留起诉他们的权利。如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仍执迷不悟,继续迫害,我将对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进行起诉。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能够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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