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北京陈宏敏遭非法庭审 律师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第三法庭非法庭审法轮功修炼者陈宏敏。辩护律师为陈宏敏做无罪辩护,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无罪释放。

庭审中,公诉人底气不足,声音小得听不清楚。辩护律师指出,法轮功不在十四种邪教之内,公诉陈宏敏缺乏犯罪证据。辩护律师质问说:“法轮功的所有书籍、音像制品等,那是一种思想,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不知你们看过法轮功的书没有?”

庭审前,法官胡春生给辩护律师打电话说,这个法庭不允许人多,理由是法庭小。陈宏敏的女儿和三名亲友旁听,另有四人身份不详。法庭仍有很多座位,却不允许陈宏敏的老伴进入。

北京丰台区朱家坟片区法轮功学员陈宏敏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被闯入家中的数名丰台派出所警察非法抄家,抢劫电脑、手机等私人物品,陈宏敏被绑架到丰台拘留所,非法关押至今。

陈宏敏的丈夫说:“自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我的妻子陈宏敏被绑架到丰台拘留所,我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我的妻子陈宏敏是一个好人,一直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更好的人。只是因为自己的信仰,就被绑架到丰台拘留所,我不禁要问,天理何在?”

陈宏敏,五十多岁,兵工北方车辆厂退休职工,以前身体特别不好,一直患有皮肤病,心脏也不好;自从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之后,身体越来越好,病都没有了,十九年从没吃过一粒药。陈宏敏丈夫说:“她以前脾气特别不好,点火就着,得理不饶人,自从修炼以后,脾气变好了。她对待街坊邻居也特别好,是个远近皆知的热心人。在单位,一直兢兢业业,对待同事总是很宽容大度。”陈宏敏因为修炼法轮功,二零零八年曾经被非法劳教两年,在北京女子劳教所遭受迫害

辩护律师表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在几年前加入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因此,任何个人或者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利干涉个人言论的自由。我的当事人陈宏敏炼法轮功也是对他人思想的认可,赞扬法轮功、宣传法轮功也是思想的反映,不会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更谈不到破坏社会秩序和法律实施。

辩护律师还指出:政府不能裁判宗教事务,否则就是政教合一,这应该是起码的文明常识,裁判宗教的正与邪,既不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职权范围,也不是公安部能认定的。公安部可以认定某个组织属犯罪组织,但无权宣布它是邪教组织,由中央办公厅这种党务机关、国务院这种行政机构来做出这种判决荒谬至极!

辩护律师最后表示,陈宏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不存在的,本案不存在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犯罪结果,无犯罪对象,本案是一个假案,更是一个冤案。辩护人希望法院从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处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陈宏敏做出无罪判决。

最后,法官没有宣判。退庭后,法官责怪辩护律师说:“你怎么能这么辩护呢!”

陈宏敏的丈夫在给审判长、审判员的一封短信中说:“我的妻子在家里是一个好妻子,一个好母亲,在外面也是一个好人,你们也是有家庭的人,也是有父母妻子儿女的人,这个世界上有因为做一个好人就被绑架拘留的吗?如果你们的亲人被绑架被拘留,你们会怎么想,怎么做?我的妻子没有做任何伤害他人的事,反而一直为别人着想,连这样的好人都要被绑架,难道做好人还有错吗?”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