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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孙宝英被非法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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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孙宝英进行非法庭审。之后,在朝阳市政法委的操纵下,该法院一审非法判孙宝英七年。开庭时,律师为孙宝英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法官、检察官哑口无言。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朝阳市五十六岁的法轮功学员孙宝英,被锦州铁路公安分局处长以一封劝善信为借口强行绑架到朝阳市前进分局。一个星期不到,前进分局长张志强、张金良、范铁伟、李阳阳等,就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上报双塔检察院非法批捕。双塔区检察院公诉人是赵文军、周杰。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孙宝英进行非法庭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无罪辩护,并将公安局、检察院警察伪证构陷孙宝英、办案警察冒充证人的事实一一揭穿,令所谓公诉人恼羞成怒,胡搅蛮缠地称:警察不穿警服就是证人。

在法庭上,律师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了修炼法轮功无罪。律师要求公诉人员拿出法轮功有罪的法律依据,公诉人员拿不出来。而律师却将法轮功无罪的法律依据一条一条的当庭提交法官。法官、检察官哑口无言。

律师列举事实,揭露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制造伪证陷害孙宝英。法庭不敢让那些所谓证人到庭对质。检方理屈词穷,公诉科长张晓东便当庭大耍流氓,说警察违法不出示证件,就得承认他是证人而不是警察,并以此为由要求法官判孙宝英七年徒刑。

庭后,律师愤怒地说:“现在的中国已经不讲法律。这些人不是执法者,这是一群流氓。请记住,审判他们的时候,只要我还活在这个世上,一定要告诉我,我一定要参与追查。我要证实我告诉了他们这样做是在犯罪,是他们自己硬要去充当迫害人民的罪犯。”

最后在朝阳市政法委执意重判下,朝阳市双塔法院一审非法判孙宝英七年。后孙宝英上诉到朝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国军。并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二审非法庭审。


双塔区检察院:
张晓东公诉科长:办0421——2962832宅0421——2916150,15304218012
赵文军副科长:办0421——2962833,宅0421——2963185,15304218083
周杰办:0421——2962837,15204215271

双塔区法院:
邹德辉院长:办0421——7279302,18004210666
张永明法官:办0421——279333,18004210585
杨辉审判员:办0421——6682073,15942151016
朝阳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国军办公室电话:0421——3886049,1394218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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