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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硚口区法院非法判杨灵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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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时,武汉硚口区法院非法庭审坚持信仰法轮功的善良人杨灵富,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驳倒一切指控,要求立即无罪释放。然而,硚口区法院不依法维护公正,于十五日宣布判刑四年。杨灵富依法提出上诉。

杨灵富
杨灵富

杨灵富先生,五十五岁,家住武汉市桥口区,原武汉市东西湖区供销联社副食品公司职工,一九九九年被失业。只因坚持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一九九九年曾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二零一三年九月中共警察又以打印法轮大法书籍为由,对他绑架、关押,并以所谓跨省的大案、要案予以构陷。

绑架、构陷迫害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蔡恒等八名警察伙同硚口区舵落口社区居委会人员,先以查户口为借口,敲开杨灵富、孙泽荣的家门,而后警察闯入家中,非法抄家,抢劫走笔记本电脑、喷墨及激光打印机、刻录塔、裁纸刀、空白光盘、纸张、手机等私人物品。

杨灵富、孙泽荣夫妇被绑架硚口区额头湾洗脑班关押。孙泽荣因高血压很严重,恶人只好当晚放她回家。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杨灵富被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劫持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因高血压看守所拒收,警察又将他劫持到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非法关押。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杨灵富被警察从安康医院劫持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姜﹙江﹚声称:武汉市公安局不再管此事,检察院受理完后,再转至法院开庭。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杨灵富被警察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劫持到武汉市硚口看守所,同时构陷案卷被转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过年前,硚口区检察院将案卷递交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却一直不告知家属。

阻挠家属请律师介入

绑架、构陷杨灵富后,武汉公检法人员采取各种欺骗、恐吓家属的流氓手段,阻挠家属请律师介入。

硚口区法院原准备在四月四日在不通知家属、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对杨灵富进行非法庭审。四月二日家属到法院问情况时,才得知四月四日法院对杨灵富开庭,四月三日由于正义律师的突然出现并依法提出要求庭审延期,硚口区法院不得不延期,但延期日期法院并未通知律师和家属。四月九日家属到法院无意中看到四月十一日对杨灵富开庭的通知,家属紧急告知律师从外地赶往武汉。

“座无虚席”的旁听席

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时,硚口法院对杨灵富非法开庭。当时,庭外布满了便衣和社区人员,在通往法院的交叉路口停着警车,法院门口停着一辆特警车,法院门口及街上都是便衣和社区人员,不许行人通行。绑架杨灵富的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蔡恒等人龟缩在法院里的一辆警车内,两名年轻的警察看见家属通过时,不自然地将眼光移向一边。

在法庭门前,杨灵富的妻子遭到舵落口社区工作人员的阻挠,没有进入法庭旁听。三名杨的家属进入法庭时,均遭到严格检查,并被安排在最后面一排,而家属被社区工作人员一一隔开。

除三名家属外,座无虚席的旁听席上都是硚口区六一零安排的本区各部门、街办及社区工作人员。

修炼真善忍做好人无罪

非法庭审时,法官谈毅多次打断正义律师的无罪辩护。律师要求释放无罪的法轮功学员。杨灵富堂堂正正也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法庭无法定罪,宣布择日宣判。仅一个半小时,法庭就草草收场。

中共公、检、法给法轮功学员杨灵富扣上“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而律师辩护指出: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九九年以来,为迫害法轮功而出台的公安部、民政部的通告及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按照国家机关的各组织法等规定,其中没有任何国家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认定什么教是×教的职能。换一句话来说,任何国家机关或者组织,根据法律都没有认定什么教是×教的权力,认定了也无效。更不能作为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

律师指出:公民选择信仰任何教,无神论的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干涉。“信仰真善忍无罪!”杨灵富既没有利用×教的什么组织,又不可能破坏了法律实施,检察机关指控杨灵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杨灵富无罪,应当被立即释放。

所有指控的所谓证据,被律师逐一驳斥,均不成立。四月十五日,硚口区法院,罔顾辩护律师有力的无罪辩护,无视杨灵富的无罪事实和辩护,诬判杨灵富四年。

四月十八日上午,硚口区法院派人到硚口区看守所,将诬判杨灵富四年的判决书扔给杨灵富。杨灵富当时依法提出上诉。四月二十三日,杨灵富又以书面的形式依法提出上诉,要求立即无罪释放。上诉书已送达硚口区法院。


参与迫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相关信息:
硚口区法院: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89号
电话:83417003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院长李军18971263666办027-83417585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刑庭庭长宋红燕18971696106办027-83417217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刑庭:027-83417381
周志军
周军
刘芳
刘彤
硚口区法院法官﹙直接参与此案﹚
审判长: 谈毅 办公室电话:027-83417209
人民陪审员: 林琳﹙女﹚、黄文俐
书记员: 黄俐、郭剑

硚口区检察院: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长安路 邮编430034
电话:027-68839566、027-83762000传真027-68839569
检察长江巧云;副检察长:王英杰、刘明、李耿东、孟汉民;
纪检组长邹志祥、政治处主任吴文斌、反贪局长张伟、专职委员岳武、谢莉波

硚口区检察院检察员:杨卫东、代理检察员:朱仕武﹙直接参与此案﹚

武汉市“610办公室”:
地址:汉口解放公园路42号 邮编430010
电话:027-82402907 传真027-82402840
主任陈仕国 办027-82402903 宅027-87403060

武汉市委政法委:
地址:汉口解放公园路42号 邮编:430010
电话027-82402413 传真027-82402437
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赵飞 专线027-85876666

武汉市公安局:
地址:武汉市汉口发展大道188号 邮编430023
电话:027-85393500、85393600
政治部:主任徐精华 办027-85396501 宅027-81803166
国保处:处长刘南华、副处长焦健027-85393567张宁027-85393569袁泉027-85393569吴志国027-85393569移13871034683黄晓喆027-85393569刘华办027-85393569国保大队副大队长蔡恒 办027-85393569移13971015811队长王燕(女)

硚口区易家墩派出所副所长:叶国辉 手机号码13397105293

硚口区易家墩街:罗敬华 手机号码13971659548

硚口区易家墩街舵落口社区

肖主任 13886079111
杨主任 13607157499
张队长13125134226
周云龙13429848110
张景功13425134226
陈杰 18008635173
朱帮民15071075250
李焉 13971261212
李志刚15271872750
孙俊 13098804523
彭杏华13517106631
丁丽萍13995661291
韩文正15827089863
李小兰13071282226
王琴 13476260745
15972036303
值班室027-8330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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