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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贼心虚 保定南市区法院在健身房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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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保定南市区法院主办法官周爱国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通知王金凤家属,二十一日上午九点在保定市看守所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开庭时间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南市区法院刑事庭厅长周爱国一直采取卑鄙违法手段,阻止王金凤所聘请的正义律师出庭辩护。

此前在十一月七日,南市区法院欲非法庭审王金凤,却以安检为由阻挡北京正义律师进入法庭,在律师及家属据理力争和当事人的坚决抵制下,非法开庭被迫取消。他们没有达到目的,又再次构陷。

在看守所宿舍健身房偷偷开庭

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点左右,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周爱国在未通知北京正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伙同南市区检察院公诉科贾荣君和贾卫东等人,跑到驻清苑县的保定市看守所四楼宿舍的健身房,偷偷对法轮功学员王金凤非法开庭。王金凤拒绝出庭,周爱国等人强行劫持王金凤去所谓法庭,当到楼梯口时,王金凤驻足,义正词严地正告周爱国等人:剥夺我的辩护权你们已经违法,你们才是被告,应该回避。王金凤的家属也警告周爱国:“剥夺他人辩护权,超期关押已犯法,这是非法开庭,拒绝回答。”

周爱国利用贾荣君等人非法拼凑的诬告材料,在剥夺当事人的律师辩护情况下,对王金凤违法庭审,还欺骗王金凤在诬告材料上签字,以达到他们迫害的目的。非法庭审直到中午十二点才结束。

南市区法院周爱国等人,做贼心虚,知道自己做的事情违法,怕被曝光,几次刁难律师,拒绝辩护律师介入;公然触犯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开庭时间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仅提前半天时间告知家属在远离市区的看守所开庭,以逃避律师、避开亲属、避开法轮功学员等正义民众的旁听。对于周爱国的违法犯罪行为,南市区法院耿姓院长在此次非法开庭前,已经接到家属对周爱国未通知辩护律师的情况反应,但是耿姓院长不但没有制止,仍然纵容周爱国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信访表示,审判程序不合法,做出的任何裁定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罔顾法律,三次编造“证据”、更改“罪名”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下午,王金凤在工作单位被韩北派出所副所长马文奎、曹某绑架;此前法轮功学员宋国彬、王满红在五月四日被保定市区国保警察和片警劫持。警察绑架他们的借口是:共产党要开十八大了,开完会就把他们放出来。结果,警察不但不放人,还在长达十六个月的非法关押期间,三次编造“证据”、更改“罪名”,要对这三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判刑。

二零一二年八月中旬, 保定市国保支队编造假证据,妄图以《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诬告、迫害三位法轮功学员。南市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将案卷退回。但保定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再次编造罪名后,把案卷送回南市区检察院。

十一月一日,南市区检察院又将案卷退回。保定国保支队第三次编造所谓证据迫害三位法轮功学员。检察院第三次接案后,将案卷送到法院。南市区法院发现构陷的罪名无法成立,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叫南市区检察院取回,将三位法轮功学员拆开,将案卷分开,更改所谓“罪名”,单独对三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起诉。

南市区公检法不法人员,罔顾法律,执行“610”的命令,在八月八日上午对王满红、宋国彬非法开庭,仅是象征性地走过场,两场非法庭审不到两个半小时就匆匆结束,上演了一场“庭审秀”, 再次向外界暴露了中共法院的“执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的无耻。 九月底,王满红、宋国彬被保定市南市区法院非法判刑,王满红已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让律师递交辩护词,想用书面解决,回避二审开庭,以掩盖其制造冤案、迫害无辜、执法犯法的罪行。

刁难、阻挠律师,执法犯法

王金凤的家人为了营救亲人,曾找到保定市国保支队,问及:我们的家人到底犯了什么罪?究竟破坏了哪些法律实施?你们根据哪条法律说他们有罪?保定国保支队的警察哑口无言。王金凤的家人聘请了律师介入此案,遭到公安局、法院的百般刁难。鉴于保定市南市区公检法的非法行径,王金凤的律师于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十一月七日两次向保定检察院递交了“法律要求书”,严正指出,南市区公检法人员明知王金凤无罪却仍知错犯错、执法犯法,要求“立即撤销该案、释放当事人”。

保定市610非法组织始终指使南市区法院拒绝王金凤请的律师介入此案。二零一三年一月北京正义律师到南市区法院递交为王金凤辩护的手续,主办法官周爱国让律师出示不炼法轮功的证明和律师协会证明的非法要求,刁难律师,拒绝接受律师正常手续,说是南市区防范办(610)、保定市防范办(610)的特意要求。针对此事,律师找到南市区法院办公室主任和南市区法院耿院长反映情况,没有结果后,又找到保定市中级法院反映此情况。中级法院纪检金主任答复:南市区法院周爱国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交正常手续就可以了。随后律师用特快专递将手续寄给周爱国,周爱国签收。 过一段时间后,律师再次找到南市区法院递交正常手续,周爱国依然说是防范办(610)有要求,拒绝接收律师手续。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南市区法院主办法官周爱国通知王金凤家属十一月七日上午九点开庭。家属再次强烈要求,开庭要通知辩护律师,但南市区法院一直未通知律师。十一月七日上午八点半律师赶到南市区法院,准备和家属一同进入法庭,周爱国通知安检法警阻止律师进入,律师和家属据理力争。这期间,南市区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已到看守所准备秘密开庭,强制王金凤出庭,王金凤当场提出抗议,严词拒绝,最后开庭被迫取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王金凤递交抗议书,严正指出当局的犯罪行为,抗议非法拘禁,超期关押,要求立即无罪释放。

相关单位、人员电话号码(区号:0312):
防范办(610):
地址:保定市市委1号楼13楼
主任 王荷丽3089691
副主任 范秀辉 3089738
刘峰3089661
赵军3089935
副调研员 甄占良3089013
办公室主任 赵妍妍 3089077
政法委:
地址:保定市市委1号楼8楼
马文河 常务副书记13633322288 3089759
荆国平 副书记13903128008 3089837
张敬东 副书记、综治办主任13603125538 3089937
保定市公安局:
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166号
局长 潘静苏3026139 3025666 13731288886 13333120858
常务副局长 王星亮 3038250 13333122002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安增奇 3077166 13333120012
副局长 李振平 3039866 13703121526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赵强 3029702 15188688880
保定市国保支队:
地址:保定市天威西路201号
国保支队长董元 3226569 15103120007 13731288886
国保大队长刘文君 13333121616
大队教导员王洪恩 13333120869
主办该案警察:蒋春增 15103121273 吴文生 13333120880
冯永13333120899 13930881836
刘振昌 13333120906
孙力13333122086
保定市法院:
地址:保定市天鹅中路1号 区号0312 邮编 071051
梁红继 中院院长 3103199
高素英 主管刑事副院长 3193588
徐占军 纪检组长3103361(办)13931258568
高素英 副院长3193558、13931692168
殷文胜 政治部主任3103339、13731689555
办公室主任 金主任
刑二庭 崔曙光法官 0312—3103101
保定市检察院:
地址:保定市五四西路106号 区号0312 邮编071000
周庆平 党组书记、检察长15831289999、0312-3027999、3059500
贾荣君 起诉科18931698227
控申处 高处长 孙处长 3075445
南市区检察院;
地址:东关大街483 区号0312 邮编071000
检察长 戴军锋 5912001 13503229588
控申科长 李思静 5912000 18931698268
公诉科 贾卫东
起诉科科长 贾荣君 18931698227
南市区法院:
地址:玉兰大街591 区号0312 邮编071000
耿院长 (女) 办公室 马主任
副庭长 周爱国 13933287031(此案主办法官)
办公室:0312─5076555
财务室: 5076589
政治处: 5076572
调研室: 5076580
民一庭: 5076553
民二庭: 5076582
民三庭: 5076579
刑事庭 5076552
审监庭 5076561
行政庭 5076565
立案庭 5076583
信访接待室 5076584
执行一庭 5076594
执行二庭 5076596
法警队 5076590
保定市依棉派出所:
电话:0312-3233567
地址:向阳南路,花园里小区菊园对面
所长:李强13903120030、曹巨光13703288999
指导员:王连所13032055888
恶警:金双德15831566660
其他警察:13333122891、13333122767、13333121092
菊园片警 :焦永章13331230920 张硕(女)15194989338
靳超 15028207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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