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四川广汉市法院诬判杨华莲等三位法轮功学员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2013年12月6日,四川广汉市法院违反宪法,再次对三位被诬告的善良人杨华莲、黄定诚、廖小兰等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诬判杨华莲9年,黄定诚8年,廖小兰5年。审判长曾令胜宣判后叫杨华莲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时,无可奈何的说:“你来坐这个位子也不好办啊。”

内部知情人士透露说,此案的所谓审理只是走个过场,结果早就内定了。广汉市法院十月二十二日的非法庭审中,法轮功学员杨华莲、廖小兰、黄定成,将法庭变成讲真相的场所,加之两位正义律师的无罪辩护,使得法庭委派的另一律师,也当庭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

12月6日二次庭审中,法轮功学员杨华莲指问公诉人肖世昌:“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而本案是四缺三。公诉人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你连这些定罪量刑基本原则都不清楚?”审判长曾令胜打断:“这个问题你上次已经提过。”“是,可是公诉人没回答。”曾令胜:“还有新的吗?”杨华莲:“有,请问公诉人我们三位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伤害了任何人。如果有,请公诉人让他站出来指控!”肖世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杨华莲:“宪法规定我国所有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院司法解释是违宪的,法庭不应采信。”

遗憾的是,审判长曾令胜仍然坚持采信违宪的“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再造冤案。

三位法轮功学员分别在最后的陈诉过程中,虽然被公诉人肖世昌提出抗议,被审判长曾令胜打断,阻止。他们始终坚持自己的信仰,再次陈述了法轮大法是正法,修炼法轮大法无罪,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无罪。杨华莲在最后的陈诉中指出:

“公诉人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本人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为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制作法轮功的资料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

“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到公诉人指控我们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整个过程证明,我们三位法轮功学员并没有犯罪,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所有参与此案的公检法人员才是在破坏法律实施,具体破坏了《宪法》、《刑法》、《刑诉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你们明知我们无罪,却要假借法律治我们的罪,你们才是在真正犯罪。因此,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法庭应当认定我们无罪,同时无条件释放我和所有大法修炼者。判决执法机关赔偿由于错误执法给我们造成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

“极为遗憾的是: ‘610’、许多公检法司系统的工作人员,至今仍有很多未能明白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希望你们今后别再错失良机,否则你们会断送自己的未来。其实我们所做的一切,包括我们今天的被非法审判,可都是为了你们啊!这些也许你们将来能有机会明白。 “感谢本法庭让我能依法行使辩护权;感谢正义律师顶住巨大的压力,冒着艰险迎难而上,从千里之外远程来给予法律援助,坚定的站在正义立场为我们作出了公正的无罪辩护;感谢能在百忙中挤出时间亲临法庭关注本案的每一位先生、女士和亲朋好友们! “我坚信:今天我们所做的一切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好美好的!”

审判长曾令胜宣判后叫杨华莲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杨华莲说:“合宪的行为遭受违宪的法律迫害,还要我签字?不签!”曾令胜无可奈何道:“你来坐这个位子也不好办啊!”接下来他对杨华莲的家属说:“那你们家属就带她回嘛!”

在二审庭内旁听者除当事人家属外,还有医护人员、610及公检法人员。法庭外的广场、街道、路口的各种警车、警察及便衣也不少,但没一审时那么多,也还有救护车。 杨华莲女士, 一九五三年七月出生,原广汉市农机局工程师 ,她和中国大陆的所有法轮功学员一样,十二年以来,因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多次遭受广汉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机构)、什邡市公安局、广汉市公安局恶警恶人迫害,多次被非法抄家,先后七次被邪党恶徒绑架,两次被绑架到洗脑班,两次被非法劳教,后又被610的恶警恶人构陷非法判三年,遭受了监狱恶警、恶人的种种酷刑与 精神折磨。在多次非法关押中,杨华莲惨遭恶警高压电棍电击、警棍殴打等刑具折磨,腰椎压缩性骨折、腰部严重损伤,突发高血压、心脏等高危病状,双目几乎失明,生活难以自理;并于二零零八年九月被单位非法开除。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杨华莲与法轮功学员廖小兰、黄定诚等一同被绑架。

法庭涉案人员:(电话区号:0838)
审判长曾令胜13508016765、(原定审判员罗凌、陪审员陶俊,但两次开庭都不是他们,待查)
书记员王宇、办公室5223808(第二次开庭不是他)
公诉人:肖世昌5229644、18981061504
刘胜伟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