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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会宁县法院刑庭庭长践踏法律陷害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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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闫隆兵,四十岁左右,甘肃省白银会宁县法院刑庭庭长,这个泯灭良知的中共法官,自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以来,积极为邪党卖命,陷害好人,以主审法官身份滥用法律,非法开庭构陷、枉判多名法轮功学员,并且索要受害者家属的钱财物品。致使这些好人的家庭支离破碎,给法轮功学员家属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

闫隆兵甘愿充当中共邪教的打手,对法轮功学员的善言相劝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对迫害好人乐此不疲。闫隆兵已被国际网站列入恶人榜。现将闫隆兵的邪恶行为曝光如下:

一、百般刁难、阻挡正义律师的正常、合法的司法活动

真相的传播使得世人越来越清醒、明白,民众也想了解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大法学员受迫害的真实案例。特别是从法律角度看,修炼法轮功属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讲真相属言论自由,完全受法律保护。中共邪党却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善良,实则用强权践踏法律。所以邪党才惧怕正义律师用法律揭穿他们迫害大法学员的无理和荒谬,揭穿他们欺骗、愚弄百姓的伎俩,于是便威胁、恐吓受害学员家属,试图阻止他们聘请正义律师,百般刁难、阻挡正义律师的正常、合法的司法活动。

法官本来应该是社会公平、人类良知和正义的维护者,可现在在中国有一个怪现象,中共为迫害法轮功,在对待律师上,要么恐吓家人不准请律师,要么百般刁难、阻挠正义律师的介入,要么耍无赖屡次改动非法庭审时间。而了解闫隆兵的人都知道他从来不知尊重他人,受到同事和律师的谴责。闫隆兵办案中更不尊重律师和当事人,向受害者家属索要钱财、礼物,对办案的律师刁难,律师要求阅卷几次才能看到案卷,不准复印案件卷宗。对无辜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请的正义律师更是百般阻挠刁难。

甘肃省会宁县法院原定于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点非法开庭迫害何玉瑚、金银武、冯彩虹、韩秀芳四名法轮功学员,后因北京正义律师的介入,法院将非法开庭日期推迟。在请律师阶段,中共会宁县政法委、“六一零”恶人恐怕他们构陷好人的恶行曝光于天下,对此十分恐慌,便采用流氓手段将正义律师诬告到北京司法局,妄图阻止律师帮助被害人。会宁县“六一零”主任康应祥等还欺骗、恐吓家属,称北京北京律师已得罪了省领导,家属如聘其做辩护律师,法院一定会判的更重。并以受害者家人的公职相要挟。同时,康应祥胁迫会宁律师事务所一张姓律师,骗用法轮功学员何玉瑚妻子的名字签订律师聘用书欺骗何玉瑚。这个律师带着受骗后的何玉瑚的妻子到看守所面见何玉瑚时,欺骗、恐吓何玉瑚的妻子千万不可请北京律师,说要让何玉瑚先承认自己有罪,然后他就可为其做无罪辩护等等。当张姓律师的伎俩被揭穿后,他称是康应祥胁迫他这么干的,他也不愿这么做。

法轮功学员何玉瑚的北京正义律师在开庭的前两日(二月十九日),到会宁法院办理相关的程序手续,闫陇兵以各种荒唐的理由拒绝、推托手续合法的北京的张律师,不准复印何玉瑚的案件卷宗,律师要求阅卷几次才能看到案卷。接着对何玉瑚的妻子王女士进行威逼、诱骗。一会以何玉瑚的工作要挟、一会询问律师费用、一会伪善的担心王女士交不起律师费,话中有话妄想王女士放弃请北京的正义律师,被王女士一口回绝。

看完卷宗,张律师到会宁看守所接见何玉瑚,看守所所长连权珍(原国保大队副队长)受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政法委的指使为拖延时间不让接见何玉瑚,谎称必须法院的介绍信。律师将电话打到法院,法院的人说没有那个规定。连权珍在电话中又说是公安局的人不让见,张律师找到会宁公安局的刘姓、魏姓的副局长说明情况,二人在张律师的合法手续面前就答应了,张律师几经周折才见到迫害人何玉瑚。二月二十日,法院通知律师延迟开庭日期,时间待定。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甘肃会宁县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何玉瑚、韩秀芳、金银武、冯彩虹。上午九点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家属从北京请的正义律师从法律角度辩护,不但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更从法律角度证明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行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辩护律师说:面对皇帝的新衣,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和勇气,如果面对邪恶保持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无论什么理由,将明知无罪之人判决有罪,既是涉嫌犯罪,又愧对自己的良知。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制精神,判本案被告无罪予以释放。

辩护律师要求法官:明知法轮功是善良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来维护社会正义,作出正义选择,还我当事人一个清白,无罪释放。面对正义律师的辩护,法官闫隆兵哑口无言、公诉人语无伦次。法庭只得草草收场。并没有释放无罪的法轮功学员。

二、耍流氓无赖,拒绝亲人、民众旁听

为了控制旁听人员,法院限定每个受害学员只能有两名家属参加旁听,其它席位已被他们指定的内部人员占满,旁听证却改由街道社区办理。整个操作过程没有一样不是违法的。所以,他们这套玩弄法律、愚弄民众的所谓庭审都是非法的,所以它在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时往往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不敢真正公开面对世人,竭尽全力阻止法轮功学员以及世人到庭旁听。足见其迫害大法学员理亏气短、做贼心虚。

在非法审理法轮功学员时,对外声称“公开审理”,其实很少有亲友能进去。邪党掌控下的大陆公、检、法系统的庭审,公民没有丝毫的人权、人格尊严可言,公民的生命、财产、家庭、人格、尊严都被邪党践踏。在庭审过程中闫隆兵也全然不顾法律和法官的尊严,足显流氓嘴脸。

二月二十八日,会宁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何玉瑚、韩秀芳、金银武、冯彩虹进行非法开庭。为了阻止民众旁听,整个会宁县城如临大敌,法院门口百米以内戒严,周围布满了便衣和各种新式的车辆监控监视,不但各个路口有警察站岗,连进城的司机,以及入住各个宾馆,招待所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身份证检查,并上网核实是否是法轮功学员,给出的理由是怕法轮功“劫法场”。用劫法场之说栽赃法轮功,纯属造谣惑众。

其实在会宁法院非法审判这几位法轮功学员之前,会宁的法轮功学员已经大面积地向会宁县的乡亲散发了邀请函,邀请大家去法庭旁听北京正义律师对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无罪辩护。法轮功学员这样做,正说明他们是堂堂正正的,中共对他们的迫害是非法的。平时法轮功学员对民众讲法轮功真相,被中共恶徒知道了,都可能遭到迫害。可是在法庭上,哪怕他们因为对自己信仰的坚定而被中共判刑,他们也把法庭当成证实法轮大法好的机会和场所。法轮功学员家人请的律师也会从法律的角度对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进行无罪辩护。

这正是中共最为害怕的。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这伙人,无论它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侦察、起诉、判决还是幕后构陷,它是非常清楚它对法轮功的迫害是非法的。明明违法的事情却还要打着法律的旗号进行所谓的审判,这种流氓行为在没有民众旁听的情况下,走走过场也就糊弄过去了。可是在精通法律的正义律师面前,在拒绝承认自己违法的法轮功学员面前,面对公众还怎么耍流氓?让律师和法轮功学员当庭质疑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非法,身为中共党徒的这些人等于被当众了丑。老百姓会说:噢,这些穿着警服的人原来干的都是违法的事啊,对法轮功的迫害从始至终都是非法的啊。

中共各种名义阻止民众到法庭旁听的事实,充份说明中共当局的无耻与邪恶,它们是真怕民众知道法轮功真相!

法庭于上午九点正式开庭,作为审判长的闫隆兵开始了一系列的询问大法弟子的法庭调查问话和庭审质证。律师在针对法庭调查、庭审质证,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在辩护中律师询问何玉瑚:“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何答:“在调查取证询问时,公安警察使用了刑讯逼供行为强行构陷所谓的证据”,对律师的这个问话与法轮功学员的回答法官没有做任何回答和解释。 在整个辩护过程中,面对律师运用法律依据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语无伦次,公诉人哑口无言。

非法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开庭”最后只得草草收场。

三、捏造事实,非法构陷,枉法裁判

中共对法轮功问题从始至终都是违法的,无论有无证据想抓就抓,捏造证据想判就判。正义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都依法严谨的论证了修炼法轮功无罪,讲真相救人是高尚无私慈悲之举,而应该追究的是绑架、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公安、国保、六一零人员。闫隆兵作为法官,无视法律的尊严,助恶为虐,滥用法律,与邪恶的六一零、国保大队沆瀣一气,捏造事实,非法构陷,枉法裁判。

为构陷法轮功学员,会宁县的警察和国保大队与社会上的土匪行径的人互相勾结先非法抓人,然后构陷证据非法起诉。当构陷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回时,便继续构陷所谓的证据,如:将张贴的撕毁的传单当作证据,缺多少,构陷多少……律师提出:从情节上看,我的当事人就是发发资料,这个证据的真实性也值得质疑。

律师提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传播法轮功宣传品,为此,公诉人出示证人证言等,试图证明“何玉瑚实施破坏了国家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我们每个人都经常从网上下载传播一些感兴趣的资料,也会收到他人散发的楼盘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广告宣传品,没有人会认为传播、散发广告破坏了法律实施或者是犯罪行为,而公诉人没有指出为什么被告人何玉瑚传播第一类法轮功广告宣传品却破坏了法律实施,也没有指出何玉瑚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恰恰相反,上网浏览下载传播广告宣传品,正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是一种合法行为,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哪部法律法规对此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律师说:我的当事人,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我的当事人所做的事只是为了向别人介绍法轮功,并讲真相给人们听,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其实,国保大队是本案的侦查单位,任务是为本案搜集有关的证据,无认定权力,他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所得的证据是无证明力的。对本案的物证要进行实物质证,不能作为证据来认定。

对于律师的辩护和质疑,闫隆兵并没有做任何解释。其实,作为法官,在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面前,非常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在犯罪,践踏法律,哪有他回答的理由呢?闫隆兵要根据《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枉判时,被律师指出说他是利用职权滥用国家法律,枉法裁判,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起诉书》在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而且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要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最后律师还从法律条文与事实的层面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剖析,论证了何玉瑚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不仅如此,还应该追究参与抓捕何玉瑚的所有的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最后闫隆兵无奈以休庭走掉。

对所有律师的辩护,闫隆兵都不作任何答复,即使无罪也不放人,而后就是黑箱操作,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滥用法律,枉法裁判。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甘肃会宁县法院在不通知家属和律师情况下,再次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何玉瑚、韩秀芳、金银武、冯彩虹。枉法诬判何玉瑚一案四人都三年刑期。而当家属质问为什么这样裁判时,也不给你做任何解释。法庭给法轮功学员定的罪名都是“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因为他们找不到任何一个真正的罪名,只能昧着良心以这个罪名强加给法轮功学员。

会宁法院对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枉法裁判,四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均表示要继续上诉中级法院。近日家属到白银市中级法院了解情况,白银中院告知到现在会宁县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材料没有移交到中院。对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上诉,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欺骗家属,不予调查审理,更不开庭,家属很难得到消息。

闫隆兵的以上作为给无辜的好人和他们的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已经构成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

1、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法轮功学员打击报复、发泄私愤、非法庭审、判决,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轮功学员在互联网上传播法轮功信息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国际公认的普世价值,应当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确认了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三十六条也确认了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4、《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和《法官法》第七条也确认公务员和法官必须保护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凡是侵犯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人都要追究其相关的违纪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那些执行上级错误命令和指示的公务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会宁县法院法官闫隆兵、陪审员李雪梅等无视何玉瑚等四名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明知他们的行为是受国际公约和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执行错误的法律和上级错误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纵观该案,从立案侦查、拘留、批捕、起诉、判决、裁定等,都是国家假法律的名义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集体打击报复,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是对一个合法行为假法律名义实施的集体违法或犯罪行为,其间涉及到的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者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闫隆兵已经构成了以上犯罪行为,违反了《宪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

其实作为执法人员或者警察等,也是中共邪党体制内的受害者,被邪党利用来做伤天害理的事,成为专门欺压善良民众的邪恶工具,最是悲哀,到头来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也许有些人会认为是身不由己,这是一项工作,是在执行命令。可是做什么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则就是盲目的执行命令。真正罪责来临时,没有哪一个上司会为你承担责任的。

因此希望聪明的人们能明辨是非,不要为了眼前一时利益而自毁前程,做什么事情总要给自己留一条退路。识时务者为俊杰,当历史翻开崭新的一页,从新衡定与审判各自所为时,能全身而退才是聪明人。当今的王立军和薄熙来就是最真实的例子。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清算江泽民迫害法轮大法国际组织”成立并发布公告:彻底清算江泽民集团、“610办公室”以及直接实行迫害的公检法组织,和在劳教所、洗脑班、监狱的管教人员与恶警,以及丧尽天良的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所谓医生等。闫隆兵,王立军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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