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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迫害 甘肃陈仲轩控告恶警遭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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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甘肃会宁县法轮大法学员何玉瑚、韩秀芳、金银武、冯彩红,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遭会宁县中川派出所、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恶警绑架、抄家抢劫,已经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十个月,期间遭非法庭审。面对恶人如此无理迫害,韩秀芳的丈夫陈仲轩将会宁县中川派出所、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作恶行为以“滥用职权罪、抢劫罪、徇私枉法罪、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等罪行告到相关法律机构。

陈仲轩被迫流离失所,会宁县公安局不法警察还四处搜寻他,企图绑架迫害。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甘肃会宁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何玉瑚、韩秀芳、金银武、冯彩虹非法开庭,家属从北京请的正义律师从法律角度辩护,不但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更从法律角度证明法轮功学员的所有行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面对正义律师,法官哑口无言。

辩护律师说:面对皇帝的新衣,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和勇气,如果面对邪恶保持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无论什么理由,将明知无罪之人判决有 罪,既是涉嫌犯罪,又愧对自己的良知。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制精神,判本案被告无罪予以释放。

辩护律师还说:检察官和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

正当人们拭目以待这场法律与强权、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时,会宁县“六一零”恶人康映祥为了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到处谣言煽动鼓噪,给公、检、法系统施加压力,说省“六一零”要求重判,原因是这几位法轮功学员都曾是单位领导,陈仲轩已经把状子递到了相关法律部门,这些人如果放出来一定会控告的,现在绝对不能“放虎归山”。

主要被告之一李永刚(电话:13639361807),现任会宁县国保大队大队长、中川派出所警察蒲忠学(电话:13639361349)。自一九九九年至今,仅在明慧网曝光,李永刚就直接参与实施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次法轮功学员遭受折磨,被迫害并面临非法判刑。李永刚系主要责任人。他一方面为利益驱动,一方面深受中共谎言欺骗,仇视佛法,对会宁县法轮功学员遭受严酷迫害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理应为其累累罪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人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有敬畏者必然相信善恶之报,尊道重德,这样的人听到修炼者的劝善之言必定欣然接受,心怀感激。而现在那些被中共用无神邪论和仇恨斗争思想洗脑的人,既不顺从天命弃恶从善,更不畏惧天理的惩罚报应,对大法和讲真相救人的法轮功学员极尽侮辱、诽谤和迫害,这样的人就象不知死活、自投罗网的小鸟,大难来时到哪里躲藏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者难逃厄运,这是永恒的真理。法轮功学员不愿看到恶报发生在任何人身上。讲真相归根结底是为了那些善念犹存,只是被中共谎言欺骗而无知造业的迫害参与者,所以控告不是最终目的,控告中将被掩盖的残酷迫害公布于众,善恶的鲜明对比会让世人辨别正邪,在谎言迷雾中沉睡的良知会被唤醒,从而不再参与迫害,远离邪恶才能远离危险,在大劫中平安度过,这是大善之行。

“文化大革命”中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公安部长谢富治,在文革刚刚结束,这些“革命”的闯将们就被当成了恶党的替罪羊,有的畏罪自杀,有的神秘死亡,死后还被定为“反革命”主犯。 今年,前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同样面对走狗烹的命运时,却没有继续遵循充当替罪羊的中共黑帮规则,他在残酷迫害他人的同时也看清了中共就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他不甘心被当作工具利用完之后就弃之如敝屣甚至杀人灭口,为自保冒险出走美国领事馆,随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被免职。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已经被三十五个国家五十几个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起诉。

大厦将倾,把性命押在行将就木的中共身上,真是愚不可及。法轮功学员控告作恶者,是为了制止恶行、唤醒良知,给行恶者将功补过的机会。而行恶者报复行凶只能罪加一等,堵死最后的生路。所有曾经参与过迫害的人们,请思考他们的肺腑之言,抓住这瞬息即逝的时机,为自己也为家人选择那条还有希望的生路。

附:甘肃会宁县陈仲轩控告警察犯罪行径

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工作人员陈仲轩与妻子韩秀芳2011年9月24日晚9时许,被会宁县公安局中川派出所蒲忠学、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李永刚等不法警察绑架到中川派出所、非法关押。这些人身着便服,没有说明任何法律依据,更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陈仲轩依法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控告会宁县公安局中川派出所蒲忠学、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李永刚等涉案警察。

以下是陈仲轩的控告书:

控告人:陈仲轩,男,1961年6月2日出生,会宁县八里湾乡工作。家住会宁县会师镇校场西路新三巷。
被控告人:李永刚,男,四十多岁。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蒲忠学,男,四十多岁。会宁县公安局中川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单位:会宁县公安局中川派出所、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

所反映问题的性质:

会宁县公安局中川派出所、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部份警察涉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信仰自由罪等,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控告依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一、事实与危害:

1、犯罪事实: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九点多钟,我妻子韩秀芳、何玉瑚、金银武、冯彩红等人坐金银武私家车途经中川乡高庙村境地,被会宁县公安局中川派出所不法人员蒲忠学等人身着便服在公路上横车挡住我们的去路并率领四、五名手持钢管、铁棍的不法人员包围了我们,野蛮的用钢管、铁棍站在我们的车门周围堵住不许下车,僵直一个多小时后,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李永刚等人身着便服,在没有说明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们强行戴上手铐绑架到中川派出所非法拘禁到二十五日上午,后又将韩秀芳、何玉瑚、金银武、冯彩红等人劫持到会宁县公安局并非法抄家,同时抢走了我家珍贵书籍等物品。如今我妻子韩秀芳已经被非法关押在白银市看守所一个多月。我也被会宁县公安局四处追寻,警察还企图对我绑架进行迫害,致使我有家难归,至今流落在外。

我妻子韩秀芳,现年五十岁,修炼法轮功以后,她时时按照“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修心向善,做事处处为别人考虑,在修炼中不知不觉各种病都奇迹般消失了,身体健康了,精神升华了,人也乐观开朗了,说话总是笑嘻嘻的,家庭从此也和睦了。邻居都说都说她是非常好的一个人,周围人也都称赞她是个大好人,凡是认识她的人都知道她是非常好的一个人。在母亲、婆婆的眼里,她是个孝顺的孩子;在丈夫儿女们的眼里,她是个贤妻良母;在朋友眼里,她是个仗义的好朋友;在晚辈的眼里,她是个慈爱的长辈。

我有幸修炼了法轮功后,全身所有的病都奇迹般没有了,无病一身轻,我内心的喜悦无以言表,我们全家人和亲戚朋友都由衷的为我高兴。法轮功使我们的心灵得到了净化,使我们的道德得到了提升,人生的世界观都发生了变化。这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奇迹。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使无数人身心受益、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高德大法,却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遭到了邪恶的打压与迫害:所有国家宣传机器全面发动起来对李洪志老师和法轮功进行铺天盖地的造谣诽谤、污蔑抹黑,谎言毒害了全世界的人;所有国家暴力机器全部开动起来对坚信“真善忍”只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实施绑架、拘留、关押、劳教、判刑和洗脑转化迫害;所有国家机构和社会阶层全都调动起来逼迫着人们在法轮功问题上要“人人表态、个个过关’,用捏造的假新闻和炮制的伪案例恶意煽动起全民全社会对李老师、法轮功及法轮功学员的憎恶与仇恨……集古今中外邪恶手段之大全无所不用其极的打压与迫害法轮功及其学员。这些年来,我们家屡屡被会宁县公安局不法警察上门骚扰,恐吓和威胁;非法抄家,如今我我被迫流落在外不能回家,八十六岁的我母亲在家中无人照看,好端端的一个家庭被迫害的支离破碎、令人痛心不已。

2、迫害造成的严重后果:

会宁县公安局对我们的迫害,不仅使我们夫妇二人身心受到折磨摧残,同时严重伤害了我家其他的成员。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韩秀芳对我八十六岁的母亲极尽孝道,我老母亲在城市住不习惯,和我嫂子住在农村,常常一人在家。我妻子就经常抽时间回老家去看望老人,每次回家都给老人买很多吃的用的,又帮助干农活,临走时还得给老人家蒸一锅馒头,留足零花钱。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破门而入,翻箱倒柜,象土匪一样把家里弄的一片狼藉。如今我妻子被非法关押,我被逼有家不能回,老人被惊吓的卧床不起,整天盼儿以泪洗面,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因警察无数次的上我家骚扰,又多次抄家,现在我八十六岁的母亲无人照料,全靠亲友的帮助才能勉强度日。我原本好好的一个家,如今老无所养。这都是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对我们夫妇迫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会宁县公安局的违法危害与法律责任:

首先,会宁县公安局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公然将人绑架,目无王法,严重侵犯《宪法》第5条依法治国原则,应依照宪法第5条的规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2011年9月25日,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李永刚带领十几个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绑架我妻子给它们带路闯进我家抢走我家的珍贵书籍等贵重品,并将我妻子非法拘禁至今。作为公安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公然聚众撬门,会宁县公安局有严重疏于管理之责,竟然用纳税人的钱养活着这样一批像土匪强盗般扰民的“警察”。这些人不仅严重违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法定程序,而且和宪法第5条依法治国原则相违背,根据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无论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处于何种原因聚众撬门抢劫,会宁县公安局都无法推卸管理职责,而且,会宁县公安局对本单位职工滥用职权,非法限制我与妻子韩秀芳的人身自由,对公民的财产安全公然破坏的行为,用不作为予以纵容,严重违法,必须予以追究责任。

其次,会宁县公安局警察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构成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受到刑事制裁,并予以严惩。

根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同时《刑法》也规定公民的住宅和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无视国法,强行入室,毁坏我家私人财产,抢走我家的贵重物品,侵犯了《刑法》第245条,第263条,第27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我妻子并关进白银市看守所,侵犯了《刑法》第239条,第238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另外要着重说明的是,我们这些人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从后面的事实可以清楚看出),却受到了如此严重的非法侵害。可能有人会认为你们肯定是犯了什么罪,蒲忠学、李永刚等人才会去抓我们。可是,大家都知道,警察不能仅凭心里怀疑谁有罪就去抓他,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才能去抓人。如果警察不需要证据,只要怀疑谁有罪就可以去抓人,那还有公民权利可言吗?

从这里完全可以看出,蒲忠学、李永刚等人是非法抓走我妻子,是先对公民“定罪”,再去“收集证据” 的违法行为;显然,这是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犯法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对公民实施了绑架、非法抄家、抢劫财物、超期关押等违法行为,致使公民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同时严重伤害了其他家庭成员,这显然是属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他们涉嫌犯下了“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仅仅因为我和妻子信仰“真善忍”、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坚持修炼法轮功而对我们进行绑架、关押。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一条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给人讲法轮功真相违法,行政指令代表不了法律,所以我与妻子修炼法轮大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

《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的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是违法犯罪。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也是中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宪的。法轮大法是正法,我们信仰并修炼法轮大法完全属于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范围。我们修炼的方式就是看书学法,修心性,不断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符合“真善忍”标准,做好人中的好人,何罪之有?我们坚持信仰法轮功不违法,我们向当地民众讲我们从大法中身心受益的事实及这些年来所遭受的迫害经历、讲法轮功的真相,这也不违法。说真话、讲真相有错吗?让人了解事实、辨明好坏、分清善恶这是真正的为人好,这是在救人,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相反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对我和妻子的所作所为触犯了刑法251条,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是真正的在违法犯罪。

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是对我国法律的蔑视,对《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原则的挑衅。作为我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警察,竟如土匪强盗一般仅仅为了打压信仰而公然非法侵入住宅抢劫百姓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安定,更为恶劣的是警察集体作案,集体抢劫,并将我妻子非法拘禁已一个多月。会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刑法》的规定,构成数罪并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会宁县公安局国安大队李永刚带领数十人来到我家,直接就强行入室,抢走我家的私人贵重物品,迫使我流离失所,侵犯了我与妻子韩秀芳的人身财产权,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38条,第263条,第245条,第275条,第397条、第251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和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罪。参与人员依法应受到刑事制裁。同时会宁县公安局应承担不作为之责和国家赔偿责任。

三、个人的要求:

会宁县公安局警察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本人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因此,为维护我与妻子韩秀芳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5条,第41条的规定,特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控告,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我妻子韩秀芳,立即无条件解除对我的非法追捕,恢复《宪法》赋予我们作为合法公民应有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要求依法追究会宁县公安局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数归还我家的财产,依法赔偿我和妻子韩秀芳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

在本检举书呈递的同时,本人还保留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直至该冤案得到圆满解决为止。谨请检察院和有关机关从速处理,并责令会宁县公安分局立即无罪释放公民韩秀芳。

善恶有报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义,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准则。对于恶警们的罪行,正义的人们一定会追查到底,一定能将其绳之以法。务请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严加查究!

四、诚挚的劝告:

各位执法者,在此我诚挚的劝告你们:迫害法轮功是靠行政指令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违法的。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参与迫害者,一定要承担他们各自的法律责任,这是必然的。法轮功学员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请问:究竟是谁在诽谤、造谣、和诬陷法轮功及其学员?是谁在真正的扰乱社会治安?又是谁在真正的犯罪?迫害善良、乱抓无辜,天理何在?大法使无数人身体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们冒着被抓、被打、被劳教、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险走出来讲真相就是为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让可贵的中国人知道法轮功真相,我们希望所有人幸福而光明的生活。你们身为人民的执法者,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恳请你们为民作主,维护道义和良知,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出公正的裁决。

尽管国内媒体仍在不断地造谣、诬陷,尽管当局仍在竭尽全力的控制新闻报道、封锁消息,尽管中共仍在死命的封杀真相、阻截“九评”的传播,但是越来越多的民众已经知道了法轮功的真相,明白了法轮功是被迫害的,越来越多的世人已经站到了正义的一边在支持法轮功反迫害。江泽民因迫害法轮功已被几十个国家刑事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北美人权及律师基金会”等众多国际机构纷纷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担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法轮大法不但没有被打压下去,反而更广泛的洪传世界,所有明白了真相的国家和人民都纷纷起来谴责江氏流氓政权对法轮功的迫害并支持法轮功学员的讲真相反迫害壮举。如今法轮功弘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被译成三十多种文字,受到了许多国家和人民的普遍欢迎:印度有的学校把法轮功的经文当作学生的教科书,学生课间操炼的是法轮功的功法;台湾把法轮功学员请到监狱去给犯人教炼法轮功;美国及欧洲许多国家把李老师在它们那里讲法的日子定为 “李洪志日”、“法轮大法日”……人们从法轮功这里看到了人类未来的美好和希望,法轮大法赢得了全世界所有善良民众的尊敬,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给予法轮功的褒奖和支持议案信函已超过三千项。而江泽民却因为迫害法轮功而成了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臭名远扬,特别是随着“九评”及《江泽民其人》的面世和广泛流传,江贼策划打压法轮功、炮制“天安门广场自焚”伪火等内幕及他所干的种种骇人听闻的丑行恶事全部被曝光于天下揭了个底朝天。面对全世界铺天盖地的起诉与追查,江根本不敢踏出国门一步,只好整天龟缩在上海老巢里苟延残喘的等待着人间正义的清算与审判。

香港《前哨》杂志刊登一文,揭示了江泽民自认“镇压法轮功是蠢事”。话说回来,不管江泽民或中共出于什么目的放出这种信息,这种自认“迫害法轮功是蠢事”的说法,对还在继续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和误解仇恨法轮功的人,不值得深思和警醒吗!为什么各级政法委对法轮功的案件只有口头指示而没有任何文件了?其实他们是害怕留下迫害证据将来被清算被审判。所有听信了中共谎言而对法轮功及其学员产生误解和仇恨的人,你们是否也该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对法轮功产生仇恨?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究竟给你造成了什么伤害?你们对法轮功又真正了解多少?你们所有了解法轮功的信息渠道都只是中共的一言堂,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你们为什么不去静下心来听一听法轮功学员的讲真相呢?现在,江泽民都在后悔镇压是一件蠢事,你们为什么还要助恶为虐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呢?而且这种被邪恶的谎言和恶毒的谣言煽动起来的仇恨会反过来害了你们自己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进行大审判,有一名曾参与过毒杀奥斯维辛集中营犹太人的纳粹军医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说:我是一名军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我所做的只是在执行命令。大法官回答他:是,你是在执行命令,但你执行的是邪恶的命令,所以你是有罪的。最后这名军医被判绞刑处死。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中国大陆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的这一条也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北京律师金光鸿为宁河县法轮功学员董会月的辩护词中有这样一段论述:“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后,守墙卫兵英格·亨里奇受到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他射杀了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亨里奇的律师辩护称,这些卫兵仅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并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在这个世界上,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刑三年半,且不予假释。

作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警察,是人就应该有人的道德和良知,就应该有人自己分辨善恶、正邪和好坏的能力,就不应该明知迫害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把良心出卖给中共邪党。“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见证着人类的良知。每个接触和真正了解法轮功学员的人,包括非法抓捕他们的警察都知道,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是道德高尚的人。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李苏滨在接触法轮功学员后感慨道:“法轮功学员是现在中国人的道德脊梁,是未来的希望”。《易经》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古往今来的教训一再告诉我们:善待修炼正法的人,会给自己与儿孙积很大的福份;而迫害正信的罪是永远都无法偿还的,也是任何人都偿还不清的!

茫茫人海,只有珍重你的人才会真心实意的劝告你,他不会在意你的反感,也不会介意你的讥笑,更不会怀恨你的辱骂,因为他无私、无畏,全是为你---劝你,是希望你安康;劝你,是为你生命负责;劝你,是让你远离危险。也许在现今社会,你会认为这是无稽之谈,也许你认为这是痴人说梦,也许你认为共产党还很强大,不可能在短期内灭亡,也许……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请你不要对忠言熟视无睹,千金难买的忠言绝不是无理的诅咒,只有与忠言为伴生命才能走的更远、更好。

我真诚的希望你们能了解真相、明辨是非、选择善良,从而拥有美好的未来。在此我也诚挚的劝告所有仍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天灭中共” “退党保平安” “没有共产党,才有新中国”已成为全球共识,中共邪党在历史上对众神、对众生犯下了滔天大罪,夺取政权后又一直在用谎言和党文化欺骗毒害着广大的中国民众以维持其邪恶的专制统治,而打压法轮功则是它自己选择了与宇宙大法为敌,也给它行将入土的棺木上钉上了最后一刻钉子。 对中共的清算已经来临,全球退党大潮浩浩荡荡势不可挡,顺之者生,逆之者亡。目前“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人数已超过一亿,而且每天还在急剧增长,中共解体在即,跟随中共一条路走到黑的人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成为中共的牺牲品和陪葬品!执迷不悟这么多年,该清醒了……善恶有报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义,对于那些不听劝善一意孤行要继续参与迫害的人,人间正义的力量一定会将其追查到底,一定会将其绳之以法。

此控告状致:
会宁县检察院
会宁县法院
会宁县公安局

敬礼
控告人:陈仲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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