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优秀教师被诬判十二年 唐山中院企图维持原判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唐山市开滦十中优秀教师卞丽潮被非法判十二年。因非法抓捕、关押和庭审过程毫无法律可言,纯粹是迫害,卞丽潮请律师向唐山中院递交了上诉兼反控状。唐山中院的所谓法官(杜鹃)不仅没有着手依据事实和法律纠正一审错误,分别于九月二十一日和十月十日在尚未开庭的情况下向家属和律师无理索要辩护词,妄图以不开庭的方式暗箱操作,维持原判。家属和律师均明确告诉杜鹃,“不开庭,不会把辩护词交给你。”

即使是中共当局自己制定的法律,也规定了二审应以开庭为主,不开庭为辅的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所以唐山中院作为本地区负责二审的主管部门妄图回避开庭、不顾事实维持原判的做法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行为。

河北唐山开滦十中教师、法轮功学员卞丽潮
河北唐山开滦十中教师、法轮功学员卞丽潮

卞丽潮是唐山开滦十中优秀教师,任教二十年来兢兢业业,在学生和老师中深受爱戴,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自中共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公开迫害法轮功后,学校因卞丽潮拒绝放弃“真、善、忍”的信仰,剥夺他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的权利。即使这样,卞丽潮仍无怨无恨,努力工作。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早晨,卞丽潮突然被唐山路南区警察绑架,关押在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在看守所卞丽潮不仅遭受了当地公安逼供、诱供。卞丽潮的妻子周秀珍未修炼法轮功,也一度与丈夫一起被绑架、非法拘留。警察在绑架抄家时,没出示任何证件,抄走大量财物后也没有一份抄家物品清单,并用诱骗的方式,抄走并侵吞十几万元现金。

七月二十六日,唐山法院以制作神韵光盘、海报为由,对他进行非法庭审。法院无故剥夺了他妻子周秀珍作为家属的旁听权。在法庭上,卞丽潮揭露路南检察院任维检的呈列的所谓证据:“他们以我妻子和女儿的安全威胁我,不承认就将她们母女都抓起来。还强加我一些不相干的人和事,以达到捏造证据的目的。”

卞丽潮的辩护律师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法律层面,对公诉人的所谓指控逐一驳回。在整个质证过程中,主审法官王健和陪审员不断的阻止律师的质证和辩护, 最后,辩护律师提出,唐山市路南区公检法人员对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徇私枉法罪,应追究刑责,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予以释放。

卞丽潮则在最后陈述中对在场所有公检法人员提出忠告:“信真、善、忍,做好人没错!在大是大非面前希望你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有个美好的未来。”

然而中共法庭,违背事实,践踏法律,非法判卞丽潮十二年徒刑。卞丽潮的妻子为夫伸冤,不但为自己的丈夫聘请了辩护律师,而且向唐山市各个部门寄出了投诉信,投诉路南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在绑架卞丽潮夫妻的过程中,诈骗卞家现金十余万元的事实。(详情请见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文章《中学教师被非法庭审 恶警诈骗十余万元》)

迫害相关责任人:
路南法院刑二庭庭长13582850001
路南法院刑二庭副庭长18632588788 0315-2513835
路南检察院:任维检0315-2815757 13703154529 15512555668
路南检察院监管处:张志忠 0315-2530591
路南刑警大队 0315-2534356
路南预审科 0315-2534357
路南国保警察:蒋建军13832989608、李飚13832977698

唐山中级法院(区号0315)
庭长 张贺武2067413
杜鹃、刘长军2067419 杜鹃是卞丽潮案的负责人
滑明 2067411 内勤
李荣彬 2067408
程兰芳 2067411
朱明祥 2067416
何亚敏 2067417
陈之乔 2067418
杜建军 2067418
孙国斌 2067418
刘建 2067418
李维 2067419
曹留柱 2067419
赵亚敏 2067421
马疑 2067421
刘丽叶 2067421
谢美琪 2067421
王振峰 2067422
张丽丽 2067422
重现 2067422
陈凤丽 2067422

唐山中院信访人员及电话
金伟 2067113
郑国勇 2067113
姚春涛 2067116
陈琛 2067116
吴畏 2067117
马振柏 2067119
李柳青 2067119
张秀敏 2067128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