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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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最近,我在接触一些同修辩护的案例时,发现一些问题,现提出来希望同修慈悲指正。

一、执着自我,迷失方向

(一)执着自我,脱离大法

1、“不够数量”

司法解释什么数量够三百够一百的就判刑。数量不够的同修就容易从此入手对自己做无罪辩护。

2、“没做过”

没做过的同修很容易理直气壮。有位同修申诉称:恶警酷刑逼供自己喷写了“法轮大法好”五个大字,使自己屈打成招,被迫签字承认,结果被判十二年。他不服,指控法院证据不足,要求家属去北京找最好的律师为自己申诉。

3、“不是共犯”

几个大法弟子在一案中成为共同被告时,没有关系的同修就容易从关系上为自己开脱:我去一趟他家,难道就成了共犯了吗?

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辩护的前提是:错误的承认大法是有罪的,错误的承认存有大法的资料是有罪的,甚至承认大法弟子做三件事、不放弃修炼都是有罪的,然后再辩自己与大法有没有关系。这样辩护脱离了大法。

(二)脱离大法,迷失方向

我曾侧面质询过一位任北京某检察院检察长的师长:你们(非法)指控法轮功的所谓“犯罪”构成是什么?他一怔,看了我好半天才说:他们检察院不愿提法轮功,法院也不愿提,所有的公检法同行都不愿提。我再问,一般是怎么处理的,他说:主要看数量,不够数量就劳教。

这句话及背后的涵义与目前我们大法弟子受迫害的状态相符。似乎辩护全然没用。你再進一步辩护自己“情节轻微”,只做了一点点,那好,去洗脑班吧。再说自己什么事都没有做,也行,签个字放弃修炼就回家,不签就继续留下来。

无论判刑、劳教还是洗脑,其迫害的酷刑手段几乎没有区别,都出现了大法弟子受酷刑和死伤的案例。

当向世人讲清真相时,我们只是为大法而辩,没有为自己而辩,而在法律辩护中,我们则需要为自己而辩。但是,若脱离大法为自己而辩,即使能够干干净净的为自己全部开脱了,但仅仅剩下大法弟子的身份也要迫害,此时已再无可辩,再辩就连大法弟子的身份也要辩掉了。因此,这种执着自我、脱离大法的辩护,就会迷失在常人中。

二、放下执着,回归大法

(一)辩护就是讲真相

那我们还要不要辩护呢?当然要。如果被送上法庭迫害的大法弟子都闭口不言,怎么护法?怎么向警官、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向律师、向其他有关人员讲清真相,他们也是要救度的众生,需要我们去救度。

当常人诋毁说我们是×教,说我们搞政治,我们就要向常人讲真相,告诉他们,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中共才是邪教,我们为什么不是搞政治,天安门自焚伪案为什么是假的,我们还动用了高科技证明伪案之伪。这种讲真相的过程就是辩护的过程。

我们不能放弃讲真相,也不能放弃辩护,一份法律文书就是一份讲真相的资料。

(二)辩护的原则

大法弟子在辩护中,要严肃对待面临的一切,要维护大法的尊严,要全盘否定旧势力的一切安排;至于个人,则应树立自己的威德,放下一切执着,直至放下对生死的执着。因此,辩护中,我觉的应该不再纠缠于表面:我们对任何指控自己涉及大法三件事的事实部份,都不做辩护;放弃对个人的辩护,只为大法辩。为大法辩就是为自己辩。只要修大法、讲真相合法,大法弟子所做的证实法的事都合法,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问题,将辩护平台变成讲真相、护法的演讲台。辩护的同时,又要依法追究迫害大法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让他们承担自己的罪过。

大法弟子做的三件事都是合法行为,做多做少都是大法弟子应该做的,而且做得越多越好,没有什么可回避的。大法弟子做三件事,既符合天理,又符合人伦,不允许迫害。违背天理人伦,迫害大法弟子者,既要遭天谴,还要受人间的法律惩罚。

这样一来,大法弟子整体力量集中,能形成一股合力,解体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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