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法制教育所”的黑暗远甚于“收容所”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人们也许还记得,二零零三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迫使中共取消了非法的“收容所”制度。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晚十时许,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去网吧,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警察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孙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那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三月二十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孙的死因是“心脏病”。四月十八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七十二小时曾遭毒打。

《南方都市报》四月二十五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共的国务院被迫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宣布于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全民对中共“收容所”黑暗的强烈抗议,迫使中共不得不取消无法无天的“收容所”制度。而今天,中共专门用于迫害法轮功的所谓“法制教育所”,其黑暗和无法无天程度更甚于收容所,却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

近日,明慧网连续报道了“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对法轮功学员惨无人道的迫害黑幕,使人们得以认清中共“法制教育所”的真实面目,它根本就不是用来“教育”人的地方,而是无法无天、随意绑架和关押中国百姓的中共私狱,其黑暗、其残暴、其流氓程度都远甚于过去的“收容所”。

一、远惨于孙志刚所遭受的折磨

二零零二年,华中师范大学图书馆职工王浩云,在湖北省“法制教育所”非法关押迫害期间,长达一个多月不准睡觉,整天整夜被恶人车轮战式的强制“学习”、“谈话”、“写悔过书”,又要面对恶警“劳教劳改”的威胁,又要面对单位“开除公职”的威胁,还要面对丈夫“离婚”的威胁,还要面对被“加期”单独做“转化”的逼迫……王浩云面对如此巨大的压力,感到疲惫至极,被逼到了生命承受的极限,精神崩溃,最终被折磨致死。

二零零九年八日二十五日,五十七岁的湖北省赤壁市商业局职工郑玉玲,被劫持到湖北省女子劳教所迫害,后又转到“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郑玉玲抵制强制洗脑迫害,七八个警察、帮教和打手蜂拥而上,拽的拽,抬的抬,轮番对她进行灭绝人性的精神摧残和野蛮灌食,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长时间的罚站。

法轮功学员郑玉玲遗像
法轮功学员郑玉玲遗像

在一个月的时间里,郑玉玲没有“转化”,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被送回湖北女子劳教所继续迫害,九月二十八日中午即被迫害致死。九月二十九日,郑玉玲的丈夫到劳教所时,郑玉玲的遗体已被装在棺里,还化了妆、穿好了衣服,但鼻子变了形、手上有许多针孔。为掩盖死亡真相,九月三十日,劳教所伙同湖北省“六一零”(中共专司迫害法轮功的恐怖组织)强行火化郑玉玲的遗体;并不准其家属举行葬礼。劳教所还不准家人举行追悼会,不许家属收尸。

王浩云、郑玉玲之死比孙志刚还要残酷得多!湖北省所谓的“法制教育所”,以前叫“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二零零九年四月从汤逊湖搬到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湖北省女子劳教所”旁边。原来是一期期办所谓的“学习班”迫害法轮功学员,现在是常年不断的在迫害法轮功学员。这里每天都上演着恶警单打或者群殴法轮功学员的事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各种酷刑折磨和精神迫害,常见的手段有:抓学员的头发打耳光、打头、撞墙、掐脖子;踢脚、踩脚;用器物打学员;任意谩骂、侮辱;不准法轮功学员说话、睡觉;整天不准学员上厕所;罚站、手铐、吊铐、电棍电,甚至故意不让学员吃饭,然后说学员要“绝食”,让学员身体虚弱到极限,再以“维持学员生命”为由对学员进行迫害性强行灌食等等。

酷刑演示:打耳光、背铐、踩脚、吊铐、电棍电、抓住头发撞墙、用器物殴打
酷刑演示:打耳光、背铐、踩脚、吊铐、电棍电、抓住头发撞墙、用器物殴打

四川省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退休职工谢德清,男,六十九岁,被中共恶警绑架,劫持在所谓“成都法制教育中心”不到一个月,被迫害得骨瘦如柴、小便失禁、滴水难咽,并伴有严重的心绞痛,被扔回家中仅四天,便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晚上含冤去世。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凌晨三点左右,大批防暴警察突然闯进谢德清的灵堂,包括“六一零”、派出所等人员在内的一百多人包围灵堂时,抢走了谢德清的遗体,五月三十日中午强行将遗体火化。

被绑架前身体健康、红光满面的谢德清
被绑架前身体健康、红光满面的谢德清

谢德清被迫害得骨瘦如柴不成人样、小便失禁,滴水难咽
谢德清被迫害得骨瘦如柴不成人样、小便失禁,滴水难咽

中国石油勘探研究院退休高级工程师钱世光,男,六十五岁,被中共恶党人员劫持在所谓的“兰州市法制培训学校”非法关押、强制洗脑,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八日被迫害致死。

钱世光遗照
钱世光遗照

二、千千万万个“孙志刚”仍在不断出现

全国被中共“法制教育所”、“法制教育中心”等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远不只王浩云、谢德清、钱世光这几人,全国受过中共非法“洗脑班”迫害的人数难以统计,据不完全统计,光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迫害过的法轮功学员就超过千人。而湖北省内各市、各区县级和某大型企事业单位纷纷非法办“洗脑班”,迫害人数则难以计数。

以此而推算,中共在全国以非法“洗脑班”这种形式迫害过的法轮功学员可能达数十万上百万之众。而这些法轮功学员并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不是社会可有可无的渣滓,而是主流社会的基本民众,大多数都是各行业各领域的精英。

中共倾尽国力镇压法轮功,在全国不知设立了多少个全封闭的“洗脑集中营”,对外则欺骗民众说是“法制教育所”或“法制学习班”。以“湖北省法制教育所”为例,它是用围墙和铁门严密封闭起来的黑窝,被关押于其中实施所谓“法制教育”的法轮功学员,不但不能随便出来,而且还被中共安排的“包夹”人员二十四小时监控;甚至,他们不能与外面的亲人通信、通电话,连亲人去接见都几乎完全被禁止,有的家属甚至不知道他的亲人是不是被关于其中被迫害。

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却被中共以“思想上不转化”为借口而随意绑架、关押,其自由被剥夺程度和身心受迫害程度都等同于监狱的刑事犯人,甚至比真正犯罪的刑事犯人受到更严酷的迫害。

三、“法制教育所”肆意践踏法律远甚于收容所

收容所至少还有中共国务院的一纸“行政法规”作为遮羞布,而中共近年来为了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法制教育”机构却连哪怕一丁点能拿得出手的“法律依据”都没有。整个“洗脑”迫害过程完全是赤裸裸的黑社会暴力。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打着“法制教育所”幌子的中共“洗脑集中营”,却毫无法律依据,也不办任何法律手续,整个绑架、关押和释放都无法从现行法律中找到任何的法律依据,当局也不敢公开这个“法制教育所”的存在,更不敢向民众公开其实施所谓“法制教育”的过程,甚至对一切事实真相都采取最严密的封锁措施。

可以说,中共“法制教育所”,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暴力“转化”的过程中,每一个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参与者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获得任何的法律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收容所里发生的暴行,固然与国家公务人员的操纵有很大关系,但也有相当部份是被关押人员自发产生的暴行;而中共“法制教育所”里的一切暴行,却都是由中共掌权者(官员和警察等)亲自做出的,是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共“法制教育所”等于是中共向全世界宣布了它自己的“法制”完全破产。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警察自己就说:“我们六一零是超出法律之外的。”

从报道出来的真相看,中共洗脑集中营里的酷刑,五花八门,例如:长时间不让睡觉,长时间罚站,长时间不让上厕所,不让喝水,逼迫绝食然后野蛮灌食,电警棍电,毒打,群殴……

因为这些酷刑都是中共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所以,中共的“法制”已完全死亡。任何人都不可再指望中共的法制能给人民有什么保障。

四、在中共肆虐之下,人人都可能成为“孙志刚”

象“湖北省法制教育所”这样滥用酷刑的中共机构,却每年被评为湖北省“先进单位”。中共中央“六一零”经常光顾这里,还派记者采访报道,把它作为“样板”向全国推广。该所的人员疯狂践踏法律、迫害民众却能获得巨额的财政拨款(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那里的警察每天除做恶外就是吃喝玩乐,配有五部高级豪华专车,还不断获得“升迁”、从而能获得更大的权力来整人。

中共就是这个一样“逆向淘汰”的机制:越坏的人越能升迁。于是,中共统治的时间越长,它就变得越邪恶,因为越坏的人才越有可能在中共机制下生存下来,越坏的人就越有可能当上最高领导人。

由于中共鼓励其党徒践踏法律,所以就有那么多受冤上访者不但不能得到救助,反而被变本加厉截访、迫害;所以就有那么多钉子户被暴力拆迁;所以就有前些天在广州新塘发生的区区保安员打死民众的恶性事件……

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邪劲更足,毒性更强,中共的邪恶党徒可不只是针对法轮功来迫害,它们的存在和恶性的张扬,正在严重威胁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安全。中共还存在一天,就仍会有“孙志刚”的不断出现……

只有取消非法的“法制教育所”,彻底解体中共,中国人才能真正享有和平与安全。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