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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所所长被非法判刑十年 要求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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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2008年6月23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城子镇地税所所长、法轮功学员刘俊忠正在单位办公,被宝清国保大队强刚、杜福祥等人绑架到宝清县公安局,之后被枉判有期徒刑十年,现在被关押在佳木斯监狱。

刘俊忠是一个大家公认的好人。他乐于助人,行为端正,不占便宜,淡泊名利,工作敬业。只因他不放弃信仰“真、善、忍”而遭到非法关押。以下是刘俊忠要求无罪释放的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本人刘俊忠,男,1964年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汉族,职业,宝清县小城子镇地税所所长。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2008)年清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判决书,改判申诉人刘俊忠无罪,对申诉人给予国家赔偿,对违法法官依法给予追究处罚。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08年6月23日上午9时我正在单位办公,被宝清国保大队强刚、杜福祥等人绑架到宝清县公安局。

双鸭山法院判决结果: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申诉人认为以上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而禁止才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轮功学员是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如果禁止学炼法轮功,不但违背宪法,而且还会背弃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也就是说,不论是行政命令还是立法禁止都是违法的。

二、行为事实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庭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事实来定我有罪,不论我出资多少,购买电脑、打印机和电脑耗材多少,传单资料多少等等所谓证据、证言、证人再多,并不能说明我有罪。

三、犯罪条件不成立,犯罪行为也就不能成立

依据法律基本常识,所有接到我的传单的人,并未因此而被伤害,没有成为被害人。既然没有被害人,那么将本人作为被告人也就不能成立。构成犯罪条件的四要件,任何一件都不成立。作为法律界的常识性知识,每个司法工作者都明白四要件不成立,那么犯罪也就不能成立。比如,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团体的信仰者散发传单、书籍、光碟,共产党员宣传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共产主义思想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单位组织、行政工作宣传等行为性质是相同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即保护或惩罚。

四、判决依据中均未有法轮功,因而不能定人有罪

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第300条、《两高的司法解释》及人大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都没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自1999年以来,刑法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人大始终就没有将法轮功通过立法行式定为邪教,此外2005年,公安部文件认定的十四种宗教为邪教,也没有法轮功,这些都证明了法轮功的合法性。最重要的是,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处处做好人,与邪教毫无关系,本人的信仰行为也就是无罪的。

五、罪名与事实行为不真实

判决定我破坏法律实施罪, 可事实上我并没有破坏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及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条款的实施,因此,所定罪纯属子虚乌有。

六、禁止不但违法而且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剥夺信仰是犯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庭审是犯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强迫学员生产奴工产品也是犯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法轮功自1992年传出至今二十来年的时间里,法轮功书籍被翻译成三十多种语言文字,荣获世界各国褒奖上千项。现今,大法已弘传100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人们可以公开学法炼功,并且是合法修炼的。而在当今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却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而遭到严酷的迫害,有的因此失去家庭、失去自由……,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尽管如此,法轮功学员仍然采用和平、理性的方式,坚持不懈的向世人、向迫害他们的执法人员等等讲述着法轮功是什么,法轮功学员是什么样的人,政府为什么迫害法轮功。他们没有任何政治目的,没有政治诉求,只是让人们了解真相,让政府还师父和大法一个清白,还法轮功学员一个合法的修炼环境,早日结束这场“文革式”的迫害。

可是个别人却在奖金官位等私利面前 ,利令智昏,丧心病狂,无端加大迫害,助纣为虐,不能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言。奉劝那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赶快停止一切迫害行为,回头是岸,不要做邪党的陪葬品,自毁前程,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请珍惜法轮大法救度众生的万古机缘!

我从没反对谁,或干过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无辜把我关进监狱,给我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孩子在上学,父母年事已高,他们怎么忍受,在这样的环境下,我的身体何以堪受?所以不仅是我一人受伤害,也伤害了更多的人呀,现在不是讲和谐吗?把一个正常工作的人抓起来,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这样的结果带来的结果只能是很负面的,也只能带来不和谐的因素。

我本是修心向善,兢兢业业工作的人,现被非法关押,故向有关部门强烈呼吁,希望能秉持法律、道义的公正,妥善解决我所遭遇的问题,使我能平衡、正常的生活。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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