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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月明家人控告佳木斯监狱警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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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省报道)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法轮功学员秦月明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家人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提出控告,控告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大队长于义枫、副教导员申庆新、中队长徐亮、警察杜岩、指导员刘淼森等涉嫌渎职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要求还家人以公道。


秦月明生前照片

秦月明被打伤的遗体

二月二十七日下午,秦月明家人去佳木斯监狱询问情况。在秦月明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被允许看了秦月明的遗体,家属发现秦月明的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部、背部、腰部和两腿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伤痕。

秦月明家属多次与狱方提出要看秦月明被调到集训队一直到发病死亡的整个过程监控录像,监狱提供的却是人为截取的人已死亡后的一段录像,并拒绝给家属出具死亡原因的书面说明。控告人对秦月明的死亡原因提出严正质疑,请求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立案侦查,对所有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部门依法惩处。

秦月明生前遭佳木斯监狱野蛮灌食折磨(图)
秦月明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
父亲被迫害致死 女儿呼吁还公道于人间

控 告 书

控 告 人:
王秀青,被害人妻子,女,年龄,49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文,被害人父亲,男,年龄,68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付茂梅,被害人母亲,女,年龄,68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荣倩,被害人女儿,女,年龄,22岁,黑龙江伊春金山屯
秦海龙,被害人女儿,女,年龄,20岁,黑龙江伊春金山屯
秦月兴,被害人弟弟,男,年龄,45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凤芹,被害人妹妹,女,年龄,42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凤红,被害人妹妹,女,年龄,36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奎,被害人叔叔,男,年龄,59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武,被害人叔叔,男,年龄,65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被控告人:
于义枫,单位:佳木斯监狱集训队,职务:大队长,警号:2316473
申庆新,单位:佳木斯监狱集训队,职务:副教导员,警号:2316129
刘淼森,单位:佳木斯监狱集训队二中队,职务:指导员
徐亮,单位:佳木斯监狱集训队二中队,职务:中队长
杜岩,单位:佳木斯监狱集训队二中队,职务:警察

控告请求:
请求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害人秦月明极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于义枫、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渎职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犯罪行为,还家人以公道,以天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26日20:00时左右,控告人王秀青接到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副教导员申庆新的电话,该警察声称,秦月明已于当日18:00时左右因病去世。控告人王秀青、秦荣倩、秦海龙等人在2月27日赶到佳木斯监狱,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副指导员申庆新、于义枫代表佳木斯监狱接待了家人并作出解释。

控告人早在2010年3月最后一次探监时,看到秦月明身体很正常,并关心的询问秦月明的身体状况,他也说身体很好,什么毛病也没有。

据狱警管理人员于义枫、申庆新、李洪讲,2011年2月21日秦月明被关进佳木斯监狱集训队之前,身体也一直很好。

2月27日下午,在控告人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允许亲属看了秦月明的遗体。
从被控告人的表现以及秦月明的尸体状况等方面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极度可疑,根本不似狱方称的因病死亡,详细理由如下:

一、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秦月明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生命的迹象。录像显示,犯人背着秦月明去诊室,秦月明的脚耷拉着,身体没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二、狱方在秦月明“发病”期间“抢救”不及时,既没有“抢”的行为表现,也没有“救”人的医生和设备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在抢救秦月明的过程中,没有专业的医生,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现场警察的表现是披着大衣,两手抄兜,来回走了几回,没有任何焦急的神态。现场的犯人也是背着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来看,一个人在目睹他人发生生命危险时,表情应该是有些担忧或着急的。作为监管方,监狱对被监管人在监管期间的生命健康状况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发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现得如此平静,分明只能是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经死亡。

三、狱方谎称录像被冲没而拒不提供,且无任何解释,欲掩还露

亲属2月27日第一次去监狱的时候,要求看2月21日开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训队这一段时间的录像,集训队队长于义枫当场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却要求家属两个人两个人的看。当家属看了秦月明的尸体,对死亡原因提出疑问,再要求看录像时,于义枫称他没有权力,要请示领导,且只能提供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控告人当即问到:“这发病前边的录像将来会不会弄没?”于义枫回答说:“谁也不敢弄没!”控告人3月3日去监狱时,再次要求看被害人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狱政科科长刘西林说,按照要求不允许。控告人于3月11日再去监狱要求看录像时,狱政科崔科长、申庆新又说录像给冲没了。

依据有关监狱的管理法规,监控录像应当被妥善保存相当长一段时间,尤其是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谁敢如此严重的失职?!录像是真的没了,还是要掩盖事实真相藏起来了?!

四、由常识可知,种种与病因怪异难符的尸体痕迹,及被有意处理过的尸痕,确实已经说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才允许他们看了秦月明的遗体。被害人保留着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部、背部、腰部和两腿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青紫伤痕。当家人质问其中的原因时,狱警说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伤是尸斑,嘴和鼻子里流出的血是倒控出来的等等。继续追问时,他们就说:“你们若有异议,就去找检察院吧。”家人要给秦月明的遗体照相,陪同的狱警以监狱有内部规定为借口,坚决不允许。

3月3日,控告人再次赶去监狱看秦月明的遗体时,发现带血的床单被换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处理过的痕迹。

监狱通知家属时说秦月明是因病死亡,从医学角度看,因病死亡身体不会有大面积的伤痕。而且监狱方拒绝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尸体的要求。家人后来还了解到,从2月21日开始,佳木斯监狱建立起严管队,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多人被打,半个月之内另有二人相继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怀疑秦月明的死因。何况在此之前秦月明的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有病的迹象,或医院检查有病的记录。

五、控告人一直要求狱方提供关于秦月明死亡的书面说明,狱方却蛮横的拒绝出示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件

狱方声称不会给家属出具任何带有狱方印戳或签字的书面说明,理由是狱方有内部规定。当亲属问他们到底是依据哪条哪款规定时,狱政科科长刘西波(警号尾数为6332)竟说控告人没有资格知道。

而且,自控告人到来后,监狱警察动用各种手段威胁、恐吓、跟踪亲属。如果监狱真想证明秦月明系因病死亡,只要拿出当时的监控录像,让家人细察尸体,堂堂正正的请法医做鉴定即可,何必如此大费周章呢?!

六、2月27日狱方的解释被当班警察戳破,更令人难以置信

狱方集训队申庆新代表狱方对控告人解释说,2月26日17:30时集训队的干事李洪在巡廊时,讲到秦月明说自己难受,要求明天上医院拍拍片子,当天晚上也没吃东西;17:50时感觉难受、胸闷,出现抽搐状态;17:55时医生检查已没了心跳和呼吸,猝死;18:30时宣布死亡。而当控告人见到当班警察李洪时,他坚决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之类的说法。李洪告知控告人,他巡廊时秦月明只说了四个字:有点累停(音)。

总观整个案件,控告人对秦月明的死亡原因提出严正质疑,现请求佳木斯合江检察院依法追究于义枫、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渎职或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并依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规定从重处罚。”和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请贵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此致
佳木斯市合江检察院

控告人:
秦绪文
付茂梅
王秀青
秦月兴
秦凤芹
秦凤红
秦荣倩
秦海龙
秦绪武
秦绪奎

2011年3月26日

此控告书附件多份提交如下相关部门:

佳木斯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各级公检法司部门、佳木斯监狱、佳木斯市政府、佳木斯人大、政协、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人大,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法委、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高级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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