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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硚口区国保大队对张荆州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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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湖北荆州法轮功学员张荆州于二零零八年十月被武汉市硚口区恶警绑架抄家,被辗转关押于额头湾洗脑班和硚口区看守所,期间遭毒打折磨。之后被何湾劳教所劫持一年半。以下是张荆州的自述。

绑架、抄家、殴打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时许,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伙同硚口区易家派出所一行二十余人,由大队长金治平和周德胜带领,突然非法闯入我的住处,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对我住处非法抄家,对我非法搜身。当我依法要他们出示证件,叫他们出去时,周德胜却狂妄的叫嚣:“对法轮功,我们不需要什么法律手续!”并强迫我蹲下抱头,被我拒绝。

我大声抗议其行为非法。他们却将我强行铐在板凳上,六个警察暴力殴打己被铁铐锁住的我,并非法拍照,其余的在屋内翻箱倒柜的搜。特别是恶警周德胜,拿着空手提电脑包,在逼问电脑去向无果的恼怒之下,对我凶猛暴打。我大声抗议其暴行:“即使是警察,打人也是违法的。”周却猖狂咆哮:“老子打你算什么违法,打死你都不违法。”

恶警在我住处抢劫折腾一个多小时后,掳走了我的现金、手机、台式电脑、打印机和对联等大量私人物品,却没有给开清单。我质问他们为何不开列暂扣物品清单?这与黑社会暴力抢劫有何区别?他们无言以对。强行架着我出门,当时门外围观人很多,我不断高喊:“法轮大法好!”他们竟然当着围观人群的面毒打我,直到围观者喊出“不许打人!”他们才被迫停止,并威胁:回去收拾你。并强行绑架我上车到区额头湾洗脑班。

在额头湾洗脑班遭毒打

在那里他们吊铐了我两个多小时,并不时的毒打折磨侮辱,队长金治平不时的威胁要拆我几块骨头下来,还居然恬不知耻的叫嚣:“我就是要压迫你们法轮功,我姓金,你们法轮功的人都认识我。敢在老子的地盘上‘玩’就搞死你(典型的黑帮言行)。”

我问他:“谁给你权力这么做,我犯了什么罪这样折磨我?”他直言:“你反对共党,你和我们争夺群众就是罪。”并且毫不掩饰的威胁:“你信不信老子整瘫你,再叫你在你们的人中臭名远扬(即反诬我出卖同修)。”我说:“你这种人没有什么做不出来的!但你们要记住:善恶是有报应的。”他们非常害怕“报应”二字,仿佛谁说出谁就是在咒他们。立刻围上来毒打我。

后来得知, 恶警金治平周德胜是2004年4月将硚口区32岁的女法轮功学员黄照迫害致死的主凶,正因为其恶贯满盈,所以其言行尤显凶残而无所顾忌。

后来他们把我移交到易家派出所走了表面形式后,将我非法关入硚口区看守所。

在硚口区看守所遭受折磨

在看守所我被非法关押了两个多月,期间受到了各种非人折磨,武汉市“六一零”、国保、检察院多次非法审讯。硚口区国保伙同易家派出所在事后十多天才补办搜查证等法律手续,并强迫我签字。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受理”的情况下,武汉市国保和法制科非法将我劳教一年半,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非法送到武汉市何湾劳教所。

被何湾劳教所劫持一年半

在何湾劳教所入所体检时,我出现严重的“病状”,劳教所拒收。最后在市“六一零”和国保的压力下,把我暂时“羁押”在何湾五大队。在五队的前三个月期间,市“六一零”的张处长多次假惺惺的“看望”,说只要我“转化”就可获得自由出去看病,否则不放。被我拒绝。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五大队蔡姓恶警把我叫到办公室对我说:你被正式劳教了。我质问他:“凭什么?就凭你一句口头通知吗?我从失去自由到如今,从未接到任何书面形式通知,在这里上诉无门,找驻劳教所检察员不让见,我还是不是一个中国公民?”蔡某回答:这是市“六一零”决定的,将你无限期羁押在这里。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我遭非法关押一年半,市“六一零”企图将我由劳教所送到省洗脑班继续迫害。临离开劳教所时,我向他们要“原始凭证”,我质问他们:你们凭什么非法“劳教”我?,五大队副队长蔡兵回答:你不属于劳教。我再问:既然不属于劳教,为何在劳教所失去自由一年半?他们无言以对。我拒绝上车。

当时在场的有武汉市和荆州市“六一零”大小喽罗、当地派出所和街道社区人员、劳教所“六一零”教育科李姓科长、五大队副队长蔡兵和王干事等,他们一齐强行把我绑架上车,狼奔豕突式地逃出劳教所,驶向省洗脑班。

他们很快办完一些“手续”,妄图对我继续进行迫害。省洗脑班以我身体有病为由拒收。恶人无可奈何,由荆州市“六一零”带回交给了我大哥。

这样我在不明不白遭囚禁十八个月后才重获自由。同时也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颠沛流离的生活。

善劝行恶者

中共邪党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从来就没有讲过法律或规章,也没有任何手续凭证。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性良知都丧尽。我的遭遇也只是这场残酷迫害中的一个缩影。我们没有任何违法,只是争取“真善忍”的信仰自由,便遭此迫害。即使如此,我没有仇恨,也无怨言。只想再次劝诫参与迫害者:也许可以行恶一时,但绝不会逞凶永远。人做了什么都得自己去承担偿还的。行善有善报,作恶有恶报。这就是古人所云“福祸无门、惟人自招”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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