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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黄福堂控诉不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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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淄博市法轮功学员黄福堂于2009年6月被当地警察暴力绑架,并刑讯逼供。之后,黄福堂被非法劳教一年半,于2009年7月4日被劫持入位于章丘市的山东劳教所奴役。这是黄福堂第二次被非法劳教,他曾于2001年起被博山秋谷劳教所劫持迫害三年半。以下是黄福堂从劳教所辗转传出来的刑事诉状(文字上略作整理):

原告:黄福堂,男,59岁,汉族,原属济南西机务段淄博机务运转车间火车司机退休职工,家住张店区王舍铁路小区39号楼1-101号。

被告:国保大队杜刚、张店区公安分局十一中队张勇、刘洪保、牛勇、刘/车等。

请求事项:向住所检察院提起诉讼。

请求张店区法院、淄博市法院依法保护被迫害人的权利,依法追究610国保杜刚、区公安分局十一中队张勇、牛勇、刘/车等多人刑事责任并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等等。

事实和理由:

2009年6月6号早晨6点左右,610、国保大队的杜刚、张店区公安分局十一中队的张勇、刘洪保、牛勇、刘/车等多人谎称修管道,欺骗我家属把门打开,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亮明身份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室内,没有人性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没有穿衣服(只穿着裤头),把我绑架到车上继续进行谩骂殴打,致使我全身血肿,到处是鲜血。尤其是双腿、双脚、腰部、头部、肩部血青麻木肿痛,全身疼痛难忍。不仅如此,还将我双手反铐在车上,任凭鲜血直流。

在夏庄刑警大队十一中队,张勇、牛勇、刘/车、杜刚等多人,把我双脚和双手铐在铁椅子上四天三夜,仍旧没有人性的进行侮辱谩骂殴打。完全无视我鲜血淋漓的手脚和脚腿肚子胀肿等疼痛。之后,国保大队杜刚、张勇等多人还送我到淄博市第四医院进行检查、照片,经大夫检查我的腰部、肩部、脚、腿等部全身打伤并出现严重的血肿,这些邪恶之徒又将我非法送淄博市看守所,妄图继续进行迫害。当时由于看守所的干警看到我全身鲜血、肿青拒绝接收。后来,在牛勇、刘/车等人写下了我全身鲜血肿青的证明后,看守所才勉强把我接收。

淄博市看守所,干警李军、女干警、大夫等多人有记录证明;住所检察院也有检查我全身血肿青和血水等全记录证明;还有住所在押人员田万庆等多人在住所检察院证明记录。

2009年06月30号,张店区分局十一中队干警张勇等三人,在将我非法送山东省劳教所一年半未果的情况下,又在途中对我继续打、骂、双手反铐、迫害、侮辱、威胁等等。对我非法实施迫害。车号:鲁OCO327。7月2号, 610国保、张店区公安分局十一中队张勇、杜刚、牛勇、刘/车、刘洪保等多人,在我零口供的情况下,就将我非法送山东省劳教所劳教一年半。

2009年7月18号,我又分别写信给张店区法院和淄博市法院。2010年3月8号,济王路29号161—7大队,领导王队长、宁队长领我到章丘市中医院检查病情: 双腿肿,脚麻木病痛、腰部疼痛、右肩部血肿痛和身体麻木等,精神惊怕、睡不好觉和各种后遗症病重疼痛麻木等等。

2010年3月8号,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执行,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阻碍和限制执行,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

依据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等多部法律,610国保大队的杜刚、张店区公安分局十一中队的张勇、刘洪保、牛勇、刘/车等多人虽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公然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警察职业道德,对法轮功学员公然非法实施暴力,已构成多项犯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徇私枉法罪、侵占罪、报复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 ,请求法院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还鉴于被告人对原告造成的身心损失,依法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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