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法律形式证实法的几点认识与思考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利用法律形式证实法,本地大法弟子已经迈开了第一步。目前已经有两拨正义律师介入,拟为两位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但是由于邪党的阻挠与破坏,这段时间内本地同修遇到了一些复杂的状况。就下一步如何做好走好,有同修提出大家各抒己见交流一下。因为本地同修以法律形式证实法属于新项目,起步晚于一些外省、外市,尽管也参考了明慧发表的这方面的交流文章,但是修炼中没有别人给铺好的路和顺风车,遇到的实际问题还得靠我们自己去面对。在此,笔者谈几点个人认识与思考,有不当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一、对以法律形式证实法的理解

从石家庄王博一案,六位北京律师出庭公开为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到后来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站出来配合大法弟子讲真相,这也是正法進程带来的天象变化在人中的体现。

以常人法律形式证实法,是从中国现行法律的角度就能够证明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而践踏法律和人权、疯狂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才是真正的罪犯。同时律师能够公开的、专业的从人间法律的层面去讲迫害的违法性,比较有利的位置和角度使他们的话有司法权威,能震慑人心,更易于让常人理解和接受,甚至警醒中共体系中盲目服从上级命令的人员。这是从正义律师当庭作无罪辩护的角度去看。师尊在《在明慧网十周年法会上讲法》中讲到,“有一些为法轮功、为大法弟子辩护的律师,辩护中讲的句句在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虽然他们的辩护起的作用大小不同,但对邪恶迫害的揭露就是在讲真相救众生。”“请律师在堂上辩护,这件事情的本身也是救人。不管坐在那儿听的,你是中共邪党派来的也好,还是一般民众也好,那么面对律师的正义论理,对听者来讲那就是讲真相。那是不是也在启迪他们的善心哪?有的法官听了都耷拉脑袋不吱声了,有的警察都佩服,走出来都得说两句:讲的真好。这就是人的善心被唤醒了。邪恶怕啥?不就怕这个吗?”

以律师做无罪辩护为契机,广泛向社会民众讲清法律真相,使世人认识到:一、信仰法轮大法合法;二、讲清真相合法;三、中共假借法律名义镇压法轮功是十分荒唐的,是在执法犯法,迫害。这对我们广泛救度众生作用巨大。从中世人会从新看待大法和大法弟子,会认识到大法弟子都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同时,也会看清中共的邪恶、下流,对于救度那些被蒙蔽有良知的世人极为有利。而且,我们讲清法律真相后,再讲其它的真相世人也会容易理解接受。

作为大法弟子我们知道,不论是配合律师庭辩也好,还是向民众讲清迫害真相也好,都需要正念正行。在“以法律形式证实法”的基本运作形式的背后,真正起到作用的是大法的力量。在另外空间里是一场场激烈的正邪大战,整体配合中展现的法力消除了另外空间操控世人、干扰众生得救的邪恶因素,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项目运作中需要注意摆正的几个关系

1、营救同修和救度众生的关系

其实二者并不矛盾,也不是对立的关系。营救同修也是以法律方式证实法的目地之一,营救同修成功了,证实法、救度众生会更有力度。反迫害、结束迫害、彻底否定邪恶旧势力的安排才能大面积的救度众生。一个大法弟子在正法期间起的作用都是非常巨大的,师尊在《曼哈顿讲法》中告诉我们,“特别是在这个时候讲真相中需要人手,要有更多的人参与讲真相救众生,更多的人来参与各个项目破除邪恶的迫害,那么少一个人就少了很大的力量,多一个人就多了很大的力量”。所以,营救同修这个结果是需要的,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只是我们不执着结果,修去有“求”之心,一切按照大法的要求做。

被非法关押迫害的同修各自的修炼基础不同,在难中表现出来的状态也不一样。有的同修能够做到正念正行,自己闯出了魔窟(当然也因为外面同修强大的正念帮助的因素)。有的同修因正念不够足因此遭受非法关押甚至判刑迫害。那么我们在外面的同修不要去苛责里面的同修,不管同修是什么样的状态,我们都把念定在“全盘否定旧势力安排、无条件释放同修”上。旧势力的任何表现我们都是不承认的。大法弟子有师父管,你旧势力不配管。我们不要走入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害怕自己执著结果,以至于每做一件事首先考虑是不是自己又执著结果了。我们只要放下一切常人之心,坦坦荡荡去做就行了。

2、非法庭审与正义庭辩的关系

对大法弟子所谓“庭审”本来就是邪恶的一种迫害方式,那么正义律师的当堂辩护相应成为大法弟子配合之下的反迫害方式。虽然我们采用了“庭辩”方式反迫害救众生,但是在我们的思维中决不能认可“庭审”这种邪恶表现方式。有时因为正义律师请来了,一场精彩的正义辩护即将呈现,法院也通知了所谓“开庭”日期,那么此时我们不要有意无意中生出期待开庭的心。一旦很多学员有此心时,就会被旧势力抓住把柄,制造麻烦与难度。

“庭辩”只是利用了所谓“开庭”的机会反迫害。其实,如果我们整体做的好,被绑架的同修也能够正念正行,邪恶不敢非法关押,更不敢所谓“提起公诉”,直接无条件放人。岂不更好?所以这个关系也得摆正,不能因为“庭辩”讲真相而认可“庭审”这种迫害形式。一切所谓司法程序我们都是不认可的。

那么以前不是发生过不经开庭程序直接重判大法弟子的事吗?那只是更恶劣的迫害方式,剥夺了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当然是更不认可的,所以要请律师介入。

3、狭义救人与广义救人的关系

这里“狭义救人”是指通过正义律师义正辞严的当庭无罪辩护讲真相救度在场的人,“广义救人”是指以无罪辩护为契机广泛向社会各界民众(当然也包括公检法人员)讲清法律真相。因为有同修已经提出了这样的概念。这种概念的提出可能是因为有些同修不想参与到以法律形式证实法的具体项目中来,人力不足,不好协调,所以才有“狭义救人”之说。其实,如果缺少整体配合的正念之场,另外空间的邪恶干扰破坏因素不除,“狭义救人”也是水中捞月。可能有些同修对“广义救人”在做法上感到迷惑,缺少信心。这确实需要我们用正念去看待问题,在法上理清思路,去掉人心阻隔。同时通过意见反馈与交流,积极完善“广义救人”在做法上的不足。

4、以法律形式证实法与一般讲真相内容的关系

几年来,很多走在正法前沿的大法弟子一直在广泛的讲真相、劝三退、救度众生,而且在讲真相的内容上,也包含着法律层面的内容,很多期小册子上就有这些内容。只是没有涉及到以法律形式证实法的具体项目,也没有专门去讲法律真相。以法律形式证实法是结合正义律师为大法学员做无罪辩护進行的,有时效性,那么对整体配合的要求要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要以这一项目为主,但是也完全可以与一般讲真相内容与形式结合起来,会更有助于全面讲清真相。其实很多正义律师当庭辩护时也不单单是只就法律层面讲真相,当他们称赞被迫害的大法弟子都是高素质的好公民、是社会的最稳定因素时,讲的也都是基本真相。因为邪党的造谣诬陷抹黑宣传,很多世人认不清“大法好、大法弟子都是好人”这个基本真相。而中国国民的法律意识又很淡薄,所以结合大法的基本真相去讲会更有利于打开人的心结,同时还要讲清天灭中共的道理与劝退。

三、以法律形式证实法的做法与效果浅析

这里对律师如何做无罪辩护部份就不探讨了,因为以前已经有了一些这方面文章可以参考。我这里想探讨一下庭辩前后怎样结合迫害案情向民众讲真相。

1、讲清“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年多无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违宪违法的”,这是一个前提。个体案例涉及到具体被迫害人,需要提及具体迫害情况甚至做追踪报道,但同时也要提纲挈领的报道本地整体被迫害情况乃至全国被迫害情况。这样才能够给人以完整充份的了解,才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如果只报道个体案例,其它内容不提,就不容易使人明确认识“修炼法轮功和讲清真相合法,和迫害大法弟子有罪”。传单、小册子、真相信完全可以说清这些内容。不干胶也可以简要概括说明上述内容。具体迫害情况也只报道那些比较典型的情况,不要象流水账那样不分轻重缓急。因为这涉及到可读性和阅读效果问题。短信本身简短信息量有限,但是内容切中要害的话,也同样会起到极大作用,因为它覆盖面大。

2、报道内容、措词把握好。因为是给民众看的,得叫人能看懂、能理解,比如:不要用“某某大法弟子正念闯出看守所”这样的话。报道的语气要平和中肯,不要给人以情绪化、和人斗的感觉。要体现大法弟子大善大忍的风范。

3、注重讲真相的实际效果,多征询搜集反馈信息。发也发了,贴也贴了,形式上热热闹闹、轰轰烈烈,但是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呢?需要加强反馈,不仅只征询已明真相的世人,也要征询尚未明白真相的世人,其实最主要的还是看对尚未明白真相的人有没有效果。有的地区同修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向公检法人员面对面讲真相,非常值得本地同修借鉴,这是讲清真相的最好方式。

4、报道的时效性要把握好。因为要根据案情進展做相应报道,及时揭露邪恶。如果邪恶在开庭前后干了非法侵犯人权的事,就要及时曝光出来,让世人从中看清邪党的本质。把每一次非法庭审的全部过程记录下来,包括律师的辩护,被审判同修的答辩和申诉,检察官和法官的言行,整个过程发生的一切,形成一个完整的纪实资料,在本地区大面积的散发,就相当于让所有看到纪实资料的世人都参与了旁听,这一切就发生在身边,被审判的同修、律师、法官、检察官有名有姓,基本都是本地人,真实可信,世人看完资料后,一下子就明白了炼法轮功并不违法,完全是合法的,是中共执法犯法,倚仗强权在迫害法轮功。这不就明白了迫害真相吗?

四、其他

1、协调配合问题。修炼人和常人的协调配合不同,他表现出来的状态是心性、正念和境界的体现。大家都能从理性上看问题、在法上看问题,都对法律形式证实法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乃至独到的见解,而不是千人一脑。那样遇到问题时才不致困惑茫然。做协调的同修要与大家经常交流,取长补短。经常征集大家意见,尤其对真相材料的把握要多征询大家意见,不要草率出炉。遇到问题大家能够互相慈悲宽容对待、善意沟通,有不同意见时不相互指责和排斥。

2、注意安全。注意正义律师的安全,除非特殊情况不到明慧网上公布即将到庭为学员辩护的律师名字。发到明慧网上交流的文章,如果涉及很多具体情形的,是不是不要冠以某市、某县大法弟子字样、不要冠以某省或者大陆字样投稿?

以上内容是在阅读明慧网一些同类交流文章之后结合本地情况整理成文,文中有些表述直接引用了原文中的话。笔者修炼层次、心性境界和对法的理解都很有限,因此再一次恳请同修对文中不当或者错误之处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