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一份刑事判决书曝光的内幕(图)

——揭露石家庄新华区法院破坏立法法自定法律 枉法裁判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河北省石家庄法轮功学员王三英的判决终于在2009年1月21日下来了,尽管她是被非法抓捕、超期羁押,尽管开庭审理时20多位旁听亲友见证了律师的精彩无罪辩护、检察官的哑口无言、法官的无力反驳,但因为修炼法轮功,王三英最终被非法判刑四年。


王三英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新刑初字第417号,引用了北京李和平律师、孙红力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组织;依据刑法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适用法律错误;拥有和邮寄法轮功资料是践行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的权利,等等。这样判决书最后的判决结论实在没有办法顺理成章的导出,新华区法院就破坏立法法、凌驾于全国人大之上,自行制定法律,空前绝后的来个“本院认为:法轮功组织是×教组织……依据刑法第300条判决如下……”

法轮大法洪传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学员的善良、和平、理性为全世界所公认,迄今为止,没有被任何国家视为×教,就是在中国的现行有效法律中,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教。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职权,或者所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应受法律制裁的非法侵权祸国殃民行为。 我们可以透过对王三英的刑事判决书的解读,了解更多的司法内幕。

王三英,大专文化,前系河北省优抚医院保管员。2008年6月3日下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在对王三英家非法抄家、绑架,2008年10月31日,新华区法院公开庭审,2009年1月21日诬判王三英有期徒刑4年。审判长张中文、审判员张涛、刘月英、书记员王恒,辩护人是北京律师李和平、孙红力。

王三英是位大专文化、有正当职业的优秀公民

王三英出生高干家庭,父亲曾官职河北省组织部部长、河北省人大副主任。但她却没有高干子弟的恶习,为人正直,从不阿谀奉承。她的小家像所有普通中国人家庭一样,丈夫外加一个独生儿子三口之家。因为时运不好,丈夫下岗了,一家人的生活就由三英一个人承担。秉性倔强的三英,曾经头晕乏力,患有关节炎和妇科病,被疾病折磨得脾气暴躁,常跟人吵架。1997年修炼法轮功后,这些病都好了。因为法轮功讲究“真善忍”,这使得她变得心态平和,再也不和别人顶撞了。在家里孝顺老人、关心丈夫孩子;在单位里,任劳任怨,工作认真努力,亲人、朋友和同事对她的评价都很高。她的丈夫评价说:“她修炼得不错。所以我从来不反对她修炼。虽然我自己不修炼,但是我知道法轮功好。她的同事气愤的说:三英这么好的人,修炼法轮功就是为了修心养性、祛病健身,这在家里呆着、好好的,怎么就变成罪犯了。开庭旁听看到三英时,好几个同事都心酸落泪了。

因为修炼法轮功被以奥运的名义绑架抄家

判决书上叙述的事由是,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在进行实有人口管理登记统计工作时,在王三英家中发现了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当场扣押,云云。

王三英家的大量法轮功宣传品肯定不在客厅里摆放,民警怎么发现的呢?如果是人口普查,应该一家不落的挨家查,怎么一栋楼几十户专门查王三英家呢?应该找户主王三英的丈夫查,应该在公休日每家都有人在的时间里查,应该是户籍警或者是居委会查,为什么偏偏将王三英从单位叫回家普查呢?

事实上,在王三英被绑架的前几天,片警已经多次打电话骚扰王三英,称奥运期间是特殊时期,对法轮功要严打,假意提醒注意安全。2008年6月3日下午,上着班的王三英被片警又叫回家,说是要人口普查。片警翟中旗进到王三英家就闯入卧室乱翻,当时被王三英请出家门。翟警不罢休,自己在门外监视,叫来了派出所和国保大队的警员,踹坏王三英家的木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证件就把王三英强行带走了。

在没有家里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警察搜查了王三英的家,除了搜走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外,还抄走两张银行卡、一个7万多元的银行存折、现金、电脑、打印机、3部手机、玩具手枪等物品。将王三英家的生活物品、孩子学习用品翻查的到处都是,跟遭遇入户抢劫一般。当晚9点多将王三英的丈夫骗到派出所,威逼利诱他配合警方工作,扣押的物品已经转移走,她的丈夫不得已才在扣押清单上补了签字,第二天给她丈夫一份扣押物品清单的复印件。2008年6月4日,给王三英扣上利用×教危害社会的罪名,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警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搜查证、传唤证,先搜查后立案、私闯民宅、抢劫私人财物,侵犯公民的居住权和通信自由权。其实中共对法轮功、访民、异议人士的打压从来都没有讲过法律,法律只是欺骗国际社会视听的一块遮羞布,每到中共认为的敏感日,就搞“严打”,下令大范围抓捕、绑架、劳教和判刑。

欺骗家属、罗织罪名

新华区国保支队的办案警察欺骗家人给王三英做工作,让她承认邮寄过法轮功传单,说只要是个人行为,就可以结案回家了。但没想到的是,警方变本加厉,拼凑了3-4份虚假的供词,以此作为对王三英判罪的证据。 2008年6月12日突然以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王三英拘留、转捕、起诉。

李和平律师为法轮功抗辩

判决书还引用李和平律师辩护意见:中国“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违宪,但仍被普遍适用,假设这种违反宪法、违反立法发、违反人类良知和理性的下位恶法可以被执法者选择性适用,公民也必须无条件遵守,王三英的行为仍然不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为她没有形成组织关系,没有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她只是法轮功的信仰者,认为法轮功不是×教,局限在私人空间修炼和学习,捡回和接受赠送带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宣传册等物品,是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如果因此被定罪,则违反了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思想(信仰)不为罪的普世原则和宪政精神。公安人员2008年6月3日在王三英家中进行实有人口管理登记统计工作时擅自进入卧室检查,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在刑事案件立案前使用“搜查”措施,所获得的所谓证据不可以被使用;在发现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传单后已经对王三英行政处罚,却又在6月12日刑事立案,程序严重违法。因为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违法,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名义对法轮功打压更具违法性,请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敢于直面现实和良知,实践法制精神,宣告被告人王三英无罪。

判决书还引用了王三英陈述的观点:“我认为法轮功不是×教,我是好人,在学好,没有犯错,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怎么却戴上了手铐?”结果认定王三英“顽固”,成了重判的理由之一。

没有法律依据,中共法院枉法裁判

整个判决书逻辑混乱,律师愿意怎么辩就怎么辩,中共法院该怎么判还怎么判,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流氓无赖嘴脸。但结论怎么写呢,总不能违反判决书的基本格式呀,就在判决书上强词夺理的说“本院认为:法轮功组织是×教组织……依据刑法第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决如……”。

著名人权律师李劲松在为法轮功学员曾树刚二审辩护意见中写道:信仰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是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使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而是该公民的具体犯罪行为本身;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这是文明社会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事实上,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没有任何的条文规定法轮功是×教,涉及人身自由和名誉清白的大事、涉及一个家庭和众多亲友切身感受的大事,岂是一句本院认为就能不明不白的下判决的。小小的新华区法院破坏立法法,妄自尊大、无法无天,竟敢在判决书中认定×教组织,超越宪法,自定法律,制造冤狱,也太不拿法律当回事了。代理律师认为,桥西区法院院长隋玉林和主审法官张中文已经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利用迷信“上面”指令破坏法律实施罪。

李和平律师指出,有关“惩治×教组织的决定”、两高的司法解释,都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因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更何况中国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包括公安部在内)称,法轮功是×教。它把法轮功歪曲为×教去打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很荒唐可笑的。 他说:“据我所知,也就是江泽民说过,《人民日报》说过,但他们并不等于法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认定的权力,他们的话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律师表示,有的人说法轮功案件属于敏感案件,所谓敏感,那只是一些人的说法而已。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就应该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而不应该被一些曲解法律的人的看法所左右。

中共法院亵渎法律,破坏立法法,凌驾于人大之上自定法律、枉法裁判、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程序严重违法

1、私闯民宅、没有传唤证实施绑架
2008年6月3日在王三英家中所谓“进行实有人口管理登记统计工作”时擅自进入卧室搜查,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没有传唤证强行将王三英带走,视同绑架;

2、先搜查后立案
6月12日刑事立案,而公安机关在6月3日已签发搜查证。

3、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不归还
判决书都已经下达了,搜走的孩子学习用品和家人的手机等物品一直没有归还。

4、严重超期羁押
2008年9月9日由新华区检察院罗万群向新华区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0月31日,新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9年1月21日宣判结果,严重超审限,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5、对亲友的投诉置之不理
2008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对王三英的案件开庭审理,两位辩护律师依据宪法为王三英做了无罪辩护。王三英的亲友20余人出席旁听。李和平律师以精到的法律知识,旁征博引,在法庭上作出了正义有力的辩护。当时旁听的众人从律师的辩护中,才了解到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一条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而中国的宪法里明文规定:中国公民有信仰言论自由。原告方和法庭都默不作声,无力反驳。

庭审后30位亲友发出多封联名信 :呼吁无罪释放王三英、投诉新华区法院张中文超期羁押等,均没有回应。

审判公正是建立在程序公正基础之上的,即程序公正是审判公正的最基本保障。法轮功学员王三英案,正向所有的法轮功案件一样,在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打压政策下,在邪党610的操纵下,从抓捕立案开始,到取证、开庭审理等多处严重违法,直到最后强行枉法裁判。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的人权保障,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从来就没有讲过法律,中共的法律早已沦为当局迫害人权、镇压善良民众的工具。

为了正义,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王三英的丈夫表露心声:“过去我只知道法轮功好,但是怎么好,我并不知道。通过上次开庭,我真正明白了什么叫信仰自由。当时法官提不出哪里不对。昨天看到判决书,我对中国(法官破坏法律实施)现状特别感到失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庭一点都不采纳,最后判处4年徒刑。想犯罪还没有犯,而且是想的还没有做,如何叫犯罪?没有想到最后是这个结果。(我们)准备接着上诉,哪怕是1%的希望,甚至是没有希望,为了千千万万(的人),为了正义。往往正义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我们家的亲戚已有40多人签了字,按了手印,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目前王三英案已经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二庭的王姓法官负责,代理律师李苏滨和莫律师已经介入。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地址: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
王三英案二审主管法官:王法官(男)0311-85187230
刑二庭办公室:孙85187151(可让其叫人或转达来电内容)
刑二庭法官助理 任立新
主管副院长:董建义 0311-85187186(办公室)
刑二庭庭长:魏淑贞0311-85187158(办公室)
刑二庭副庭长:吕玲(女)0311-85187153(办公室)
刑二庭副庭长王峰85187326 13315119295
主管法官:裴卫华(女)0311-85187159(办公室),手机13931888584
刑二庭办公室:85187151、(可以让其叫人,或转达来电内容)
许广为(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罗湘英(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保亮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正文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江涛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贵玲(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  邮编:050051,
刑一庭: 87018949 87030843
主审法官 张中文 87030843,法官张涛、刘月英、书记员王恒,
值班室电话:87038637 办公室:87039433
院长:隋玉林、郝建峰
具体办案单位:石家庄革新街派出所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
责任人:王重刚(参与迫害):指导员 办公电话:8520100
片警翟中旗(用脚踢王三英家门)85270138 手机 13722860766
赵承捷 所长 85270098

石家庄新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地址:石家庄市联盟路(水上公园北门)695 号
政保大队长:王云飞 0311-85188078
郭世贤 民警 85188080
朱晓光 民警 85188085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地址:石家庄郊区赵陵铺东三街 ,
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87782024;
所长:刘晓:87755213,13931171888,13781581859
副所长:王志彬,办公室:87755202;
指导员:张宏齐,办公室:87755202;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更林 办公电话:87872954转9011
手机:13930486368
批捕科科长:王维 科长 办公电话:87872954转9036 手机:13930119494
罗万群:主办此案,13315135932
革新街居委会书记:王军(参与迫害) 86782153 、86881912 薄红军(参与迫害)

相关责任人:(电话区号:0311)
石家庄市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 邮编050000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蔡春和
控申科张兰萍(女) 办87119498
法纪处处长白文卿(女) 办87119723、87119720
石家庄市政法委(包庇桥西公安分局,阻挡左志刚被谋杀立案)
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6号,邮政编码:050000;
政法委书记,栗进路
主任 梁建斌 86686716
副主任 吕军英 86686706
督办处 王普 86686715
河北省高级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1号,
邮政编码:050000;总机85186666
信访办85186132,信访处85186526,
江检察长(左志刚案负责督办)
控申科副主任
反渎局姚处长 85186630(左志刚案负责督办)
反渎局卢国君副处长 85186630(左志刚案负责督办)
纪检王主任(女)85186458
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其江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马达
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颖
法纪处:0311-83022417,
监察处:83022410,
办公室:83022407
技术处85186535、85186529、85186427
石家庄市公安局 地址:石家庄市元南路90号(槐安路高架桥东头,加油站南边),邮编:050000
督察办电话:86863070
控申办电话:86863386
政保大队
值班室0311-86862420,86863020市公安局总机查号台:0311-86862114
大队长邓方、警员王晓峰
李兴山
河北省政法委电话:031-87907706,87907206
河北省政法委信访处85186157
河北省委政法委信访副处长张建旗
河北省公安厅,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邮政编码:050051;
电话总机0311-83033941转
省长助理、书记、厅长俞定海,
厅长 刘玉顺
副书记、副厅长李力,83837898
副厅长马玉蝉,
副厅长曹爱平,83809999
副厅长 郑 晓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士良
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魏晋虎,副局长陈国平
河北省公安厅纪检委举报电话:0311-83033093
河北省公安厅投诉检查科 电话:0311---85183399转2020
石家庄市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11
朱浩文:常务副市长
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
马静:副市长,86688809
信访办87852933,
桥西区政法委信访办,
综治办,88606609
办公室83021577
王书记83033924
河北省纪检委,河北省纪检委,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2
监察厅
纠风室85231109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