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用法律讲真相的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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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看了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同修写的《和了解大陆司法知识的同修切磋》一文,我深感惭愧,作为一名公职律师,我有责任就同修提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法轮大法是正法,信仰无罪。学习法轮大法的所有书籍、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全部都是教人向善,要求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全世界已有一百一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受到大法的福泽,唯独中共邪党控制的大陆对大法弟子進行残酷的迫害,大法弟子对中共邪党所实施的一切迫害都是不接受的,中共邪党既然拿着法律掩人耳目、混淆视听,宣称迫害是“依法”進行的。那我们不妨就按照法律仔细看看,在大陆,所谓的法律到底是认真实施的还是被中共邪党视为儿戏,遭到了粗暴与赤裸裸的践踏?

一、《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因信仰法轮大法而对大法弟子判刑是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刑法第3条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九九年“七·二零”以前,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依法成立的机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大法弟子的行为也没有任何一项符合邪教的内涵。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在邪党头目江泽民对外国媒体诽谤“法轮功就是邪教”以后,19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才分别诬陷法轮功是邪教。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完全成为中共邪党歪曲事实、残酷迫害善良民众的工具,所谓独立行使司法权只不过是骗人的鬼话。

《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知道: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规定,都不能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溯及力。然而,九九年“七·二零”以后,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匆忙出台各种修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决定,以配合中共邪党残酷镇压迫害法轮大法弟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作的刑事判决书(1999)一中刑初字第2075号,对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法轮功修炼人员以所谓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罪名对他(她)们在九九年“七·二零”以前的行为進行了非法的判决。从此,中国大陆的各地区、各级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开始了对大法弟子的非法起诉与审判,公安机关开始了对大法弟子的非法劳动教养。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耻辱,这是对中国人权与信仰自由的肆意践踏。

三、中共邪党打着法律的旗号,干着踢开法律草菅人命的勾当。在一个正常的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如果一个人、一个组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应该受到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与职权所進行的处理,但是,在当今的大陆,中共邪党凌驾于一切公民、单位、组织、法律之上,为所欲为,它知道自己人心丧尽、朝不保夕,因而杯弓蛇影、草木皆兵,看到法轮大法受到众多民众的欢迎,感到自己的凝聚力不够,怕政权受到威胁,因妒忌与害怕而丧失理智,疯狂的迫害大法弟子,企图从名誉上搞臭、从经济上搞垮、从肉体上消灭。在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下,大法弟子在受到中共邪党丧失人性的残酷迫害时,完全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连一个起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应该拥有的权利都没有,完全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目前中国大陆的状况是:为大法弟子仗义执言的正义律师受到与大法弟子同样的迫害,导致许多律师不敢为大法弟子辩护,公安、监狱管理部门的警察、国安系统、“六一零”系统人员可以肆无忌惮的不受法律的任何制约的对大法弟子進行人身与财产等方面的侵害,有关部门根本不闻不问,即使大法弟子前去投诉也被拒之门外。正是这种环境,才会发生女大法弟子被恶警当众强奸;把女大法弟子扒光衣服投入男犯牢房任其强奸;大法弟子被暴力殴打致死后,不经过任何监督程序,马上火化,不准许家人讨个说法;甚至发生多年来政府有组织的大量活体摘取大法弟子人体器官的惨剧。

四、被迫害中,大法弟子应采取的对策。毫无疑问,无论是被迫害的还是没有被迫害的大法弟子,都应该坚信师父、坚信大法,坚定不移的做好三件事,兑现史前誓约。正法必成,大法弟子的前程一定是光明美好的。即使受到邪恶的迫害,也是与大法弟子将来的成就不成正比的。当迫害发生时,向有关人员讲清真相、制止迫害、救度世人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更好的利用法律制止迫害,现将被迫害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的对策分述如下。

根据大陆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大法弟子常见的迫害分为九种。

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实质是勒索,一般最高为一千元人民币)、拘留(行政拘留,十五天以下)。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是劳动教养。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时间一般为1到3年,可以延长3个月到1年;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一般的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都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决定书都必须载明向哪个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法律程序启动后,运作的法律依据分别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三是刑事处罚。这种程序相对来讲,会规范一些,实体法是《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邪党使用的最多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第二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针对第一条,可以质问:制作、传播大法宣传品,洪传大法,破坏了哪条法律法规的实施?针对第二条,可以告诫邪恶:大法弟子没有政治诉求,只是告诉人们真相,让民众自己判断是非曲直,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共邪党做贼心虚,知道自己日薄西山,才风声鹤唳、惶惶不可终日。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包括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程序规范。

四是在羁押过程中对大法弟子進行人身伤害。一旦受到伤害,不管行恶之人是恶警还是其他人,大法弟子都要敢于寻找一切机会進行曝光,向有关机关、部门(如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劳动教养所、公安局、监狱管理局,还有检察院、政法委等)反映,只有这样做才能震慑邪恶,阻止其继续行恶;(《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25条第2款)只要造成轻伤,即使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

鉴于中共邪党有组织的秘密的大量活体摘取大法弟子的人体器官,一旦发生大法弟子因被迫害而被关押时,建议其家人及知情的同修要相互配合,到关押的部门及办理的机关了解情况,持续关注、掌握事件的進展,经常探望被关押的同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控告并曝光,如突然不知人员去向,则要向有关部门质询,有关部门有义务告之,否则,要向其上级机关及检察院等提出控告。一旦发现有迹象被迫害致死或被活体摘取人体器官,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曝光,打击邪恶伤天害理、胡作非为的嚣张气焰。

五是恶党人员非法将大法弟子抓到洗脑班,强行转化。这是中共邪党利用国安系统、“六一零”部门公然非法迫害民众的罪恶勾当,构成非法拘禁,可以進行坚决的抵制,直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安系统的职能是对付国外的(或者为外国服务的)间谍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现在却助纣为虐,充当邪恶的打手,残酷镇压本国的善良民众,“六一零”本身就是一个非法机构,这些人员必将受到彻底的清算!

六是恶警强行撬门闯入大法弟子家中,没有搜查证,非法進行搜查,没有拘留手续,非法将同修抓到派出所,并关押超期。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质问恶警:是搜查还是拘留?如果是搜查,有搜查证吗?如果是行政拘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吗?如果是刑事拘留,有刑事拘留证吗?(《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如果没有合法手续,可以拒绝配合邪恶的行为,并且告之要向有关部门控告恶警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为15天以下,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44天,到了44天后,要么立即释放,要么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关押超期的,可以要求立即释放,否则,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检察院、监察部门或者政法委投诉。当然,从根本上讲,即使恶警有所谓的合法手续,我们也是不承认的,因为邪恶无权对正法進行迫害,坏人无权对好人進行迫害。

七是不允许同修的家人探望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甚至不能给同修衣物和钱等。

对于刑事案件,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律师、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可以会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二是在服刑中,家人可以探望。(《监狱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对于劳动教养案件,家人可以会见。(《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务公开内容》第七条)

对于行政拘留案件,家人不能会见。(《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八是進行经济掠夺。如:敲诈同修或其家人,拿钱放人;无任何手续,非法抄大法弟子的家,将私人物品拿走,不归还。不管邪恶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还是刑事处罚,在办理过程中,只要是扣押大法弟子的金钱、财物或者书面材料的,必须列出清单,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各执一份。按照法律法规,与大法弟子讲清真相活动无关的金钱、财物或者书面材料不得扣押,已经扣押的,必须返还大法弟子,不得没收。否则,可以向该机关领导人或者上级机关反映,特别是有的邪恶人员私吞财产的更要敢于当面追要、向其领导反映、向有关机关或部门反映,坚决打击邪恶的嚣张气焰。当然,大法弟子并不承认邪恶的迫害,我们认为:即使是与讲清真相有关的财物也不应该没收,因为错的是中共邪党,大法弟子讲清真相是为了制止迫害,救度世人。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所交纳的保证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综上所述,大法弟子被迫害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庞杂,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的同修运用时会有很大的困难,但大法会给同修智慧的,师父也会给同修智慧的,大法弟子是一个整体,只要大家学好法,充份利用好明慧网这个交流平台,我们一定能汇合集体的智慧,充份利用法律以及各种手段制止迫害。当然,如果条件许可的,还是应该尽量聘请律师为大法弟子提供法律服务。当前,大陆的律师分为三种:公职律师(只为所在的政府部门、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只为所在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只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才具有广泛的法律服务范围,其中包括为受迫害的大法弟子提供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含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刑事处罚、起诉侵犯大法弟子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恶警或其他人员、申请国家赔偿(因不满邪恶政府、司法机关的非法侵害而要求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只能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为个人或其它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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