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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办学习班”是非法关押、强制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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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八月三日】2008年7月26日,河北省雄县610、公安国保队、城关派出所绑架了身为人民教师的法轮功学员杨大引,并直接送至保定洗脑班关押迫害。自迫害法轮功以来,雄县610与雄县公安相勾结,网罗各行政机关单位内闲散没正事干,又想往上爬的不明法轮功真相的人员多次开办所谓“学习班”(下称“洗脑班”),非法限制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强制洗脑、勒索法轮功学员家属的钱财,甚至对女学员有非礼的流氓行为。

一、“洗脑班”的非法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将法轮功学员强行带到所谓的“学习班”进行所谓“全封闭管理”。长达数天,甚至数月,这种变相拘禁学员的行为,是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实则是私设公堂的严重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安定,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法轮功要求学员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对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是百利无一害。中共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这是故意诽谤,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犯罪行为。

二、雄县历次洗脑班的邪恶和流氓性

二零零一年五月,610主任李成群刚刚上任不久,就从各行政机关单位抽调闲散人员举办了第一期洗脑班---葛各庄洗脑班。王三河是此邪恶洗脑班的头目,成员有赵七学、张××、王保国等人。在那次洗脑班上一次就绑架了三十余名法轮功学员,他们用各种手段殴打、威逼学员写不修炼的保证。其中有两名学员绝食抗议迫害,九天时,李下达命令,把这两名学员拉到县医院强行输液。他们跟学员家属说,输的是葡萄糖补养身体的。可是一名学员输上液后,顿时感觉头脑胀的很大,浑身无力,遂在家属的配合下拔掉输液管才无事。

另一名法轮功学员被他们用板子压在胳膊、两腿上,强行输上液后,感到头脑昏昏沉沉,全身感觉象蚂蚁钻一样难受,全身骨头酸软无力,想坐都没有力量。见学员昏迷无力,洗脑班的人都撤出了病房,只留一人看守。此人四十多岁,三角眼,穿短袖红、白、黑道相间的贴身汗衫。在此学员昏沉中感觉有一只手正伸进了她的内裤,此时楼道里传来走路说话声,那只手极快的、迅速的抽了出来。可想而知,如果不是及时来人,此人会干些什么。虽然学员不知此人叫什么,但是如果现在看到他都能认出来。打手赵七学,已五十多岁,流氓恶性不改,对女学员污言秽语,公然叫嚣要与女学员睡一个床上。

当时这些被关押的学员中除三位大法弟子绝食、绝水9天后放了,一位老年学员由家人出钱保出外,其余的大法学员被非法关押两月有余,罚款后才放回家。

二零零一年秋季,610下令又绑架了数名学员,非法关押在洗脑班。一日晚上,王三河突然休克不省人事很长时间,当时连守着他的姘头都急的直哭。而且,在王三河办洗脑班期间,多次遭恶报。

在这次洗脑班上担任副主任的张青口的王保国当年四十多岁,在洗脑班上多次殴打大法弟子,有大法学员家属送去食物看望大法弟子,他不许收,让吃洗脑班的饭,每天饭费六十元。他曾是军人,擅长书法,洗脑班上诋毁大法的标语由他书写。洗脑班解体后,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份突发脑溢血,成植物人,挺大的个子身体极度萎缩,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在二零零二年三月,在610的组织下,又举办了一期葛各庄洗脑班。当时主要成员有:邢××、冯××、沈××、赵七学、张国立、王××、谢玉华(女)、张××、赵××等。这帮人更是流氓成性:殴打坚定修炼的法轮功学员,逼迫学员骂师父骂大法;敲诈勒索学员家属;扒光女学员的衣服殴打谩骂;用钳子夹妇女乳头;用电棍电;用胶皮棍子抽打学员致使臀部腰部一片黑紫色。连续抽打嘴巴致使脸部青肿牙龈出血;拳打脚踢多次把学员打昏死过去再用凉水泼过;用香烟烧脚面;脚不沾地吊在大门上数小时;把条帚棍放在地上强迫学员跪在上面,再用脚使劲踩背使两膝盖疼痛难忍。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他们其中的邢××、张××、王××多次对未婚的女学员实施性骚扰,口出污言秽语,甚至口出狂言:我即使强奸了你,你也告不了。此学员被逼写了“三书”,可是他们并不释放她,致使此学员都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这位学员被关押两个半月后才获自由。

在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九日,十六大期间。李成群又下令疯狂绑架了数名大法学员到洗脑班。还花了几千元钱,把三名学员强行绑架到涿州洗脑班。当时其中一名学员拒不转化,绝食抗议十九天,生命垂危。

二零零三年,非典刚一过,610李成群再次组织洗脑班,他把洗脑班挪至我县大阴村靶场,把窗户都用铁皮封上,以掩盖罪恶。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左右晚间,县六一零组织、县政保科把一对修大法的夫妇抓至雄县洗脑班,留下五个孩子无人照看,正值秋收时节庄稼无人收割。二零零三年十月韩俊苗辗转了三个劳教所,经历了几乎所有的酷刑折磨,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终于解教。可是李成群仍不放过她,把她直接关到雄县洗脑班。李指使邪恶的打手对其再次进行肉体折磨、迫害,强行剥夺睡眠、强行灌食。四十多天后,他们没能达到让其转化的目的,李还不罢休,又把韩俊苗强行送到保定洗脑班,在那里韩俊苗又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残酷折磨后才得回家。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李下达命令疯狂强行绑架二十多位在家的法轮功学员。其中三名学员被非法劳教,其他学员被关进大阴靶场洗脑班。因一位学员与母亲去了北京,就把此学员的妻子、妹妹、姐夫相继绑架并抄家,并扬言还要抓他的妹夫、姐姐和儿子,致使这一家人,关的关、躲的躲,三个家庭一时间只剩下老的老,小的小勉强度日。李成群天天到洗脑班巡视,对一些和他们讲理的学员,带到别处殴打。

李还对一女学员无故辱骂,其脏话连其他看管人员都觉得不堪入耳。他逼迫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如不放弃信仰,便以劳教相威胁,后来他将六名不愿放弃信仰的学员相继转移到保定洗脑班继续迫害。在保定洗脑班不法人员对其中的两名女学员剥夺睡眠几十个小时,轮流看管,辱骂学员更是家常便饭。甚至于对女学员有不尊重行为,使跟随学员的“帮教”(各乡镇跟去的人)都看不过去。他们把每人关在一间仅五平方米左右的小屋里,除上厕所,每天锁在小屋里,给学员的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迫害。而且李派人再次强行绑架韩俊苗,并把她直接送到保定劳教所,因俊苗的身体虚弱,劳教所不收。李只好把俊苗接回,但仍不放人,直接关到雄县洗脑班继续迫害。

当时俊苗被他们折腾得已不能进食,一吃就呕吐。几天后,俊苗九十多岁的老母亲听说后,拿东西去看望俊苗。看到女儿虚弱的样子,可怜的老母亲心疼得受不了,不断央求恶人放了女儿。可是恶人们却无动于衷。急得老人家不知如何是好,最后将自己兜里仅有的三百元生活费掏给了管教张国立,恶人们才出于怕担责任的心(因俊苗身体已非常虚弱),勉强放人。此后对韩俊苗一次一次的无休止的骚扰迫害,使俊苗一家根本无法正常生活,更使韩俊苗无法正常修炼,身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致使她的身体健康状况时好时坏,终于在二零零五年五月六日凌晨含冤去世,终年五十三岁。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韩庄村的法轮功学员闫海波总算结束了地狱般的劳教生活,获释回家。可刚刚被释放回家后的第六天,又被无故绑架到雄县洗脑班继续迫害,被非法关押六天,强迫写“保证书”后才放回。在如此恐怖高压下,海波的精神一蹶不振,不能正常学法、炼功,几乎放弃了修炼,此后他经常四肢无力,脸色发黄、发虚。后因患肾衰竭、脑水肿、眼底出血,已无法医治,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含冤去世,终年仅三十三岁。

三、洗脑班的组织者与成员看管关押法轮功学员完全是私设公堂的违法行为

每次洗脑班的成员多是非正式干警的联防人员和各行政机关单位的闲散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关押、看管人的权利,包括610在内完全是知法犯法的私设公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许在当今以权代法的中共统治的社会里,这些人可以暂时逍遥法外,可是就在中共的法律里也找不到一条有效条文可以为这些人撑腰。而且法律规定作为国家公务员,有权拒绝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命令与错误的命令,所以以上面的命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是无意义的。上面一个劲的下迫害命令,却不给法律依据,这事不觉的蹊跷吗?事实上中共已经埋下危急时刻洗脱自己的伏笔,到那时直接执行迫害的人将是第一批替罪羊。

目前那些迫害大法的首恶已被告上国际法庭,正在面临审判。一群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把中共高官告上国际法庭,而且部份已判有罪,可想而知在这期间,江泽民等人会使尽浑身解数取消官司,可却无能为力,这说明什么?说明它们真正是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而这些洗脑班的成员只为眼前利益就充当帮凶,无论是在现行法律还是将来的法制健全的社会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这些人能正视自己的危险处境,不要再充当中共的暴力工具,停止迫害法轮功,才是对你们生命最好的。

附:《刑法》条例: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注:610实属以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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