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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县法院对朱贤生非法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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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广东梅县骄阳似火,炙烤着山城人民,也拷问着人们的良知。邪党法院在梅县新城行政区县法院大楼对大法弟子朱贤生非法开庭。

据悉,受朱贤生的委托,其妻子李秀芳和女儿朱素容依法为其做了无罪辩护。由于朱贤生为人善良朴实,他的亲属约有30多人到场旁听,还有10多位善良群众获悉后也到庭旁听。邪恶六一零和邪党法院原本以为可以靠安插的消防兵和其他恶人、有关单位人员充数,以示所谓的“公开审判”蒙混过关的,看到大法弟子的亲人和善良群众与邪党安插的旁听人数竟以约六比四的比例坐满了近百人的审判庭,恶人大感意外。

按规定,开庭前,所谓的主审法官必须介绍参与诉讼各方姓名的,但是,估计是邪恶心虚,怕被曝光,没有当庭介绍诉讼各方参与人。在非法开庭过程中,辩护人首先问了朱贤生,在被非法羁押期间,有无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刑讯逼供。朱贤生被非法关押三个多月后,人显的非常瘦弱。在接下来的辩护中,辩护人详细从法律的角度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详见辩护词),剥掉了邪党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画皮,要求当庭释放当事人,归还被非法没收的电脑、打印机、空白光盘和人民币现金等个人财产。而邪党法院和检察院根本无从应对。最后,邪恶未当庭宣布结果。

下面是朱贤生的亲人为其做辩护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在场的各位:

根据我们的亲人朱贤生的委托,我们作为他的辩护人依法为我们的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辩护。

在正式为我们的当事人辩护前,我们有个请求,我们想当庭向我们的当事人询问,在他被羁押期间,有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遭受刑讯逼供?下面是我们为当事人所作的辩护。

作为当事人的亲人,根据我们对当事人的了解,以及根据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更主要的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我们有充份的理由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理由是:

一、根据中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根本就不能成立的,更不能用在我们的当事人身上。因为:

我国宪法36条规定了中国公民的信仰自由,那么,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一个人信仰什么完全是他自己有权决定的事,信神也好,信进化论也罢,应当是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畴。众所周知,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

我国法律有一条原则叫“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当事人到底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法规呢?就是说对一个事实认定是犯罪行为所必需的四个要素缺少三个要素,这四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强加于当事人,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我们当事人的破坏,也就是说找不到“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没有“犯罪客体’,也就谈不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的情况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在判案,这是在草菅人命。

在此,我们不妨先从法律上做一个详细的探讨。请各位耐心听听。

(一)《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不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权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信仰。即使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而是该公民的具体犯罪本身。

第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这是文明社会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

第三,宗教教徒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第35条宣布的出版自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所以《刑法》第300条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也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三)同时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因此也不能作为处理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种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面简称“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在这里,我们还想向各位指出:“邪教”这一名词是个信仰领域的宗教词语,不应被应用到立法和司法领域而成为“法律词语”,同时,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邪教”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抵触。如果按照刑法第300条对邪教的定义,包括共产主义信仰在内的任何一种信仰,都可以对号入座,难逃“法网”。

(四)1999年10月26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的谈话和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的约评论员发表《“法轮功”就是邪教》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是,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虽然不那么名正言顺,但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自行从新定义,但依旧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也就是说,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没有一条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由上可知,目前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的一系列惩治行动没有合宪的法律依据,是本来就应当停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所以,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我们的当事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信仰自由、上访自由、言论自由”。

法轮大法的问世能使广大修炼者达到强身健体、祛病健身、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的良好作用。全国人大曾组织过调查,国家也给予过嘉奖。自一九九二年传出至今,上亿的人参加修炼,包括我们的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修炼者修炼大法以来身心受益,很多都出现奇迹般的良好改变,这已是海内外有目共睹的事实,也是被历史证明了的。从世界范围看,法轮功在全世界传播,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它为邪教,禁止它的传播,对比鲜明。如今,法轮功洪传80多个国家,获褒奖2000多项,法轮功著作被译成30多种文字畅销全世界,法轮功学员的宽容善良、和平理性为全人类所公认;法轮功不仅不是邪教,更与“邪”是截然对立的。

我们的当事人基于个人修炼的深刻体会,感到蒙受了冤屈,在所有正常的投诉渠道都被封死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通过各种方式申冤,主观上并无利用任何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我们坚信,公诉人所说的所谓证据,只是当事人觉的有冤无处申而采取的修炼者证实法个人行为。并且,我们相信,其中所制作的资料也肯定包含包括他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所遭受的迫害的真相!这些资料可以当庭公开给大家看看!此外,中国宪法保证公民的通讯自由。我们的当事人自己花钱在市场上购买卫星天线,自行安装收看电视,了解世界信息,一点不违法。

根据我们对当事人的了解,我们实在搞不明白,一个公民信奉“真、善、忍”做好人究竟有什么不对,政府要这样对待他?!如果说当事人信奉“真、善、忍”有什么不好的话,我们的感觉是,自从国家不许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人信奉“真、善、忍”开始,我们就被搞得家无宁日,当事人的事业、家庭、生活受到无端的破坏,身体受到严重的摧残,让我们家人整日为此担惊受怕。

因此,公诉机关对当事人指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基于上述的原因,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合法辩护人,依法为当事人作出上述无罪辩护,要求:

一、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

二、归还被非法没收的个人财产,包括:电脑3台、打印机2部、人民币现金约5000元、空白光盘一批(详见梅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

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家从上至下都非常重视依法办案,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要求司法机关办“铁案”,以保障司法公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在场的各位,客家人自古就讲天理良心!我相信各位都是良心尚存的人!特别是作为头顶国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衷心地希望你们能真正依法独立办案,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原则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以你们专业的水准和尚存的良心作出合情、合理、公正、合法的审判,不枉负你们的专业,不愧对你们的良心。

我们这一对弱女子,期待着你们做出既不违背法律又不违背你们良心的选择!这也是你们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一次选择。

我们为当事人的辩护暂时至此,有关情况可由当事人补充。
谢谢各位耐心听完我们为当事人所作的辩护。

衷心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辩护人:李秀芳、朱素容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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