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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揭露酷刑迫害 众亲友庭外遭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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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2008年11月28日上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非法审理赵伯亮及其岳母张玉华、李永胜、李海峰一案,庭上惊爆法轮功学员李永胜被牡丹江国保大队彭福明上绳酷刑迫害,李海峰被国保殴打,数次上绳,现在都过去近四个月了,绳勒痕犹在,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志广为赵伯亮案作无罪辩护。

法院以参加旁听的亲朋好友太多为由,拒绝旁听者参加法院的所谓公开审理,以各种方式无理驱赶被拒在法庭外的亲属。在庭外,国保大队调动公安数十名警力强行绑架家属和炼功人,已知有37人失踪。被绑架者有的已送看守所关押。

一、律师伸张正义,李永胜、李海峰庭上揭露被酷刑迫害

二十八日上午九点三十分,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赵伯亮、张玉华、李海峰、李永胜非法开庭。只有14亲属进入了法庭旁听。

事情经过,六月三十日下午一点多,火炬派出所非法抓捕大法学员赵伯亮及其岳母张玉华,家里仅剩下赵伯亮坐月子的妻子和出生仅四天的小儿子。

七月二日,在牡丹江做生意的鸡西市法轮功学员李永胜被绑架。国保大队彭福明,为陷害李海峰收集“陷害证据”。李永胜当庭陈诉,国保大队彭福明让我说别人放在我这里的东西是李海峰给的,承认了就放我,并且给我上绳,受不了我就认了。

六月三十日下午,牡丹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彭福明、穆棱国保等,在牡丹江市西三条路隆门市场,欲抓世人大斌(不是法轮功学员)时,看见大法弟子李海峰,绑架了李海峰。李海峰在被关押期间,被国保殴打,数次上绳。正如李海峰当庭陈诉:国保给上绳上到极限。问:什么是极限?李海峰示范极限状。问:有什么证明?李海峰:现在身上还有上绳留下的绳勒痕。现在都过去近四个月了,绳勒痕犹在。

现在他们被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已近四个月之久,并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前因“陷害证据”不足,检察院多次将李海峰等的案子退侦,补充所谓的证据。其实迫害法轮功完全是违法的。

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志广为赵伯亮案辩护词所述: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赵伯亮,又经过庭审调查,更加有理由认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牡西检刑诉(2008)138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赵伯亮从事法轮功活动的事实虽然基本存在,但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宣告无罪。下面为捍卫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特本着依据事实、法律至上的原则,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

第一、本辩护人认为,直至开庭的今日,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为作为中国刑法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均没有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并且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又根据当时的国内形势,以公通字(2000)39号文的形式下达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介绍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⑴呼喊派、⑵门徒会、⑶全范围会、⑷灵灵教、⑸、新约教会、⑹观音法门、⑺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⑴被立王、⑵统一教、⑶三班仆人派、⑷灵仙真佛宗、⑸天父的女儿、⑹达来宣教会、⑺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也就是说,截止到该《通知》出台的2005年,由它认定的邪教组织共有14种,但却唯独没有法轮功组织。那是不是因为法轮功组织的规模还不及上列的14种组织?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稍微了解中国近年来国情的人都知道,法轮功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影响,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规模上都要比这14种组织大得多。据有关媒体

的估计,习炼法轮功的人员数以千万计,这么庞大的数字,恐怕比上列14种组织参与人数的总和还要多。但是法轮功却没有被认定为邪教,产生这样的结果,绝不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工作中的失误。

并且本辩护人在此着重需要提醒法庭重视的是2005年是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取缔的第六年,其活动非但没有停止,反而跨出国门,走向了世界。但却没有被认定为邪教,原因何在?不言自明。而且在公通字(2000) 39号文中,公安部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组织的认定权利明确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但截止到开庭的现在,我们并没有见到公安部又出台新的文件将法轮功定为邪教。

因此,辩护人认为截止到目前,我们完全有理由应该相信:在当今的中国,法轮功作为组织虽然被明令取缔,被宣布为非法,但却没有被依法认定为邪教。所以来讲,参与法轮功活动就认定其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第二、本辩护人认为非法组织并不等同于邪教,法轮功虽然在中国大陆没有合法存在,但却绝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邪教。众所周知,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要求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经过依法登记,即依法登记是合法成立的前提。倒而言之,未合法登记即为非法组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成立了大量的社团组织,其中包括“同学会”“同乡会”“行业协会”及一些公司,其中未登记的占有相当的比例,依据现行法律它们已经可以被取缔,又可以被宣布为非法组织。但无论如何,只要未经登记,它们都是非法组织,但能说它们是邪教吗?法轮功同样如此,尽管被取缔,被宣布为非法,但却依法不能被认定为邪教。而且从起诉书中可以看出赵伯亮在2000年是因滋事而被劳教的,而非因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而受处罚。这再次说明在1999年法轮功虽被取缔但未被定为邪教。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伯亮虽然参与了一系列法轮功的活动,但在法轮功没有被依法认定为邪教之前,是不能将其依照刑法第300条定罪量刑的。”

“1999年3月份,“依法治国”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为此欢呼。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据。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文件都会因违宪而失效。这从法律层面上标志着中国将告别人治、走向法治。而今天我们就正好坐在法庭上,法庭理所当然是贯彻法律、执行法律的楷模和前沿阵地。而本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更应当严格守法,依法办案,以法律为武器,切实维护被告人赵伯亮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有违法之嫌。所以本辩护人将不得不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中剖析被告人赵伯亮的动机和行为。而依据刑事犯罪构成理论剖析的结果,又不得不再次得出赵伯亮无罪的结论,具体理由是:

1、被告人赵伯亮不具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观要件,参照2008年1月份人民法院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对于刑法第 300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页),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为之。通过控方提供的材料十分明显的可以看出赵伯亮根本不具备这种犯罪的故意,他本是学医的,难免会对各种气功、中医发生兴趣,

偶然发现法轮功中一些有益的成份,如人间的真和善等。

本辩护人在此要强调指出的是,本人不是法轮功修炼者。根据现行的马列主义辩证法和矛盾理论,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无论那一种理论和学说都有其合理、有益的成份。赵伯亮学习和习炼是想做好人,是信仰,而宪法规定公民是可以拥有自己的信仰的。他并不具备任何犯罪的动机,也不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象他讲的那样,他本人并不具备政治目的,不反对现行政府,也不想从中谋取什么,所以他的主观动机是好的。故从刑法理论上讲其行为无论是否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均不能说明他具备犯罪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本辩护人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被告人赵伯亮对起诉书指控其所参与的行为是全部承认的,原因理由很简单,他之所以敢于承认,就是他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本人也不想去犯罪,这再次说明被告人赵伯亮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2、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伯亮客观上也没有对国家法律的实施造成妨害,他同样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因为根据刑法理论,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而此处的“法律”很明显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

⑵、被告人赵伯亮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上述“法律”实施的故意,他应当知道“法律”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的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他故意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

⑶、他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上致使“法律”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的法律后果。

⑷、需要强调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即违反法律不等于破坏法律。

很显然,本案被告人赵伯亮根本不具备上列的四个条件。

因为被告人赵伯亮虽然可能有某些过激的言行,但是他并不知道哪部将要实施或已生效的法律将会或正在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他也没有采取任何形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在客观上,控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哪部法律由于赵伯亮的行为而受到破坏。所以来讲,赵伯亮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伯亮虽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一些事实和行为,但那是为了他个人的信仰和追求,主观上并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众所周知,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通行世界的刑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并真诚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伯亮依法判决无罪,以使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本案得到充份体现。”

这次非法开庭才知道李永胜、李海峰被上绳酷刑迫害。而且彭福明已不是第一次上绳酷刑迫害大法弟子了。大法弟子赵建国就被彭福明上绳二次折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柴市派出所将法轮功学员赵建国、朱秀华等强行拖入派出所,当晚送往看守所非法关押。朱秀华被送往牡丹江公安医院二、三个星期,恶警多次向她女儿索要钱财。赵建国抵制迫害,不穿号服,被看守所管教“定位”、强戴手铐、脚镣迫害。国保恶警将其弄到市国保,恶警们轮班“审讯”,数天不让睡觉,不让休息。在非法审讯中,叫国良的恶警一脚将赵建国的牙齿踢掉;恶警彭福明给赵建国上绳二次折磨;乔平用鞋底抽赵建国的嘴巴子,并且以劳教相威胁恐吓。赵建国将被恶警酷刑折磨他的事实写成材料,反映给住所检察官和劳教仲裁委员会。恶警怕其恶行暴露,向家属勒索五千元之后,在年前将赵建国放回。在赵建国刚回家,国保恶警们破天荒地拿着“慰问品”到赵家,实则威胁恐吓。致使赵建国及家人,有苦不敢说,有冤不敢诉,打掉牙还得往肚里咽。

在庭上,国保大队上绳酷刑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实曝光的同时,庭外国保大队恶警队长李哲、彭福明、杨丹蓓(女)密谋更大的迫害,疯狂抓人。

二、国保大队庭外疯狂绑架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牡丹江市西安区邪党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赵伯亮、张玉华、李海峰、李永胜非法开庭,4名炼功人的亲友从哈尔滨、虎林、密山、鸡西、鸡东、海林等地赶来,加上本地的亲友到场的约有150余人。上午8点左右,远道而来的亲友进入法院门厅要求进场旁听,法院工作人员以领导有令为由,只把有身份证的人放入。旁听人进入法庭时,又被二次检查,要求只有是被非法审判的大法弟子的直系亲属方可进入。只有14人进入了法庭旁听。剩下的140多人被法院工作人员撵到了法院的院子里。

有旁听者与其交涉,被法院工作人员以种种语言恐吓,2名公安警察进院后,一法院法警问一戴眼镜的警察:你们怎么就来两个人呢?那人说:也不知道能来这么多人啊。他们举起摄像机,照相机对站在目前的人一一录像、拍照,并说,我都给你们录上,给你们都备上案。警察用摄像机将站立者驱赶到大门外,有警察一边关铁栏杆门,一边在栏杆里继续拍照、录像。

上午10时左右,一个法警打电话,对方大至问,那边有多少人?法警回答说:有二百多人吧。而后,警察开始截车,一些车辆被阻在街道旁的路口外,一会有五六辆警车从东面过来,西面过来一辆依维柯,停在法院大门口,约有四十多名警察,他们在法院的院子里站了三行队,一个人在前面讲话,不一会就迅速散开,警察们站在法院大门的两面,里不让出,外不让进,开始绑架这些安静等待非法审判结果的旁听人员。

整个绑架行动由国保大队队长李哲、彭福明、杨丹蓓(女)指挥,很多派出所的警察也参与这次绑架。计有37人被抓,家属与炼功人问为什么要抓人,没有人回答你,就是抓。

非法庭审在中午12点半左右结束,参加旁听的亲属发现外面的亲人、朋友一个都找不到,经过多次询问才知被警察绑架,数名家人立刻就到公安局、牡丹江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政协、信访办等处要求帮助,但没有人理。政法委一个接待的人说:“法轮功的事我们有规定,不让接待,不让管,我们也没有办法。”有人拨打市长热线电话12345,始终是占线,这时已临下班时间。

晚五点三十分,一些亲友到市公安局,问及门卫,负责接待的人说:“是抓了四、五十人,但是现在已经处理完了,一些人放了,一些人送看守所了。你们下周一来吧。”在同一地点听知情人说,国保大队的头目在抓完人后,把手机和办公电话都关掉,所有来电拒接。

牡丹江市相关责任人电话(区号:0453):

牡丹江610办公室
主任:关久绵 13836378002  宅0453-6412208 0453-6528931
李高阳13704835782   宅0453-6540808

牡丹江市公安局:
0453--6924236、6930185/6282216、6923158、6927339、6918155、6282413、6282360
局长赵金成:13314636111
杨饶林 6282316 、13904530778
张成彬 6282416 、13504533068
李东泉 6282318、 13766669088
李怀岩 6282312 、13904838383
江滨  6282409 、1383637999
谢斌英 6282322、 13945360111
杨阳  6282216 、13904536126
于光  6282221、 13394530333
牡丹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0453-6282523,6282520,
队长:李哲
成员:彭福明 杨丹蓓 李学君 刘君 乔平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二大队长杨丹蓓电话:0453 6282526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手机李哲电话:13604831098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恶警彭福明电话:13845344344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办公室电话:0453 8777444
牡丹江安全局
0453-6424390 0453-6424781
局长 董意志 13314550356 宅0453-6935061
王孟毅 13359881109 0453-666227
张建中 13304538636 0453-6915638
杜平 13303636336 0453-6921595
杨饶林13304535656 0453-6988266

牡丹江司法局
局长 芦红13945363166 宅0453-6936889
李欣13514561111 0453-6441111
王铁流13945362977 0453-6599017
赵清武13303630969 0453-6531533
牡丹江市西安区公安分局:
局长:付卫东13945397208 6423516 6400666
副局长:李华英13704535888、
孙玉成13836318918、
缪效安13946351222
张森: 13304837666
佟江涛: 13514543200
赵成刚: 13836310008
王丽君: 13945309776
万卫东: 13684535766
吕昌湛 : 13946360077
牟道春: 13845351888
赵大英: 13946360233
赵德贵: 13303638877
梅永刚: 13946365655
主抓迫害法轮功的副局长:张志成 13304530788;
政保科长:吕志13704836799

国保大队:贾建彬、孙岐山、郝卫国、刘永生、朴铁洙、张蕴鸣、刘玉杰0453-
8695856、殷建华0453-6423994-7305、商金峰 13946348610(督察大队)、赵勇
(三中队长)、藏永明(二中队长)、张英俊(治安大队长)
治安队警员:于少权、杨枫、许大伟、宁坤、王永光
消防科:张志国、李恒大
刑警大队长:杨晓东13946367171
黄丽君 13303639558
西安区法院:
高红旗: 8938901 6924233 13945367223
关俊林: 8938907 8694398 13836317998
毕同旭: 8923550 6251550 13903639550
张亚明: 8938905 6413332 13304837767
荆宇军: 8938903 13329432888
西安区检察院:
张雪彤: 6448001 6991999 13904535013
魏军: 6448002 13089837123
刘秀梅: 644003 13009881011
董光明: 6480054 13555408188
朱福生: 6448005 13766608111
刘少贤: 6448006 13091833666
刘明智: 6448007 1380480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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