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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大法无罪 老父为陷囹圄女儿逐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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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3月5日】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法轮功学员王屹仡2004年11月24日晚在上海市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相资料被警察绑架。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对王屹仡非法判刑三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汇区法院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强行指定辩护律师,剥夺了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受王屹仡委托)作为审判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2005年7月1日、13日,王槐忠将起诉书和控告信,提交于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但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执意枉法裁判。

今年一、二月份,王槐忠再度发出四份信件──控告信、投诉信、上访信及公开信,援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投诉控告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及上海市女子监狱公然背弃法律,不顾事实,非法行权,迫害王屹仡。

以下附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近期发出的投诉信、控告信、上访信及公开信之二。

附件一:投诉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

我女儿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上海市一中院枉法裁判,被迫入狱。王屹仡是个好人,决不是罪犯。

一、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王屹仡于去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却遭到监狱的迫害。

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们会见王屹仡,问到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时,陈副大队长大声喊:“王屹仡,我们都说好的,你不能讲监狱里的情况。”这就充分暴露了监狱对王屹仡执行刑罚中一定存在着违反《监狱法》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有一点人情味的人都会明白亲属到监狱会见亲人,问她早晨几点起床、晚上几点睡觉、能不能吃饱、衣服够不够、缺什么东西、学习什么内容等。这都是很平常的,也都是允许问、允许回答的事情。如果这些问题都不能问,那么《监狱法》规定“会见”干什么。请问监狱长,到你监狱会见亲人允许讲什么?

大家都会想到,如果监狱警察按照《监狱法》和《规定》执行刑罚,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是一名遵章守法的公民,会支持监狱的改造工作的。但是,监狱警察为什么如此害怕王屹仡讲监狱生活情况呢?为什么会见前要告诉王屹仡不允许讲监狱生活呢?只有一个答案:监狱对待王屹仡的行为是违反《监狱法》和《规定》的。这就叫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

因为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不写悔过书,你监狱会对王屹仡采取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迫害。从几个监狱的调查中得知,罪犯在晚9:30就寝,早5:30起床。而你监狱不允许王屹仡在晚11:00之前睡觉,并用同监室的真正罪犯监管她。这是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惯用手段,当然监狱也可能采用其他手段。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是不是表面上允许王屹仡申诉,事实上你们从各个方面阻挡王屹仡申诉呢?说穿了,监狱对王屹仡的体罚手段就是监狱对王屹仡的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破坏《监狱法》第二十一条的实施。

二、《监狱法》第七条规定:被关押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王屹仡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那么她在监狱中怎么样获得这个权利呢?监狱有什么样的措施或者监狱规章来保证她获得这个权利呢?从法律上来讲,监狱首先应该保证王屹仡在监狱中有学习和查阅法律条文的权利,同时监狱应当提供查阅法律条文的条件。正如《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那样,监狱里的图书馆、阅览室中,应备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才是执行《监狱法》第七条的正常情况。但是,你监狱在执行这条法律时并非这样,而是背道而驰的。

1.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对侯大队长说:“我带来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送给王屹仡。”侯说:“里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资料,你不用带给她。”到了12月22日上午,我告诉王屹仡,自己一定要查阅法律条文时,我问旁边的陈副大队长:“监狱应当能让王屹仡查阅到法律条文。”陈说:“监狱没有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

大家想一想,监狱既不允许我送法律文本给王屹仡,又没有给王屹仡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王屹仡也不可能跑到街上去购买法律文本。请问监狱长:王屹仡以什么法律依据进行申诉呢?是不是到法院申诉不需要法律依据,可以胡说八道呢?你监狱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王屹仡进行法律封锁,不允许王屹仡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监狱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在刁难、阻止和剥夺王屹仡的申诉权利。

2.《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条法规是落实《监狱法》第七条法律条文的具体措施和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它也是约束监狱警察必须执行《监狱法》的一条法规。

按法理讲,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监狱本应当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但是,实际上,监狱拒不执行第四十二条法规,不但没有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相反,监狱警察一直在阻挡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请看如下事实:

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当我提出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时,侯大队长经请示领导,答复我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绝了。同时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她们还要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

②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拿出已经寄给鲍院长的公开信和给潘明奇法官有关听证会的信,叫王屹仡看时,陈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竭力阻止,不让王屹仡看。徐中队长拿着我的公开信说:“你给法院的信为什么要给王屹仡看?”

我的申诉状、再诉《起诉书》即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 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和控告信等三份申诉材料、给上海市人大的代公开信即法官凭什么不执行中国法律、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在上海市人大、党、政部门、政协、司法界、新闻界等公布于众,我用中国法律剖析了徐汇法院的判决书和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怎么样歪理邪说的,是怎么样枉法裁判我女儿的。我作为王屹仡的父亲,法律支援王屹仡申诉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要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作为执法机构的监狱警察凭什么理由阻挡我对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呢?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执不执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监狱的行为是不是在破坏《监狱法》第七条的实施呢?在此我提醒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受法律保护,如果监狱警察违法管理监狱,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反会受到法律严惩,这可是《监狱法》的规定。

三、《规定》第四条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即使对罪犯,监狱也必须执行上述的人道待遇。监狱十分清楚,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真善忍,努力做一个好人而被捕入狱的。那么监狱怎么样按照这条规定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呢?这对监狱来讲确实是个难题。我和监狱警察接触两个上午的时间中,没有一个警察敢讲王屹仡触犯了哪一条法律,犯了什么罪,她们是回避这个问题的,例如: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王屹仡触犯了哪条法律?”徐说:“这是法院的事情,你别问我。”也没有一个警察告诉我,她们是怎么样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的,似乎她们都不知道《规定》中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是女警察们都有一句口头禅“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比如说:我要和王屹仡会见,她们就先告诉我,“不能谈案情,谈案情违反会见规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她们就告诉我,“不能给看,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的快递信,王屹仡看后也被没收了,因为“不利于王屹仡改造。”

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为什么没收快递信?”徐答:“监狱要存档。”其实女警察们这些表现都是监狱领导教她们的。那么请问监狱长: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什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她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有哪些犯罪事实?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在一中院裁定书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都是裁定书避而不敢谈的问题,你监狱能回答得了吗?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那么你监狱拿什么理使王屹仡服呢?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王屹仡学法轮功,修炼真善忍,你要改造她什么?你监狱不叫王屹仡学真,要学假;不学善,要学恶;不学忍,要学斗、要腐败、要把好人改造成坏人,我国的法律允许吗?我能允许你把我女儿改造成坏人吗?请问监狱长,什么叫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

历史的车轮不会倒转,上亿法轮功学员平反的事情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到那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者必被法所治,这就是天理。监狱长先生,你应该为自己想一想,也应该为监狱警察想一想,执行《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才是你们迫害过法轮功学员的人唯一的出路。你知道吗?江泽民从迫害法轮功开始,就为他自己准备了退路。他知道迫害法轮功的要下地狱,所以他多次去九华山给地藏王菩萨烧香,妄想求得地藏王菩萨的宽容。这件事情国外作了大量的报导。

我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监狱是否执行《监狱法》,也是关系到你监狱每个人今后的命运问题,我希望监狱长慎重考虑之后,在元月25日之前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否则的话,我就把监狱迫害我女儿的违法问题在上海在国内外曝光。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
二○○六年元月十三日

附件二:控告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存在侵权问题,本人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1、王屹仡于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却被女子监狱扣留。该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女子监狱体罚虐待王屹仡,不允许她在晚11点前睡觉,规定她在监舍内大小便,该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七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3、女子监狱一直在阻挡和刁难我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其行为触犯了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三条的详情请见附件“上访信”和“投诉信”。我的控告要求是:
1、 立即制止女子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
2、 请贵院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监狱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监狱主要领导应当面向我和王屹仡赔礼道歉。

此致
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附件三:上访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存在着违法和侵权问题。

一、王屹仡于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到了2006年1月25日,其申诉状仍在监狱内的信箱中。监管人员对她说:“关于你申诉的事没有处理,因为信箱坏了,锁打不开,这个月底法院会来人拿的。”这是一个非常低能的理由。堂堂上海市女子监狱打不开一把小锁。一把小锁就挡住了上海市女子监狱执行《监狱法》,这岂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吗?王屹仡提出申诉,女子监狱是十分清楚的。如果说信箱的锁打不开,耽误7天时间我可以理解,但是过了73天,竟然仍以打不开一把锁为理由,而不转递申诉状,真是令人发指!

这一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已构成犯罪!

二、《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1、人是必须睡眠的,不但要睡眠而且需要适当的睡眠时间。这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让人睡觉就是剥夺人的生存权。保护人的生存权就要保证人的睡眠权利。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监狱中都规定了罪犯8小时的睡眠,这就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据调查,上海市女子监狱规定罪犯晚9:30就寝,早5:30起床,不论你是杀人、贩毒、卖淫、嫖娼犯,还是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都可以在晚9:30就寝,唯独法轮功学员不得在晚11:00之前睡觉,已经“认罪”了写了悔过书的除外。这是监狱对法轮功学员体罚虐待的其中的一种手段。

王屹仡刚被送进监狱时,他们不但不允许王屹仡晚11:00之前睡觉,并叫同监舍的其他罪犯分成两组对她进行监视,而且也不允许她到卫生间大小便,更不允许她离开监舍一步。睡觉、吃饭、大小便都在监舍内完成。她的大小便都是由其他人员拿出去倒掉。监狱有意要挑起其他人对王屹仡的仇恨心理,给她施加压力。05年9月份,烈日炎炎的上海,室内温度高达摄氏35℃-37℃。几平方米的小监舍内,王屹仡当众大小便,特别是女孩子来月经的时候,周围6-7个人围着她,跟着一起闻异味,这时王屹仡和其他人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监狱这种做法不但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王屹仡的隐私权,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人格侮辱,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当追究监狱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2、按照《监狱法》第七条规定,被关押者有申诉的权利。如果被关押者是个文盲,他要申诉,要请近亲属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被关押者是个法盲,他要请近亲属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被关押者是个律师,他仍要请其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呢?我的回答是:监狱必须同意这样的要求。道理很简单。第一、既然他有申诉的权利,那么他就有行使申诉权的权利。申诉权并不单单指写申诉状的权利,而是他还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向他们介绍案情,并为他代写申诉状,为他调查、取证等等。这都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你监狱也不能因为他是个文盲、法盲,不会写申诉状而变相剥夺他的申诉权利!《监狱法》只是规定了申诉权,并没有规定使用申诉权的方式方法。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为他写申诉状,这当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只有法盲或者违法的监管人员才会阻挡和刁难此事。第三、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被关押者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关押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条法规就是贯彻落实《监狱法》第七条法律的具体措施和强有力的保证。它也是约束监管人员必须执行《监狱法》的一条法规。

2005年11月16日我给王屹仡的EMS信件中写道:“因为你处没有各种条件,我可以给你写申诉状并提供相关资料及出庭申诉辩护。但是你必须写出委托书,形式如下:

委托书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诉,委托我父亲王槐忠为申诉代理人。我的委托事项如下:

1、请我父亲王槐忠为我写好申诉状。该申诉状经我本人签字认可后,随同其他申诉材料一起,由我父亲向法院提交。

2、请我父亲王槐忠出庭为我申诉辩护。

委托人:

今年1月25日,王屹仡会见她妹妹王屹强时说:“关于我申诉咱爸代写申诉状的事情,他们(监管人员)让我转告咱爸,他们看不到有条款规定允许这样做,也没有条款规定不允许这样做,他们没有权利解释法律。”既然没有条款规定允许这样做,也没有条款规定不允许这样做,那么王屹仡本人愿意写委托书也行,不愿意写委托书也行,王屹仡做与不做这件事情都不应该受到干涉。因为监狱干涉王屹仡写与不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另一个侧面讲,既然监狱不明白如何执行这条法律,时间过去2个多月了,为什么不向检察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呢???

为了写委托书,王屹仡几次找监管人员确认,都被拒绝了,连她的EMS信件也被没收了。2006年1月11日我又发EMS给王屹仡,其中包括“法律支援申诉”的信和“申诉状”等6份申诉材料都也被扣留了。监管人员对我的解释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他们的解释是在撒谎,是在愚弄百姓。事实上他们剥夺了王屹仡的申诉权,并且一直在刁难和阻挡我对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具体详见“投诉信”。

随此上访信邮上“给潘明奇法官的信”、“法律支援申诉”和“投诉信”各一份。希望贵局收到此信后,在百忙中调查落实,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上访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附件四:公开信之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鲍院长:您好!

我从法律的另一个角度对贵院的裁定书提出看法,作为我申诉之补充材料。

王屹仡复制散发“新纪元”第81期和“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是被贵院裁定有罪的唯一证据。顾名思义,“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就是人们对圣经《启示录》的一种研究、探讨和分析的看法,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学术讨论或学术研究,根本谈不上什么犯罪之说,我不用解释,大家都已经明白了。那么,“新纪元”第81期是什么,请大家先来看一看它披露的主要内容:(1)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过民间渠道被证实;(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达到了1101人;(3)北京72岁老人姜昌凤因给印制法轮功真相材料的学员做饭,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兰电视台报道:法轮功向高等法院起诉江泽民。

1、从上述文字上来分析,“新纪元”第81期没有任何反对和分裂我国政府的字样,也没有违反我国任何法律法规的意思,根本涉及不到利用什么邪教组织、破坏国家哪一条法律实施的问题。按照《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之规定,可以判定王屹仡复制、散发的“新纪元”第81期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而贵院都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这份材料定为本案的唯一犯罪证据。而这份证据中的具体事实真相,在裁定书中本应当陈述但没有陈述,反而被全部隐瞒了。贵院有意把无罪的证据当作罪证使用,造成枉法裁判王屹仡。贵院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之规定。

2、我们从内容上来看,“新纪元”第81期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呢?这确实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它披露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那就存在诽谤的问题。如果它披露的内容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那么,法院就应该把它转交给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而对王屹仡不但不应该判刑,反而应该表扬和鼓励她的这种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当行为。

但是,从徐汇检察院的起诉书、徐汇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贵院的裁定书来看,公诉机关、法院没有任何证据否定“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也就是说贵院对它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按照正常审判程序,贵院已经认定“新纪元”第81期内容的正确性。请问鲍院长:贵院依据哪条法律因王屹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而被判刑三年呢?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吗?

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为了维护我女儿的公民权利,从法官到律师、从政府官员到平民百姓、从大老板到小雇员、学法轮功的、不学法轮功的,甚至于是反对法轮功的,我都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坦诚的和他们交换了意见和看法。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地点,从不同的角度看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实况录像,查阅了各种法轮功真相材料,特别是这几年的明慧周刊。明慧网非常详细地报导了国外法轮功学员不但在新西兰向高等法院起诉了江泽民,而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十几个国家也都起诉了江泽民并很多都立案了。明慧周刊也是非常详细地全面揭露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凡事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其个人简历、迫害时间、地点和过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报导,截至2005年12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超过了2800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之规定,我正式提出:因为“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来源于明慧网,我请求贵院访问明慧网,索取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详细资料,不用半个月时间,完全可以调查核实“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重新审理王屹仡一案,还我女儿清白。

3、请大家来回顾一下历史,在99年7.20之前,全国有上亿人学法轮功,但是,没有一个法轮功学员出去发传单,送光碟的,全国上下呈现出一片祥和的气氛。就是震惊中外的4.25万人大上访中,朱镕基总理妥善地解决了法轮功学员提出的,释放在天津无故被抓的法轮功学员,允许出版法轮功的书籍,允许有一个合法的炼功环境的三个要求。就是这三个要求也是法轮功学员即一个中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的权利。到了99年7.20,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整部国家机器,全国上下,疯狂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迫害,加上铺天盖地的造假宣传,使得我国人民处于红色恐怖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发发传单,送送光碟,苦苦的向人们诉说着他们被迫害的事实真相,有何不可?难道在中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中报导了一则美国新闻,说,布什总统在农场休假时,有一部份民众在农场外游行示威,但没有任何警察去干扰他们。这正好说明了美国的宪法在美国得到了实施。那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什么叫言论自由?难道两口子在家里说话,就叫言论自由吗?那也用不着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凡是在国家最高最大的法律上规定了言论自由,那就是允许人们对自己周围发生的一切可以自由自在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主张,宣扬自己的信仰,当然也包括批评政府的行为,揭露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中国公民的信访、上访、印发传单、发表文章、登台演讲等等,就是言论自由的发达方式。王屹仡散发“新纪元”第81期的行为完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王屹仡学了法轮功就不能享有中国公民的正当权利了吗?难道揭发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罪吗?鲍院长您如何解释《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之规定呢?贵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已经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条之具体实施。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历史,都使大家懂得道家修真,佛家修善。修真之人不会去杀人作恶,他会行善积德,修善之人也不会坑蒙拐骗,他会诚实待人。这就是说真中有善,善中有真。学法轮功修真、善、忍之人,一定是天下之大好人,他们的大善行为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就是连抓捕法轮功学员的警察也是不得不承认的。有一天上午,天安门广场上正在抓捕上访的法轮功学员,突然间两名青年警察和两个小伙子撕打起来,不分胜负,另一名年纪稍大的警察一边跑一边高喊:“抓错啦!抓错啦!学法轮功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正是法轮功学员大忍之心的体现。

《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罪犯行为作斗争。”贵院把刑法的任务整个翻过来了,用刑罚去迫害、迫害真正的好人。贵院刑一庭的法官陈星明知道学法轮功的修炼真、善、忍,但在王屹仡的裁定书上,她竟敢自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把王屹仡的正当行为诬陷为犯罪,这就充分说明了法官陈星分不清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忍什么是斗,她连做人的基本道理都不知道了,才导致她法律上思维逻辑的错位,敢于枉法裁判王屹仡。

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一名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完全反映出这名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没有道德没有良知的人,绝不可能去正确执行法律的。05年11月25日发生了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警察何雪健连续强暴两名法轮功女学员刘季芝和韩玉芝的恶性事件,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也是当前部份执法人员的真实写照。

4、贵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对王屹仡本人及其亲属造成很大伤害,同时给监狱执行刑罚出了难题,把监管人员推进了陷坑。《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那么,监狱怎么样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呢?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什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在《刑法》中是找不到的,在犯罪人的案例中也是找不到的,因为王屹仡没有罪!请鲍院长想一想,在贵院的裁定书中找不到王屹仡的犯罪事实、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法规、是怎么样触犯的,监狱怎么可能知道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什么、犯罪原因是什么呢?按照第四条规定:“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请问鲍院长,监狱拿什么理使王屹仡服呢?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王屹仡学法轮功,修炼真善忍,贵院要改造她什么?!叫监狱不让王屹仡学真,要学假;不学善,要学恶;不学忍,要学斗,要腐败,要把好人改造成坏人,我国的法律允许吗?我能允许你们把我女儿改造成坏人吗?请鲍院长深思!

王屹仡父亲:王槐忠

2006年2月12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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