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侵犯案例不断发生却很少曝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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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2月20日】最近河北省警察何雪健对法轮功学员刘季芝、韩玉芝的强奸案被曝光出来,这可以说是第一个完整被曝光的强奸案。据我所知,这些已经被曝光的强奸案例只是冰山一角。虽然师父一再告诉我们邪恶是见不得人的,怕曝光的,要给邪恶曝光,这样最能有力的制止迫害,但是这些年还是有太多的强奸和性侵犯的案例没有被曝光出来,以前报道过的也有一些是不够清楚的。所以我想和同修们从法理上交流一下对这个问题的一些认识。

毫无疑问,很多案例没能被曝光的一个原因是邪恶的消息封锁与对知情者的威胁。但是为什么同样是迫害案例,与其它案例相比,强奸和性侵犯的案例被曝光的尤其不充分呢?这其中就不能不说有我们自身的心理障碍了。

其一,与各种刑罚不同,这类案例不一定造成肉体上的重伤,因此有些同修对这种迫害的认识不够。

特别是在早期,学员们很难理解为什么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法轮功学员的身上,所以出了事没有象遭受酷刑那样,做出的第一反应是立刻向明慧曝光,而是把时间用在了翻来覆去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而且所分析的原因又往往不太对。例如在2000年有一位北京的法轮功女学员在北京天安门分局被双手反铐、一个人关在单间里,结果被值勤武警欺侮了两个小时。但她当时认为这是她的业力造成的,一直默默承受,甚至没有呼救。事后因为她认为应该“宽容”那个犯罪的武警,也不愿将此事曝光。还有的学员认为自己出了这样的事是因为自己有色心导致的,其他一些学员也这样来批评受到了这种迫害的学员。所以在2000年前后,有很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样的原因至今没有被报道。

但是我们在正法修炼期间遇到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按个人修炼来看待,而且这些行为的发生表面上都不是意外事故或个人恩怨,是在对法轮功迫害的前提下发生的,所以这是针对大法的迫害,即使我们有个人的执著,在放下执著的同时,也不应该放弃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抵制迫害,否则执著个人的业力与修炼层次就成了更大的执著。

其二,邪恶利用当事人的羞耻心变本加厉的迫害。

性侵犯是对人格莫大的侮辱。造成很多女学员对在面对迫害的时候不是在努力的抵制,而是在哭。从常人的角度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都明白,人敢对神这样做吗?绝不敢。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绪马上就被打到最低点,正念就很难发挥作用了,所以一些在酷刑迫害中都不妥协的学员,在这样的迫害下精神一下被打垮了,那么邪恶看到这招好使,就拿来作为杀手锏。北京有一位女学员2000年在刚被抓时表现还算坚定,但被警察剥光衣服投入男监号强奸,此后一个眉清目秀的人变得浮肿,后来思维就混乱了,甚至帮起了警察。

其三,邪恶利用当事人不忍回忆的痛苦来掩盖迫害。

如果从迫害角度来说,强奸和性侵犯可能是比酷刑迫害致死还要残忍的,它让人真是生不如死,而且场面极残忍,禽兽不如,使当事人不愿真名实姓的揭露迫害,知情者也不愿说。

例如2001年发生在北京大北窑立交桥下的强奸案,当事人是一位非常勇敢的学员,即使这样,她也只是讲到了自己的遭遇,并没有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这位学员后来被关押在七处,很可能已经被判刑。强奸犯还逍遥法外时,受害人却被关押了。如果这位学员当时愿意象河北的两位女学员一样全面揭露邪恶,一是能让世人感到这种迫害是真实存在的,二是能让同修们更有力的营救她。其实马三家劳教所强暴18位女学员的事曝光的也很不充分,以至于邪恶一度在此事上大做文章,硬是倒打一耙,说是我们在“造假”。

再例如2000年,曾经有一些外地来北京天安门请愿的学员被警察抓住,他们都不愿说出名字,被警察送往七里渠附近的一个看守所。在那里,警察把所有女学员的衣服扒光,投入男监号轮奸,而且逼迫所有男性法轮功学员在场观看。当时有一位山东的男学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就说出了名字。这位学员被当地警察押回原籍时,警察发现他是自己的远房亲戚,就把他放了。但是当他回北京讲到这件事时,只是一带而过,也不愿曝光。从这位学员的表情可以看出他非常痛苦,他说当时简直是惨不忍睹。

当然从做人的角度,这些学员的心情都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但是旧势力看到会想:你们有人的羞耻心和对极痛苦的事不愿回忆的想法,那就抓住这一点来迫害,而且越严重你们越不会去曝光。这样等于是我们给邪恶留了一个迫害大法弟子的漏洞。

修炼人就是要超出常人的,羞耻心在常人来讲是对的,但对走在神路上的人来讲,或许就是障碍。我们不是要修成觉者吗?一个觉者是宇宙真理的保卫者,那我们在人间是不是应该修出这种对真理的维护呢?如果对杀人放火、强奸妇女保持沉默,那就谈不上对真理的维护了。

师父在《清醒》中说:“大法徒 抹去泪 撒旦魔 全崩溃 讲真相 发正念 揭谎言 清烂鬼”。

让我们不要再沉浸在被侮辱的痛苦中,让我们不要再沉默和消沉,让我们不要再执著于自己的修炼与提高,为了揭露谎言,为了救度众生,为了维护正义与真理,我们应该说话了!

建议有三:
1, 被迫害的当事人勇敢的站出来揭露邪恶;
2, 知情者提供有关信息,补充完善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使事实真相更确凿;
3, 其他同修们听到这样的消息不应该再指责或指挥受害人或当事人怎样做,我们应该主动采取行动,看看自己能为他们做什么,各自拿出自己最好的办法,全面向社会讲清真相。

以上是个人的认识,请同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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