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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宪法法庭做出历史性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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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0月21日】(明慧记者林易、郑岩报道)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宪法法庭判定,西班牙法庭有司法管辖权去调查和起诉那些犯有群体灭绝罪的罪犯,即使这些罪行没有发生在西班牙,也不论被告或原告是哪国公民。此项宪法法庭的裁决将对起诉江泽民、罗干等人的案件产生重大影响。西班牙即将调查和起诉群体灭绝罪。

西班牙宪法法庭是西班牙负责最基础权利的最高级别法庭机构。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宪法法庭驳回了西班牙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该案件提交于1999年,是危地马拉的玛雅人作为灭绝罪的受害者在西班牙国家法庭提交的起诉。该案件类似于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罗干的起诉案。

两年前的2003年10月15日,卡洛斯-伊格莱萨律师(Carlos Iglesias)在西班牙提交了一项针对江泽民、罗干及其他罪犯对中国的法轮功学员所犯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诉状。西班牙法庭也示意诉状指控符合灭绝罪的定义和法律标准,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不是西班牙人,并且罪行没有发生在西班牙本土,诉讼程序没有继续进行。

西班牙宪法法庭今年10月5日的判决突破了上述瓶颈。鉴于灭绝罪的严重性,宪法法庭在10月5日的裁决中指出:群体灭绝“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范围,涉及到国际社会这一整体。起诉与惩治犯罪者不仅是各国的责任,而且是所有国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

西班牙宪法法庭的这项裁决具有历史意义,成为一个典型范例——任何灭绝罪犯和酷刑罪犯都不能够逍遥法外。已有西班牙媒体证实,所有在西班牙外国原告起诉犯有灭绝罪的外国被告的案例,包括对人类近代史上犯有最严重的灭绝罪的起诉案——中共对法轮功信仰的迫害,都将受益于这项裁决。

1999年7月以来,在前中国国家主席、中共魁首江泽民的授意和强制下,上亿的民众经受群体灭绝的迫害,在极其残酷的酷刑下,数以万计的民众遭到谋杀。法轮功学员在中国无法得到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海外针对江泽民、罗干等主要责任者对中国的法轮功学员所犯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开展了起诉活动。2003年原告通过卡洛斯-伊格莱萨律师向西班牙法庭提交的起诉案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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