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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法弟子刘红梅自述6年来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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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0月2日】2003年4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在第一法庭秘密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徐恂、李成香(女)、田然(女)、刘红梅(女)、王玮(女)等七名大法弟子。

在法庭上,刘红梅义正辞严地斥责历下区法院的违法行径并正告邪恶法官:“这种审判完全是非法的,是践踏人权的,你们的审判是心虚的、见不得人的。你们将来一定要为你们今天的所为去负责、去偿还的。”王玮则正告恶人,自己讲迫害真象完全是合法的,并没有违法,公民有选择自己信仰的权利;善恶必报是天理。刘红梅、王玮的正念正行,震慑了邪恶,使得审判草草收场。

刘红梅因始终态度坚决,不肯转化,且在法庭上义正辞严,所以被加重迫害,判了7年。

下面是刘红梅在宣判后的上诉书中所述的几年来遭受的迫害(略有删节):


我想再陈述一下自己在这几年的遭遇,让我们来看一看到底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中国的法律到底是如何执行的。

2000年1月28日,济南科院路派出所对我罚款5500元,并扣留了我的居民身份证,没有任何罚款依据,没有合理解释,没有开具任何票据、收条。收取现金就要开收据这是最基本的会计常识。

没有理由就可以对公民随意罚款;为了防止公民去外地或进京就可以随意扣留其身份证;诱使、强迫公民在“六不”上签字,违背《宪法》规定;不准许公民去外地特别是北京,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和义务,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信息时代却不让公民使用电脑和上网;派出所可以肆意骚扰和要挟我们的单位和家人;“610”更是如同文革时的造反派可以凌驾于各级政府和法律之上,随意支配一切,所有这些,都严重的骚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侵犯了我们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

2000年10月24日,科院路派出所以欺骗的方式将我骗到所里关押并送到历城看守所。看守所克扣我们的口粮,严冬天气每人只一床被子,冰冷的水泥通炕上没有一床褥子,且对我们进行残酷虐待,使我们过着饥寒交迫的日子,当我们询问时,他们居然说“上面说了,饿不死就行”,在身心各方面均使我们受到很大的伤害。

2000年11月24日,看守所让我在释放证明上签了字却并不放我回家。紧接着历下区委、区政府就以我未转化为由,在无理羁押了我一个月之后又将我送至郭店一体育学校招待所进行洗脑强行转化,毫无人身自由,并强迫我们的家人交纳10000元、5000元、3000元不等的生活费。监禁的生活却每天收取100元的生活费用,明显的是在敛财。一批年轻小伙子身穿迷彩服昼夜监视我们,他们可以随时闯入我们的寝室,甚至可以肆无忌惮的掀开我们的被子检查我们的坐姿,全然不顾及男女之别。我们生活在恐慌之中,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毫无人权可言,经常会遭到毒打和辱骂。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我们,并利用各种不法措施剥夺我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11月底,科院路派出所张贵生等一行对我们暴跳谩骂,并埋怨“转化班”的打击体罚力度不够。民警刘峰在询问时居然问道:“你们要法轮功,还是家庭?”我说:“我炼法轮功与我的家庭不相抵触。”他跳着说:“不行,这两样你只能选择一样,休想两样都要。”我真莫名其妙,他有什么权利让我做这样的选择?是否是文革遗风在警界一直留存?在高度文明的今天,警察竟然诱使和逼迫公民与家庭划清界限、迫使离婚!还有他们所进行的家属连累等逼迫手段,其实是对我们极大的精神摧残。

2001年6月8日济南天桥区公安抓我时对我进行严重殴打,将我双手反铐(铐子扣的很紧)致使第二天我的手背成黑紫色,肿的比馒头还高,6月9日送我至看守所体检时,鼻梁、膝盖处还有伤痕。

2001年7月8日,科院路派出所在将我无理羁押了一个月之后,一面填写好释放通知单,一面又毫无道理没有任何解释地将我接至派出所关押,令人惊异的是当晚只将我与一男性工作人员(非警察,系从社会招聘的临时工)两个人反锁在装有铁棂的羁押室内。请问这是执行的中国现行法律吗?允许只安排一个异性非正式工作人员看管被羁押的人员吗?

2001年9月28日,槐荫公安无故抓捕我,手段非常粗暴,指使一批治保会的人员和他们混在一起,摔伤我的胳膊,打伤我的太阳穴和我的面颊,面部的伤痕20多天才恢复。9月29日科院路派出所没有任何说明,强行送我至省妇幼体检,我认为关于体检理由我有权知道,他们也有义务告诉我,但他们一直未说。我不能一次次的纵容这些所谓的执法者执法犯法,无法无天。后来径自将我送至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没有法律手续,没有体检证明把我放下就走了,十几天后才通知我的家人。顺便说一下几年来公安关押了我多次,从没在24小时通知我的家人,有时甚至拘留我一个月都不通知家人。在我绝食绝水半年之久的情况下,他们还是不考虑我的身体状况,只顾瓦解式轮番轰炸一样抓一帮又一帮邪恶之徒呜呜呀呀,12点甚至2点才让睡觉。八个多月以来从未到户外见过太阳。

2002年5月26日,科院路派出所民警杨家忠到劳教所找我,让我在一张劳教通知书上签字,被我拒绝,关押了我这么久,一句解释没有就让我签字?后来管理科田科长授意杨家忠代签,并让他把落款时间写为2001年底。那么现在法官已经告诉我“2002年2月4日即解除劳教决定”。可是这一切均未通知我,且不说同样是没有法律可言,单就这个时间问题你们如何向我解释?又如何向我家人交代?为什么在事发时不通知我,在解除劳教时不释放我?过去四个多月之后却突然让我签字办入所手续。那么没有手续劳教所可以收人,有了解除通知,劳教所又可以不执行,继续收容,这还要法律程序干什么?

2002年6月14日历下分局宋某去找我,一边给我谈话一边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叫劳教所的人将我的所有物品收拾妥当,没给我任何理由就让我走,我问五大队的大队长牛学莲让我去哪里,她说“你这种人还能去什么好地方吗?”历下分局的人拿着东西就让我上车,我不肯,他们就托词,说不知道,等当官的来了问领导吧。我就一直坚持等到他们所谓“当官”的来了,大约有四十分钟左右,结果他们依然跟我打哈哈,最后说了一句“没什么,给你换个地方”。我依然坚持,后来劳教所江所长和管理科的杨科长就恼羞成怒的推搡我,并向分局的人建议用绳子捆住我把我塞上了车,还咬牙切齿的甩给我一句话“刘红梅,你快走吧,我们根本就没收容过你。”最后车子停在了济南市看守所,他们磨蹭了半天才拿出一张逮捕证含含糊糊的念了念,并告诉我说之所以在劳教所时不敢给我看,是因为怕我抗拒,那样的话对我不好。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不按照法律行事,还找歪理蒙人。不过也难怪这些执法者总是理不直气不壮,因为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他们就是做的不对,而他们也自己清楚,所以就只能什么也不敢说,什么也不能说,因为他们说什么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什么都不能自圆其说。曾经有位警察就对我说过这样一句自我安慰的话:“将来即使你们平反了,也没有我的什么责任,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小警察,当官的上面的领导叫我抓拿你们的,我得执行啊,所以即使有那么一天,我可以把责任推出去,保全自己,没关系。”他真是太可笑了,谁都替不了谁的。我师父讲过“无论什么人在世上做了什么坏事都得自己偿还。”“善与恶的表现中都充分体现了各自将要得到的结果。”“人的一念也会决定自己的将来。”文革时的那些被指使造反、打人的红卫兵、造反派有幸免的吗?人民能饶恕他们吗?他们的良心能饶恕他们自己吗?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

我从2001年9月28日至2002年3月29日长达半年之久没有吃饭,鉴于那些随意殴打、体罚、无故抓捕我们、严重扰乱我们正常生活的执法者的恶行,且无论在哪里都不依法办事,所以我以绝食绝水抗议,因为我曾经依法上访、写信反映、当面诉说,但是不仅没有人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反而导致他们更残酷的迫害。强迫灌食,使我的口腔、鼻腔、胃等脏器遭受严重创伤、经常出血,而且他们强行灌食,多次呛入气管,差点窒息。从来不顾及我的健康,视生命如草芥,还强迫我在那种情况下,打扫卫生,体罚我,不让我睡觉,强迫我每天连续坐19甚至20小时,八个多月没到室外活动,一直把我关在一间屋子里,找两个人看着我,在灌食的时候他们经常使用武力,谩骂不断。管教人员随意指使劳教人员殴打、辱骂我们,还不允许我与别人接触,不让我看书、报等,几乎剥夺了我的一切权利,除了他们强行转化我的那些歪理邪说、谣言谎话之外,不允许我接触任何人、书等,而这些折磨几乎是常人无法接受的,我也终于明白了在中国历次政治运动和文革中被打成“右派”关进“牛棚”的人为什么会自杀了。劳教所就是“邪恶势力的黑窝”,他们在邪恶命令的指使下对大法弟子犯下了滔天的罪行。不仅体罚,就连绝食的问题国际人权公约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

往事不堪回首,我也真的不愿再去回忆那些令人齿冷的日日夜夜。就我所经历的一件件一桩桩往事我也不想发表什么评论,烦请中院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衡量一下,究竟是谁在犯罪?!究竟是谁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另外,也请你们别忘记了,这些上诉状都是要存档的,将来就可以以此为据追究你们的责任,你放弃了一次机会这是你自己的悲哀,道理已经给你们讲明了,选择怎样的结局和命运那是每个人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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