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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大法学员胡哲辉、辛敏铎被非法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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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0月10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非法开庭审被绑架的四名大法弟子侯云飞、胡哲辉(女)、辛敏铎、鲍俊岑(女)。四名大法弟子均已被迫害的衰弱无力,不能行走,两名女大法弟子是被警察用被子抬着上下楼;两名男大法弟子则是被警察粗暴的拖着上下楼。大法弟子要作无罪辩护的权利,被法庭当场非法剥夺。 现在得知胡哲辉被非法判刑15年;辛敏铎被非法判刑13年。

胡哲辉、辛敏铎等大法弟子被盘锦市公安局警察于8月3日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盘锦市看守所迫害。他们绝食抗议对他们的非法关押、迫害,遭不法人员实施定位酷刑折磨,鼻子里插灌食管不给拔。现胡哲辉、辛敏铎对非法判刑提出上诉,并陈述在所遭受的迫害。

胡哲辉的遭遇:

我是胡哲辉,女,40岁,辽河油田录井公司职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因我住过的地方曾有法轮功真象资料而认定我有罪。2005年9月12日,我被非法判刑15年。

判决书称:“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与事实不符,法律证据不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一、对本上诉人的定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犯罪依据。完全是非法的。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完全是基于我是法轮大法弟子,坚持自己的信仰,说真话,向广大人民群众讲真象。至于强加给我的罪名,根本就是莫须有。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受宪法保护的(符合中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广大法轮功修炼者是一个和平、理智、真诚、善良的群众。遭到镇压之前,法轮功的名字在中国已经家喻户晓,法轮功提倡的“真、善、忍”精神使修炼者身体健康,道德回升,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从1992年5月法轮大法传出到1999年7月20日遭迫害之前的七年间,学炼者很快发展为一亿人。99年7月20日开始,对法轮功的这场镇压,完全是江泽民一手挑起,胁迫政府官员跟从的,从宣布到实行都是违背中国宪法的,完全建立在江的个人决定和谎言宣传的基础之上。镇压开始后三个多月的99年10月25日,江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首先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继而授意《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了“法轮功就是邪教”一文。10月30日,在江的淫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江泽民讲话在先,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在后,这是明目张胆的把他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人大常委会之上。

《宪法》第80条、第81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利。《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说“法轮功就是邪教”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至于《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谁都知道文章永远也不是法律。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头至尾也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只是泛泛地谈到要取缔和惩治邪教。我查遍全国人大通过的所有法律,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这个细则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的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这个细则的“邪教”定义。其实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邪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以事实为基础,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

二、 对本上诉人的定性,是非颠倒。

本人于1996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通过修炼身心受益很大,多种疾病不治而愈,如心脏病、风湿性关节炎等,思想境界也不断升华,能够处处为别人着想,做事先考虑别人,工作中任劳任怨,不再计较个人得失,这是家人、亲友、邻居和同事们有目共睹的。由于大法弟子在常人社会的表现,“法轮大法好”、“炼功人都是好人”在民众中广为流传,并已深入人心。

就是这样一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们,1999年7.20开始却遭到了江泽民一伙人的残酷镇压。

然而,你走出国门,世界各国都支持法轮大法的洪传,就包括和我们同根同祖的港澳台地区,法轮功也是受到各界的支持,法轮功修炼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在法轮大法在全世界70多个国家洪传,《转法轮》一书已被译成20多种文本,法轮功在全世界得到近1200项褒奖,法轮大法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连续多年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

2001年8月26日,我去外地与大法学员交流,当场被不法公安抓捕,这些人不分青红皂白,不容个人合理申辩执意要把我关押迫害,在回家取衣服时,我正念逃脱魔爪,并于2001年8月27日开始流离失所,这期间,家里多次遭到骚扰、威胁和恐吓,从此一个三口幸福之家被拆散,上小学的女儿从此失去了母亲的关爱和呵护,由于丈夫工作忙,女儿经常吃不上应时的饭,丈夫工作出差时,女儿只好寄养在邻居家。而我,从此过上了逃亡生活……有时吃住无着,还得提防着恶人抓捕。2001年12月21日,单位以我长期旷工为理由,开除了我的公职,至此我失去了我过去所有的公民权利,失去了生活的基本保障。

2005年8月3日,我悄悄回到家中看望女儿,这时跟踪我到家的警察将我绑架,并在我曾住过的地方搜出一些大法真象资料(如电脑里储存的大法资料信息、真象小册子和光盘等),国保大队的警察们搜到后如获至宝,拼命给我搜集所谓罪证,并用酷刑折磨我,由于我不配合他们的迫害,绝食抗议,他们不但用各种刑具折磨、毒打我,还野蛮的给我灌食,并连续39天身体被24小时固定成“大”字型,身体一动也不能动。经过长期折磨,我已经出现生命危险,法院却于2005年9月12日上午,用背裹着抬进法院进行审判,上午10时,我突然心脏病发作,心脏供血不足,四肢抽搐,脸色青紫,警察怕出事审判进行不下去,打电话叫来了120救护车,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生命暂时脱离了危险。在大约11:20开始对我审判。但凡是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只是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思想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辖的范围。我国刑罚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他们对我的判处,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又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所以对我的审判完全非法的。

三、 没有法律的依据是非法的。

不管依据哪一级“对邪教的司法解释”,我所制作的传单与光盘的内容都不属于邪教内容,既无反政府反社会的言论及政治纲领,也没有恐吓的言论,也没骗人钱财,更无诱导别人自杀、杀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揭露有关执法部门或人员如何违反国家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内容。《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江泽民施暴在先,众多无辜法轮功学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说话、申诉的机会和渠道的社会中,在上访等于犯法,说真话受迫害的“法制”时代,利用传单等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申张正义,何罪之有?再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申诉遭受无理迫害是违法的。难道某些领导人或某部门及个人,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势压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难道可以若无其事的逍遥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犯罪、阶下囚。我真的搞不懂,这是为什么?

四、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9月12日上午对我的审判,严重的违反审判司法程序,审判是无效的。

法庭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地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官与执法人员这点基本常识应该有吧?在开庭前,公诉人员的起诉书应该让我知道吧,即使不让我请律师,法院给我指定的律师也该让我见面吧,我的家人也该让我见面吧?但是那些执法者哪管我的死活,哪管我的冤屈,他们执意要迫害我。

在整个被非法关押期间,他们不允许家属与亲朋好人见我,更不管我的死活,他们的目的很清楚,担心谎言被揭穿,担心罪恶怕暴露,担心正义被伸张。在法院开庭之前,法院根本没有通知家人,也没有写出审判告示,是家人自己多方打听才得到的消息,家人才通知亲朋好友的,出人意外的是参加对我的审判竟要亲朋好友拿身份证参加,从而把他们拒之门外。在审判中有人录像时,法官惊呼不让录像;当有人告诉是自己人时,又让录像,我不知道法官这样做是否公正。法庭是公平、公开的地方,有什么亏心事见不得人呢?

对于公诉人员给我罗列的罪名,我要求自己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我说:“法院指定的律师事先未跟我沟通,不了解我的情况,无法为我辩护。”法庭不准,法官还说:“我们不听你讲故事。”我要求律师为我作无罪辩护,但律师说:“我无权为你作无罪辩护,我只能为你做轻罪辩护。”我真不知道法院与律师之间达成什么默契。以后的审判,只是按法官事前设计好圈套让我回答“是”与“不是”。经审问后,我的律师轻描淡写的说了几句,大意是:“我的当事人没有口供,证人不在场,无证人口供,并且证据不足。”即使这样,我还是被判了15年。这与30多年前盘锦地区法院对张志新的审判何其相似,历史的悲剧本不应再次上演。

中级法院也是一级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的唯一原则。那么按照我国的《立法法》,“两高”没有立法权,就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本上是不得与《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现在“两高”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和处理办法,完全是根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国家法律程序办事,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现在同样问题也摆在你们中级法院领导面前,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意见呢?还是选择法律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呢?如果你们非要执行上级的命令,那是执法犯法,我仍然保留申诉的权利。但是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而且你们实行的是终身审判制,不管到什么时候审判错了,你们都得负法律责任。真象总会大白,我希望你们一定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

我的上诉请求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制度中必须遵守的原则。请求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我的非法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宣判本上诉人无罪,还本上诉人清白,无条件释放盘锦地区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胡哲辉 2005年9月


辛敏铎的遭遇:

我叫辛敏铎,在父母的心里我是大孝子,又是亲友、邻居及同事公认的好人,也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学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工作很出色,领导也看到我不计名利,在矛盾面前宽容大度的品质。但就因我修炼大法,坚持自己的信仰,一夜之间成了被管制的对象。曾三次被非法关押,遭受非人的折磨,被残酷虐待。现被非法判刑13年,为了讨回公道,依法提出上诉。

2001年6月29日在办公室上班,不知为何突然被抓,夺走了我买来不到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一万七千元),说里面有法轮功内容。就这样我被他们非法关押在辽河油田拘留所,当时我很迷茫,中国公民没有信仰自由了吗?连浏览网络自由都没有了吗?想不通我就绝食了。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在绝食这段时间,我承受难以忍受的折磨,他们让一群犯人死死按住我,用铁勺子撬嘴,把牙都撬歪了,满嘴是血。后来又插管,从鼻子里反复才能插进去,口中用夹子撑着。有一次插管灌食,人多按得太死,我无法喘气,既不能说话了,又不能动了,觉得要憋死了,医生发现了异样,才让犯人松手,我才活下来,我真正的感受到人被勒死的痛苦。10天后开始呕吐,他们就不插管了,用硬物撬开嘴,直接往里灌面糊加盐。牙也撬松动了,嘴也撕裂开了,呛得直翻白眼,这样灌想吃都吃不进去,很容易呛死。

父母花钱托人见我,他们见到后,差点晕过去,经过他们劝说,我结束了36天的绝食。

8月16日,我被非法处罚三年劳教,在盘锦市教养院期间,逼迫我写“三书”,骂大法。我说不愿做昧良心的事,就拒绝了。我刚吃饭才10天,身体非常虚弱,为此警员陈长力在操场上对我拳脚相加,把我打倒后,用皮鞋踹,再抓起头往面包车上撞,直累得陈长力呼呼直喘才住手,当时目击者近百人。然后拖进屋里再打,打得我大小便失禁。法官们哪,看看他们多残忍,这是人民警察吗?让人寒心哪!再看大队长唐小彪,让我背二十条,我不背,他们就打,背不会还打,唐小彪还把我关进小号,吊起来,用电棍电,每次半小时左右,电了多次。中岗(看我的犯人)每次进屋时,我就颤栗,有的他们受唐小彪的指使,不分时间、地点,对我随时掐、拧,我被吊着不能动。吊得时间长了,腿、脚肿得吓人,双手也不好使唤了。唐说:你差得远了,××那时吊得脚后跟都看不着了,他们打人专门向人的小便、小腹部位猛踢猛打,打倒后用脚踩,有一次唐小彪穿着皮鞋踢我的脸、一脚就踢下一块皮肉,现在还留有痕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唐小彪不仅对我进行肉体折磨,还要在精神上摧残,进行人格侮辱。把黑板擦上的粉面抹在我的脸上,往我后背上写骂人的话,往脸上吐吐沫……。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

蹲完了小号,又来人非法提审,一次来一屋子人,都是公安局的。他们威胁我说:“你还有事,改判送监狱。”说完就用电棍电,警棍打,不知打了多少下,我疼得受不了,本能的用手挡,一棍下去,连手带胳膊全紫了,我说:“不是不许严刑逼供吗?”一个警员冲上来,边打边说:“谁逼你了。”这难道不是逼供罪吗?先打后审。

后期对我的体罚是坐塑料板凳,长达十八小时,不准活动,屁股都坐烂了,淌黏液。院里规定一天只许上两次厕所,我尿频,多去一次回来就是一次毒打。为了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上厕所,不知挨了多少次打,这是犯了哪条法?

经过11个月的非法折磨,我已奄奄一息,

2002年5月28日,盘锦市教养院打电话让我保外就医。那天, 30多岁的大小伙子,让60多岁的父亲抱回家,当时我看到我的样子失声痛哭,我遍体鳞伤,满身电棍的痕迹遮住原来皮肤的颜色,有的伤口还没有愈合,体重80斤,舌苔全部脱落,嘴烂的张不开,不能动,不能说,不能睁眼,只有微弱的呼吸,还有满身的疥,痒得难以忍受。就这样公安人员还多次骚扰,要开“十六大”,听说公安又要抓人,身体还没有恢复好的我,无奈的流离失所了。

2003年4月2日,我第二次被抓,当时在公安人员没有出示逮捕证,没有通知家人情况下,被非法送到三所,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违法,当时非法搜身,我身上有一千二百多元钱,两部手机,一串钥匙,全被搜走。当父母去国保大队长张润秋要钱时,张说:搜到一千二百多,但你怎能证明是你儿子的?去了几趟都没要到任何东西,现在两年多了分文没给,也没有个说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没有地方讲理,又开始绝食了,在三所遭到野蛮的灌食和惨无人道的折磨定位28天,出现生命危险,2003年4月29日,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刘敬雨给我们家打电话,让明天拿二万元到国保大队来,父母问为什么?刘敬雨说:“明天你来就知道了。”30日上午,父母去国保大队,刘敬雨说:“你儿子身体不好,为了救你儿子,取保候审,拿保金二万。”父母说没那么多钱,一万行吗?刘敬雨说:“不行,不救你儿子就算了,明天我们放假了,你儿子死活你们自己负责。”父母又问这钱具体做什么用,大队长张润秋说:“先把钱交了,回来告诉你。”就这样父母回家凑钱。下午去交钱,交完钱后张润秋说:“这案子没完,回去养身体,随叫随到,一次不到扣七千,你这点钱三次就扣完了,跑了再抓再罚。”父母问保多长时间?张润秋说:“再说。”取保为什么不给我们定时间,无限取保吗?取保须知明文规定:一般案二月结案,复杂案六个月结案,疑案十个月结案。此案为什么2年多不结?既然你要没收这二万元保证金,为什么不签发《没收保证书》。2个月后,刘敬雨、宋波拿个本子到我家问这问那,父母也不懂法,他们做笔录,然后由父母签字。一年后父母去要钱,刘说:没收了,你能把儿子交出来吗?案子两年多没结案,也不给个说法,这给我们全家人的身心及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

《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把钱交完后父母去三所领我,父母在大门外急切的等着我出来,等了好长时间,大黑门终于开了,他们都惊呆了,我斜着身右肩肿得象个大皮球,骨瘦如柴,上身穿着犯人的一件破衬衣,下身穿一条破了的毛裤,脚穿一双不一样大的拖鞋,蹒跚走了出来。(回家后,我告之他们200元的皮鞋,皮带都被扣下了,夹克衫被连拖再打,破得已经不能穿了,走时还扣了210元钱——号服钱)。回家后约2个小时全身一次次剧烈地疼痛,坐不住,躺不下,折腾三天三夜没合眼。上肢全失灵,躺、坐、翻身全不能自理,手不能拿东西,连手纸都不能撕,养了一年多,上肢才能抬到胸前,这是盘锦市看守所给我定位,上刑造成的。难道他们这不是犯法吗?几年过去了,我的身体一直没有恢复好,两只胳膊还是无力。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投诉无门,又随时可能被抓回去遭酷刑折磨的情况下,我被迫流离失所。2005年8月3日,我又一次被绑架,国保从不出示任何证件,也不通知家人就抓走。8月3日下午,我骑自行车在乔家汇美家私城马路上行驶,突然就被人打倒在地,与此同时冲出5个人,把我往车里拖。这些人既不穿警服,也不戴帽徽;既不拿出警察证,也不出示拘捕证。强行绑架。过路人都以为是拦路抢劫,多亏我喊:“法轮大法好!”行人才恍然大悟,说:“是法轮功的被抓了。”抓后送往盘锦市看守所。

8月9日父母得知我被抓,就去盘锦市兴隆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问许浩:“你们为什么抓我儿子?”大队长徐浩说:“触犯法律。”当时父母悲痛得神志不清。这时宋波就拿来我的逮捕书逼父母签字,父母拒签。他们就软硬兼施硬逼父母在我的逮捕书上签字。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凡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

我在2004年5月结了婚,有了自己的家,不料我与妻子都被抓,妻子至今也没有逮捕书,我的家被国保大队给封了。一个星期后天突然变冷,父母去国保大队要求去我家取几件衣服给我送来,姓蒋的说:“他们是成年人不用你们管。”父母问:“那2003年的保金为什么跟我要?”回答是:“你愿意”。父母生气的说:“你们骗人。”他们就把我父母推到门外。这是许浩来了,父母说明来意,他让父母去宋波办公室,父母去时他就在那写东西,父母不知道写什么,写了一篇后,就向我父母问了一些问题:你儿子什么时候结的婚?家里有什么人?母亲回答他做笔录,说完后由母亲签字,母亲问什么意思?宋说:证明他有家,你好去取东西。母亲又一次信了他们,上了当,就签了字,按了手印。第二天上午,母亲去了国保大队,宋说:上午没车,第二天下午宋波开车带母亲等人到我家,有两个警察与她们同车前往。到我家左右,宋波打电话不知说些什么,又等了一个小时左右,许浩、姓姜的、还有一个说是公安局的,下车后,那个公安局的站在门口大声喊:“把身份证拿出来,叫什么名字?在哪住?在哪上班?什么关系?”问完了做笔录,象审犯人一样恐吓她们三个弱女子。把我的二姑吓得腿都哆嗦。进门后母亲仔细一看,翻的乱七八糟,柜子、包都开着,值钱的东西全没了,只剩下被、衣服、碗筷,大、小包全空了,连一片纸、一分钱都没了。这时母亲说:“我儿子不是盗窃犯,为什么要拿冰箱、洗衣机、存折、现金等东西,这和法轮功有关吗?” 徐浩说:“你有发票吗?不是偷、不是抢怎么没有发票?你把发票拿来。”母亲说:“你们都搜走了,我上哪拿,只能在你们手里。”许浩说“没看见发票。”许的这番话令人诧异,难道拿不出发票就都算偷来的吗?就可以被抄走吗?这是什么法律?本着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既然许认定是偷来的抢来的,就得由你们提供证据,拿不出相关的证据就应认定是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就不应拿走,否则就是非法窃取。你们私自闯进我家拿走东西,除了冰箱、洗衣机,还有五仟元存折是我父亲的名字,现金一万多,也没给任何收据凭证。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们还无中生有的在搜查家的清单上写屋内有1100个光盘,说是我制作的。“我儿子屋内没有刻录机,怎么制作?”母亲问:“有什么证据说儿子屋里有这些光盘?”他们拿出照片,地板上有一些光盘。“我儿子家不是地板地,而是瓷砖地,这怎么解释?”纯是移花接木,栽赃陷害。母亲问徐浩:“你们抄家没有家人在场能生效吗?”一个警察说:“你儿子签字了。” 母亲说:“你拿来我看看。” 母亲一看这不是我签的字。徐浩说:“有3人证明就可以代签。” 母亲说:“谁代签谁写上自己的名字,怎么能写上我儿子的名字呢?”在9月12日法庭上,法官问我是否是你签的字,我说:“从抓我那一天到现在,我没写过一个字,我是无罪的。”

公安局、国保大队两年多,对我家敲诈、搜查、抄家等非法手段,拿走现金和东西折合人民币五万多元,现在我正在三所被定位、灌食五十多天,家里去了几十次不让探视。

在这里,所有的有正义、善良的人们关心和过问一下象我这样被迫害的人——法轮大法弟子。让人间有公道。

辛敏铎 2005年9月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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