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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平顶山市610办公室对无辜公民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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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31日】

人民代表大会:
检察院:
信访办(局):

你们好!我叫张玉英,66岁,我要状告平顶山市610办公室、矿务局610办公室及十矿保卫科强行绑架我女儿赵荣花。赵荣花是十矿医院职工,只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曾被非法判劳教两年,出来后仍工作兢兢业业,受到院领导和职工的普遍好评。五年来,十矿有些领导及保卫科助纣为虐,不断找事,致使我女儿赵荣花及外孙女无法正常生活,这几年农历新年都未在家度过。今年农历新年过后,刚从劳教所释放回来不久,三月份就被矿保卫科强行办“转化班”一个月,这才几个月,9月6日上午我女儿正在上班,又将我女儿强行绑架到市政法干校,“转化班”强行洗脑。当我去质问时,十矿保卫科和矿务局610有关领导推脱说,这不关我们的事,是市610下达的指标。当我到“转化班”看我女儿时,他们态度蛮横不想让我见女儿,其负责人任义平还威胁说:“你女儿态度再不好,还送到十八里河劳教。”我说,“凭什么劳教!我们犯什么法了,你把法律条款拿出来让我看看,如果有,我二话不说,扭头就走。”结果他们始终未拿出来也答不上来。我认为这种强行“转化”是完全违法的,控告理由如下:

一、至今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没有一条是针对处罚法轮功(学员)的。当然谁又能针对好人制定法律呢?换句话说,修炼法轮功不违法。也没有一条法律或法规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至于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而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其“定性”的评论员文章是完全违法的,并构成了诽谤罪和诬陷罪。

二、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公布的六禁止“通告”,虽然是针对处罚法轮功的,但完全是违法的。公安是执法部门,根本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通告”,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这样的法律,按照《宪法》和《立法》有关规定,是擅自“立法”行为,其每条禁令都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追究、撤销。再者按《宪法》规定,公安部制定的“通告”属规章级别,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为判刑、劳教和行政拘留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

三、610办公室是未经全国人大批准有执法权的非法机构,根本无权操纵指挥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公民)行使执法的权力,更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根据以上三条,修炼法轮功不违法,更不是邪教,所以信仰真善忍没有错,做好人没有错,任何人无权干涉!因此强行绑架我女儿至“转化班”不让回家,给她本人及上学的女儿和我们全家带来了很大伤害。使我们全家无法正常生活和安心工作,究竟谁破坏了社会安定?!所以我要状告市610办公室极其责任人严重违法:

1.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将我女儿软禁在“转化班”,一天二十四小时有人轮流监管,强行看诬陷法轮功的录像,并逼迫写书面保证,放弃信仰法轮功,还威胁不放弃者将被判劳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即市610办公室及所有责任人,犯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违犯了《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不让女儿回家,每天关在小屋子里被逼迫“转化”,一天二十四小时有人看管,不准外出。这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市610办公室及所有责任人,犯有“非法拘禁罪”。

我女儿以前多种疾病缠身,虽在医院工作也无法根治,自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得到了健康。我倒想问问,女儿有病不能料理家务和孩子时,有谁管过?是十矿领导啊,还是你们市610管过?又有谁能替女儿受罪呢?又有谁能替我操女儿的心呢?现在女儿修炼法轮大法,获得了新生,家庭生活工作美满,(法律法规又无规定)凭什么不让女儿信仰和修炼?!难道还让女儿回到病魔缠身的苦难中去吗?你们这不是在害我女儿吗?不是在剥夺她的健康生命权吗?说严重点,你们不就是在杀人吗?而女儿身体好了,你们却灭绝人性的迫害她,在郑州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期间差点就被恶警用“束身衣”勒死。农历新年过后回来几个月,身体刚恢复过来,又被绑架到“转化班”继续迫害,你们这样置人于死地,简直丧尽天良、天理不容!

最后,我强烈要求人大和检察院,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奉劝那些自称是人民公仆的老爷们,不要认为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或指示,到时就不追究你们的责任,如果上面让你违法杀人你就杀人吗?你就不负法律责任了吗?请你们三思而行吧,不要为了眼前一点小利就丧失了人的本性,凭公心、良心多为民做点好事吧,善待好人,善待大法就是善待自己!

控告人:张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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