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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市朱明春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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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8月31日】我是申诉人朱明春,对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的二审裁决不服,特提出申诉,固本案是冤案,其理由是:造成本案错案的原因有三。

一、米易人民检察院不公正的起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4条、第137条规定,是造成本案错判的关键原因。

我已在他们起诉前向其从法轮功的宗旨,主张,目地及法律角度作了书面陈述,详细的说明了法轮功是正法,不是×教,是和国家的要求是一致的道理。

我的行为只是印了一点说明法轮功真实性的传单而已,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合法行为在做人行事。不论有人把法轮功说成什么,那是他们的事,而对我判刑是针对我的个人行为,我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没有×教的行为,更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罪从何来?

公诉人把我属于《宪法》第35,41,47条等合法行为,强扯到《宪法》300条進行起诉,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宪法》35,41,47条=《刑法》300条;如果这样的话还分宪法和刑法干什么呢?这才是真正的在犯法。

二、庭审不合法。公诉人不公正的起诉,我要求公诉人回避,法庭不予采纳;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庭审的规定。并在关键问题上不准我進行辩解,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

我提出《宪法》条文是我无罪的书证证据,法庭不予采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庭审记录不给我们看,不读给我们听,也不叫签字就作为定案判刑的依据(2004/4/6庭审又如此)、又违反《刑事诉讼法》。

三、由于前述两个原因造成了不公正的判决、裁决、执行强行送劳改、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4条,因此导致本案脱逃的发生;我脱逃目地也只是到机关去说明我们的冤情,而不是逃避现实,躲起来不出来。

从上可见,本案现在情况就如:甲乙二人,甲推乙一掌,乙被碰在一木桩上,脸被刺破形成一条长约13厘米的伤痕,构成人体伤害;而一审判决是:判处木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与甲造成责任之原因无关。这样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是滑稽可笑的。               

关于脱逃未遂及量刑过重问题

根据刑法专著所论:犯罪未遂的: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仅就脱逃而言;实施脱逃,在羁押场所内被发现者虽然逃出羁押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监控下抓获,应认定为脱逃未遂。所以加上本案逃脱情节轻微,应按刑法23条2款和37条:免于刑事处罚和减轻处罚,判决应在拘役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中选择;而判一年六个月,显然是量刑过重。

米易人民检察院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春身为罪犯,不思悔改……”

本人认为:对本案的审判及诉送过程,一开始公诉就是违法的,导致了后面的全过程错误。从总述造成本案的原因可以看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判决叫违法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判决;因此作出的非法判定和执行都是无效的。因此我是无罪的,不是罪犯。

再说“不思悔改”,我们法轮功学员本身就是按照真、善、忍和国家宪法等规定的,在实事求是的说真话,做好人好事,教人改恶行善。怎么悔改,难道悔改为:我们坚持实事求是说真话错了,要说话才对;做好人好事错了,要做坏人坏事才对;教人改恶从善错了,要教人改善从恶才对吗?我坚决不干!

米易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又称:“朱明春的辩解理由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本人认为:我的答辩完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及法学专家专著所论在辩解,怎么会不符规定?难道还有什么秘法吗?

综上所述,本案事出有因,所以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我是无罪的,应无罪释放。

有句话叫做:治病本求其本,断案必究其因,希望法官能明断此案。正如木桩一例,这么明显简单的案子难道都要错误的判处吗?判错此案的法官哪,你们用一点时间静静的想一想吧!想想你们身着法官服对着《宪法》是怎么发的誓言;为什么敢置宪法不顾呢?想想你们工作服上是什么标志;想想头顶上又是什么?想想你们把按照大法“真善忍”做人的遵纪守法的好人关在牢里受折磨。不能去做自己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换成你们自己你们的亲人朋友被如此错判呢?对得起人民吗?对得起良心吗?对得起你们的工作吗?

我无心针对本错案涉及的任何责任人,我也没有把当事人只当成我个人,我是以一个善良的中国公民的身份,真诚地抱着对上级国家机关及执法工作人员的高度信任,实事求是、客观地陈述此案。

希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人民作主,匡扶正义,把此作为典型的错案,按照你们的两制(即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规定,认真研究,分析,严肃处理,纠正此案。但愿省高院法官能对本案作出正确判处,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利后人,也真正体现法律的客观与公正,维护大法《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其他正确实施。

四川省五马坪监狱

申诉人:朱明春

附一: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事诉讼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犯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44条:公安机关提供的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追究责任。
第13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责任的;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160条:经审判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進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人民体质。第22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24条:国家普及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刑法》

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300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第316条:犯脱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宪法》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附二:攀枝花米易县法轮功利国利民事例

1998年攀枝花米易县大洪水淹没了很多良田,淹了很多房屋,冲毁了不少鱼塘庄稼,给人民带来很大损失。从那年猪市坝河沟到湾崃村一社在一公里的公路上洪水过后的淤泥平均有30多公分厚,行人,摩托车无法通行,汽车无法正常行驶,有一辆车被溜到公路下面去了,却无人过问。大法弟子想到师父教导我们:要做个好人更好的人,事事处处都要为别人着想“几十个大法弟子自发去清除淤泥,经过了三四个小时把路面搞得干干净净,路上的行人、司机都说大法弟子好人好报,法轮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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