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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汇编:大陆受迫害大法弟子依法上诉情况(专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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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8月14日】
受害者家属上诉:
  • 黑龙江省双城市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修炼者张生范的亲属的申诉书

  • 要求云南省和昆明市当局释放我的丈夫江玉留 惩处警察违法行为
  • 受害者本人上诉:

  • 辽宁盘锦市派出所所长毒打73岁老人被起诉

  • 一份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传递的上诉状

  • 成都市金琴路小学教师刘晖从狱中传出的申诉书

  • 起诉辽宁省凤城市政法委“610办公室”

  • 葛云玲递交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上诉书

  • 四川省南充市任建国的上诉状
  • 受害者家属上诉


    黑龙江省双城市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修炼者张生范的亲属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3年3月7日)

    省委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

    我们是黑龙江省双城市法轮功修炼者张生范的家属,今就张生范被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局不法干警毒打致死一事向省委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提出申诉,望有关部门及领导给予重视,出面匡正双城公安警风,严惩杀人凶手,还死者公道,并给予死者家属赔偿。

    一、死者简介

    张生范,男,现年三十八岁,家住双城市双城镇和平街二委一组,除右腿因小儿麻痹残疾外,身体健康。曾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并依法进京上访被无理关押。二00一年六月九日清晨7点左右被双城公安非法强行带走,六月某日被毒打致死。

    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在此,我们不想赘述法轮功带给张生范的身心巨大变化,我们有充足的实事。我们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主持正义,我们只想为含冤而死的张生范讨回公道!

    二、张生范是被强行粗暴带走的。

    二00一年六月九日7点钟左右,几名公安强行闯入张生范家中,对张生范说:“局长找你谈谈……”,张说:“我没有做错什么事,我不去!”他们见状不容分说,要强行带走张,他们扬言:“看谁说了算!”张当时坐在长条椅子上对他们说:“你们没有带走我的任何证件,我不能跟你们走!”说着他紧紧地抓住长条椅,但几名公安强行连同板凳一同抬走粗暴地将张生范扔到车中,并连踢带踹地将他塞入座椅底下。请问:国家法律规定这样抓人了吗?!对此围观群众都看得清清楚楚,并议论纷纷说:“这孩子多好。”车开动的过程中,很多邻居都看见车上的警察对张生范大打出手。这哪里是人民的警察?!分明是一伙强盗!他们还有没有人性?!执法部门有这样执法的吗?!这样执法是弘扬了警风还是败坏了警风?!

    三、张生范是被活活毒打致死的

    张生范被抓之前还是一个好好的大活人,没病没灾的,他为何三天不到就突然死去了?!这期间公安不许家属见面,并百般刁难我们。说是心脏病致死的,谁相信呀?!既然敢强行带人并且当众大打出手,那么背地里的毒打是可想而知的!

    四、我们的质疑

    面对双城公安的粗暴行为,面对张生范的含冤而死,身为家属的我们,向省委有关部门及领导质疑如下:

    一、双城公安为什么不带证件就随便闯入民宅搜捕抓人?!
    二、为什么公安对一个残疾人竟大打出手?!谁指使的?!
    三、为什么明明是打死的,非要说病死的?!
    四、说是犯心脏病去抢救(其实他本人根本没有心脏病),为什么不通知家属?!哪些医生参与了抢救?!病例是怎么写的?!为什么不把这些公布于众?!
    五、为什么死后不及时通知家属,非得等到第二天才通知家属(隔23小时)?!这期间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密谋?!
    六、通知家属后为什么还不让家属看尸体?!……

    综合所述,凡此种种,不法之徒们触犯了诸多条法律,人命关天,他们就想草草了事,这怎么可以呢?!面对一个残疾人的惨死,我们哥五个有权利捍卫国家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为冤死的弟弟讨回一个公道。天子犯法尚与民同罪,法律不是哪个人的避风港。我们恳请省委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能亲自去调查核实,听一听双城百姓的呼声!上自白发苍苍的老人,下至目不识丁的孩童,凡是尚有良知的人对张生范的惨死无不愤慨,无不痛恨万分。双城公安的此行此举,实在让人无法接受!请问真理何在?!正义何在?!中国的人权何在?!

    五、我们要求:

    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谁没有妻子儿女,谁没有兄弟姐妹,这样的事如果发生在您的单位,您的家庭,您又做何感想?!我们不想不明不白的失去自己的亲人,我们要为惨死的张生范讨回一个公道!为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澄清事实真相,查清死因,还死者清白。
    二、凡是触犯法律的执法人员和杀人凶手必须承受法律制裁严惩。
    三、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
    四、死者死因尚未清楚前,不准尸体火化。

    以上要求如达不到,我们将继续依国法到北京上访。我们哥五个宁可倾家荡产也要为我们冤死的弟弟讨回一个公道!

    我们恳请省委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能给我们一个圆满的答复!
    我们急切等待这一圆满答复早日到达双城!

    死者家属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要求云南省和昆明市当局释放我的丈夫江玉留 惩处警察违法行为

    (明慧网2004年7月14日)

    昆明市政府、云南省劳教委:

    我叫石云,女,是昆明第二职业中专教师。

    我的丈夫江玉留是同单位教师,是一名法轮大法修炼者。2004年6月2日,盘龙国保以单位有人举报我丈夫散发法轮功宣传光盘为由,抄了我们的家,抄走了法轮功的书籍和资料,抬走了电脑主机。至今没有归还。

    盘龙国保从6月2日至7月7日,先后5次对江玉留進行传讯,但没有一次出示传讯通知单。

    7月7日早上,盘龙分局的公安以请江玉留到国保有事相商为由,将他带上车。江打电话告诉我,并说中午不回来吃饭了,我不放心追问到底是去哪里,他询问了同车公安,才知道是把他直接送往大坪坝第二劳动教养所。当日晚盘龙分局公安李金昌把劳动教养通知书送到我手上。通知书上写到“兹有江玉留因扰乱社会秩序经审查批准,决定劳动教养贰年零陆个月”。我向李公安询问相关法律条文,他粗暴拒绝,后经我多次要求,他才说判劳教是根据《刑法》300条。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
    1、 盘龙公安随意抄走家用电脑等私有财产至今不归还是一种违法行为,我要求退还我的书籍、资料和电脑主机。
    2、 警察在对江玉留的5次传讯中没有出示过传讯通知书,是非法的。询问的主要内容是有关信仰问题,而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些做法是对江玉留人权的践踏。
    3、 在没有对江玉留進行传唤或通知的情况下,警察以其它借口将他骗上车,强行送往劳教所是非法的。
    4、 劳教的依据是“扰乱社会秩序”。江玉留用自己的钱制作光盘赠送给他人,澄清法轮功真象,何来“扰乱社会秩序”之说。按照1982年1月2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江玉留并没有违反其中任何一条规定。即便是李金昌所提供的《刑法三百条》也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截至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出关于法轮功修炼者的相关法律。说法轮功是×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他任何人的言论都只代表个人意志,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按照规范与法理讲,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就不能对公民作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我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纠正以上违法行为,无条件释放江玉留。

    此申诉呈送云南省司法厅、省劳教局、省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

    申诉人:石云


    受害者本人上诉

    辽宁盘锦市派出所所长毒打73岁老人被起诉

    文/辽宁盘锦市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4年8月2日)辽宁盘锦市大洼县西安乡派出所所长张明江毒打重伤73岁老人宁波,被其家人控告到了检察院。张明江曾扬言报复,威胁原告要给老人判刑。目前,73岁重伤的宁波仍被非法关押在大洼县看守所,不让家人看望。

    宁波的家人把恶警张明江控告到了检察院以后,张明江非常恐惧,既惊又恨,扬言要对控告其犯罪恶行的宁波家人進行报复迫害,并立刻反咬一口,诬陷原告为被告,以宁波老人拥有法轮大法资料为名,有刘某的所谓的证人证词,迫害老人,要给老人判刑。

    当宁波的家人去问刘某所谓的证词内容时,刘某说:并没有给张明江提供证词。事实是,2004年3月张明江到宁波家里非法乱翻乱搜,刘当时在场,张明江让刘作证,刘只是回答看到张明江“翻出一个黑色塑料袋”,这却成了张明江所要利用的“证词”。

    宁波老人5月19日在家被派出所所长张明江、指导员高宪宝绑架打成重伤后,非法关押在大洼县看守所。宁波老人当时质问恶警们说:你们专迫害好人,杀人放火你们怎么不去管呢?恶警吴健邪恶的说:“抓不着,法轮功好抓!”

    宁波老人右胳膊不能活动,腰部严重受伤,不能独立行走。家人找有关部门论理,各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家人在每星期的接见日去看望老人,均被挡回。家人问为什么不让见?看守所所长邓国荣蛮不讲理的说:自从让你上次见了面,你到各个部门上诉,法院、检察院、人大等等各个部门都知道张明江把宁波给打了,所以不能让你再见了。

    大洼县西安乡派出所所长张明江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在当地曝光后,张明江非常恐慌,散布风声说:让恶警们每天晚上去各处蹲点,准备抓捕散发资料的法轮功学员。

    张明江和大洼中队副队长付振国经常带一些不法警察,以搜查法轮功资料为名私闯民宅。2004年2月16日下午,非法抄了法轮功学员叶喜明的家,翻走了所有大法资料。还有一次,不法警察到另一学员家中骚扰,乱翻一气,顺手牵羊,偷走了2条“人民大会堂”香烟和200元钱。恶警吴健,从1999年7.20以后几乎参与当地所有迫害大法弟子的事,曾经和大洼中队副队长付振国驻守在北京专门抓捕当地去北京上访的大法弟子。

    ======
    盘锦市大洼县政法委书记:丁喜庆 0427-6862905
    盘锦市大洼县公安局局长杨万国: 0427-2684201
    盘锦市大洼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景力: 0427-2684007
    盘锦市大洼县看守所: 0427-2684130

    西安派出所所长张明江 宅电: 0427-6870056;办公室: 0427-8892541
    派出所所值班室电话: 0427-8892110
    张明江妻子王春香单位国营唐家卫生院 电话: 0427-6870166


    一份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传递的上诉状

    (明慧网2004年4月23日)

    上诉人:大法弟子张云平,男,50岁,唐山钢铁集团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内部退休工人。

    上诉原因:因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对本上诉人所定“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一、对本上诉人的定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完全是非法的。

    各位法官,首先要说明的是:唐山市路北法院对我的判决完全是基于我是法轮大法弟子,坚持自己的信仰,说真话,向广大民众讲真象。至于强加给我的罪名,根本就是莫须有。

    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广大法轮功修炼者是一个和平、理智、真诚、善良的群体。遭到镇压之前,法轮功的名字在中国已经是家喻户晓。法轮功从92年5月李洪志老师公开传出到99年7.20遭到镇压,七年间因为能在短时间内使人身体健康,道德回升,学炼者很快上升到一亿人。99年7.20开始,对法轮功的这场镇压,完全是江××一手挑起、胁迫政府官员跟从的,从宣布到实行都是违背中国宪法的,完全建立在江的个人决定和谎言宣传的基础之上。首次公开将法轮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镇压开始之后三个多月的99年10月26日,江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教”。10月28日又授意《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了“法轮功就是×教”一文。10月30日,在江的淫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江泽民的讲话在先,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在后,这是明目张胆的把他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人大常委会之上。《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利。《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说“法轮功就是×教”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至于《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谁都知道文章永远也不是法律。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头至尾也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只是泛泛地谈到要取缔和惩治邪教。

    二、对本上诉人的定性,是非颠倒。

    本上诉人从97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后使我身体健康,思想境界得到了升华。能够做事先考虑别人,工作中任劳任怨,不再计较个人得失。得到同事们的好评。由于大法弟子们在常人社会中的表现,“法轮大法好!”“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在民众中广为流传,深入人心。

    就是这样一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们,99年7.20开始却遭到了江氏邪恶流氓集团的残酷镇压。

    然而,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修炼法轮功,李老师的著作《转法轮》已被译成20多种文本出版,李洪志老师和法轮大法得到了世界多国各级政府的一千多项褒奖。法轮大法洪传世界。

    信访办是政府所设听取人民意见的窗口。99年7.20我们因对部分唐山大法弟子突然被抓感到不解,到唐山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我们真实报了姓名、工作单位,说明我们的来意。结果我还没到家,我工作单位的领导已等候在我家中。当天夜里十点多钟强行把我从家中带到单位,关押了我5天。

    因我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修炼,唐钢生活服务公司书记郑武,于2000年12月强行停止我的工作,强迫我转变思想,要求我写不炼功、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如果我不配合他们,就会影响领导们的仕途,而且会使他们经济利益受损。为了保住他们的官位和金钱,郑武是志在必得--必须让我写保证。因为我不按他们的要求去做,2000年12月19日晚,在郑武的亲自指挥下,把我绑架到唐山纺织学校东宿舍转化学校(洗脑班)强制转化。洗脑班就是变相的看守所,一栋四层楼,每个大法弟子都是单独房间,把门从外边用铁锁锁上,楼道、窗户都用铁栏杆封住,不许大法弟子之间说话、来往。我们失去人身自由,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就连家人几次要求见我都遭到拒绝。

    在洗脑班里,我们每天被强迫看诬蔑大法的电视节目和各类报纸,每天上课听“帮教”诬蔑大法。我们每月每人还需交生活费用一千元(第一个月1500元),可每天吃的是最最普通的饭菜。我单位给我妻子打电话,要求家属交钱。我妻对他说:剥夺我丈夫劳动的权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让他与家人见面,只因为他不放弃修炼“真、善、忍”,你们是在犯法。我丈夫是受害者,我绝不会给害人者提供经费。于是,我的单位就扣发了我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年终奖,直到扣够2500元为止。临近年关,我家里要人没人,要钱没钱,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伸。

    洗脑班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长期关押大法弟子。不写“保证书”就不放人。我被非法关押了两个月。

    2001年9月13日晚七点多钟,我妻子发大法真象资料时,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西窑派出所雇用的社会青年发现,她被绑架到西窑派出所。晚九点多钟,西窑所警察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我家楼下,把我绑架到西窑所。我绝食抗议对我的非法关押,他们关押我60多个小时后,打电话给我单位把我接回。当晚路北分局一科副科长许来生带人抄了我家。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硬要搬走我女儿学习用的电脑。我女儿说:你们这样做犯法!许来生说:公安局是我们家开的,法律是我们家定的。身着警装的执法人员,能够说出这种无法无天的狂妄话,可见对广大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依的是“随意”的法。孩子无可奈何,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把心爱的学习工具抢走了。

    两个月后,我妻子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出来后,找到一科科长许伯军,想要回我家电脑,孩子学习得用。许伯军说:让你女儿上这来用。当时,我家电脑已经摆在了他们办公桌上,成了他们的办公用品。以后我妻弟多次找到许伯军索要,许百般搪塞,至今也没归还。据内部人员透露,一科办公用品经费紧张,上边儿不给拨款,让他们自己解决。这也许就是他们“执行”公务时“顺手牵羊”的原因之一吧。

    2001年4月,我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为了供两个孩子上学,我不得不出去打工。原单位领导三天两头往我家打电话,要我到单位去。总是编些瞎话骗我去,其实是要我汇报思想,写不炼法轮功、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我不写。郑武书记就恐吓我。后来,又多次打电话要我到单位去,甚至大年三十也要我到单位去报到。他们多次骚扰我的正常生活,跟他们讲道理他们也不听。后来我就干脆不见他们的面了。

    2002年11月7日晚开始,在唐钢集团党委副书记刘玉印(迫害大法弟子的责任人)、唐钢610办公室头目马国力、生活服务公司书记郑武的操控下,唐钢公安处、生活服务公司联手,在我家楼下等候我四天四夜。监视人员在汽车内,闹的周围居民都很不安。

    没等着我,不法官员于是又生一计,2002年12月19日晚六点多钟,唐钢公安处治安科科长王忠林,带领一群人把我妻子强行带到纺织学校洗脑班。让她说出我的下落,我妻子说不知道。他们不相信,就派公安处三男两女看着她,不说出我的去向就不放她回家。唐钢公安处机关派出所所长刘金奎恐吓我妻说:你再不说,就把你的孩子、亲戚全部都弄到这来,我们有的是地方,有的是人,看你说不说!你不说我们就撒开网,挖地三尺也要找到他,××党想找的人没有找不到的。他们非法拘禁我妻四天四夜,不让睡觉。由于长时间不能休息,我妻心脏病复发。

    在这期间,刘金奎还带人两次到我家中,恐吓我的子女。最后他们也没达到目的,只好让我妻单位把人接走。单位把她送回家中。

    他们二计不成生三计,从2003年1月份开始至今,生活服务公司扣发了我的全部退休金。又是临近年关,我女儿为了讨回公道,为了生存,找到我单位书记郑武,见面孩子很有礼貌的给伯伯拜了个早年。然后问为什么扣发我的退休金。郑武说:你爸是内退,叫他到厂里来,不来就算旷工。孩子问有没有文件,郑说有。我女儿想看一看文件,郑满面笑容地说可以,就走出办公室。一会儿,进来一男一女(男叫孙有平,40多岁,生活服务公司保卫科的。女的是唐钢公安处的焦女士)。他俩说:你在这儿影响领导办公,有事到楼下去说。我女儿说就是找领导解决问题来的。他俩一边一个,拽着孩子就往楼下拖。孩子大喊:救命啊!大过年的不给我爸开工资,还让人活不?孩子愤怒的喊声,引得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出来张望,人们窃窃私语,见证了这黑暗的一幕。他俩把孩子拖到楼下刑侦室,焦女士把手铐子往桌子上一扔,恶狠狠的说:再不老实铐上她!

    2003年3月30日,我被唐山市公安局一处、丰润新区公安分局绑架,送到唐钢公安处,我绝食抗议对我的非法关押。4月3日他们强行把我送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我继续绝食抗议对我的非法关押,遭到二所所长董会平、(现已撤职)科长安国富(现已撤职)等人的野蛮灌食。5月12日二所的在押人员全部转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为了配合最高检察院清查“超期关押人员”的工作,7月8日晚,唐钢公安处把我从一看守所接出,强行送到纺织学校洗脑班,继续非法关押。

    7月29日我被唐山市检察院以莫须有的罪名批准逮捕。又送回第一看守所。2003年12月22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罪名非法判了我8年刑。但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只是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思想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辖的范围。我国刑罚的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他们对我的判处,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又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所以是完全彻底非法的。

    综上所述,谁是罪犯,谁是受害者,事实胜于雄辩。

    各位法官,在这场江××一手发动和竭力维持的迫害中,受到迫害和精神摧残的不仅仅是上亿的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全中国人民都是江氏集团操纵下的媒体所散布的谎言的受害者。在不久的将来,真象必将全部大白天下。现在,各国政府和人民在了解真象的过程中,逐渐认清这场迫害的邪恶本质。将来,许多人会因自己今日明白了真象后,敢于主持正义感到庆幸。

    上诉请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请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宣判本上诉人无罪,还本上诉人清白。无条件释放唐山地区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望你们伸张正义,给予我们法律上和道义上的支持。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云平


    成都市金琴路小学教师刘晖从狱中传出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4年7月15日)我叫刘晖,女。1973年1月21日生。成都市金琴路小学语文教师。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教师宿舍4-5-2号。1990年走上教师工作岗位至2000年,正是教师生涯黄金阶段。却突遭非法迫害,致使身心遭受摧残,基本人权,信仰自由遭到践踏。现将自1999年7 月以来近五年的经历简述如后:

    1.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我到阿坝州黑水县探亲。迫害新闻尚未播出之时,当地公安局在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情况下,非法传唤、抄家,收缴了我的书籍《转法轮》。

    2. 二零零零年元旦,我因想去北京上访,被成都市乡农市派出所超时关押3天后,被治安拘留15天。在拘留所,因不愿读诬蔑法轮大法的报纸,被长时间罚站,恶警施以拳打脚踢。每天被强迫站着听刺耳的高音喇叭广播。后又转为刑事拘留32天。因炼功被加戴脚镣手铐30天(前15天被反铐着)。

    3.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被释放回家后,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勒令家人每天要有二人看守,不发生活费,不准出门,除了他们指定的人员外,不准其他人来访。在成都市政府驻京办事处被关押时,时值寒冬,房间里面不开暖气,不给被盖,睡在一片木板上,吃的是打手们的剩饭。

    4. 二零零零年三月初,被从北京押回后又被治安拘留15天,刑拘30天。因不同意在四川电视台“今晚十分钟”节目中制造假新闻,不愿称“自己被法轮功迫害了”,放出后即被送金牛区洗脑班被变相拘禁。连四岁的小孩上幼儿园也被禁止。

    5. 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安排门卫、院内住户、小商贩在我居住的院子里、门口進行监视。随意敲门、闯進室内、或在阳台窗外窥探,甚至于半夜三更拍门,吓得小孩大哭,说“警察又来抓人了”

    6.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日,带小孩到公园玩,遇到功友闲谈,被便衣警察听见,称我们非法集会,被浆洗街派出所警察抓捕。警察当众用瓶子、雨伞敲打我们,

    肆意辱骂。后来,乡农市派出所把我带回去,要我作伪证,让我说是以前的辅导员陈×ד联络”我们的。我拒绝作假供词。又被刑拘30天。

    在看守所里因炼功,被加戴手铐和脚镣。铐成“龙抱柱”。我绝食抗议,警察为了逼我進食就用又粗又长的管子鼻饲,灌食后过了一天一夜后才取出,管子上满是鲜血。造成低烧、呼吸困难。同舍在押人员都不忍目睹。

    7. 二零零零年七月初。我回黑水县探亲,当地的修炼者進京上访,当地公安局说是我叫他们去的。声称我不离开就抓我。为了避免家人被牵连,我只好离开。

    8. 二零零零年七月九日,我带小孩到功友家玩。祠堂街派出所警察闯入功友家中,以我没有身份证为由(我告诉他们身份证被派出所没收)几人把我拖到派出所。警察在拖我时,撞翻了实木沙发椅,“啪”地夹住小孩子。孩子痛得大哭。警察却骂“活该”,扬长而去。

    派出所警察采用拖来拖去,拧胳膊,风扇开到最大档贴背吹,收音机开到最大音量噪声贴耳朵,辱骂等手段对我迫害了十几个小时。其间,他们还叫来一个妇女,强叫她当众取下我扎头发的橡皮筋,胸罩,叫她扔進垃圾桶去(她没有扔,把这些交给小孩,叫他放好了)。

    晚上,乡农市派出所警察又把我和小孩子带到乡农市派出所,关在派出所院内。深夜一点多了,我和孩子都没吃没喝,我据理力争要求警察立即放人。值班户籍警恼羞成怒,把我推到院子中间,欲动手打人。当孩子哭喊着跑过来时,失去理智的警察反手打了孩子一掌,孩子身体向后倒下横着冲出几米远,后脑勺“咚”的一声摔在地上。半晌才哭出声音。这里出来两个人把他劝走。然后,他打电话叫我家人将小孩子带走。又要把我关進拘留所。因上面不批,又将我关進留置室内。

    9.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因我去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处反映七月九日祠堂街派出所、乡农市派出所非法拘禁,滥施暴力事件。信访办将我的控告信私自转给了乡农市派出所。于是乡农市派出所的警察们就编造了我在“营门口天桥上撒传单”的谣言。又把我刑拘30天。

    在看守所里,因炼功我们三个大法弟子被手脚互连铐成一串。我们绝食抗议。警察们就让几个犯人把我们摁在地上,踩住手脚,强行灌食。他们为加大迫害,一次就灌一洗脸盆的羹糊糊。造成高烧、吐血、食道和口腔溃烂、化脓。全身淋巴结起包块。

    10. 二零零零年国庆节,许多警察围着我家又想借所谓“敏感时期”抓人。由于邻居相告,我只好外出躲了七天。在这七天中,他们不断监听电话、打电话骚扰、威吓我的家人。节后回校上班,学校迫于压力只得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监视我。他们甚至于采用欺骗我只有四岁的小孩,企图诱使他说坏话来达到造谣迫害的卑鄙行为。

    11. 二零零零年十月中旬,成都市公安局一处冯××让乡农市派出所警察以谈话为由将我骗到派出所,铐在派出所院子中的椅子上。十几个警察到我家中抄家且不出示任何证件。他们诡称只是看看,不叫搜查。家里人质问他们为何抓人,他们支支吾吾不回答。后来冯××给我扣上“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大帽子,又是一番威胁后才释放我。由于冯××声称要开除我和我爱人(不炼功),不准小孩上学,要没收住房充罚款,他一句话就可以让我去劳教三年等等。我只好离家出走,流离失所。

    12.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我在发放揭露“天安门自焚事件”真象资料时,被青羊正街派出所警察抓捕。警察们对我拳打脚踢,扣押了我的钱物。

    在看守所里,为了抗议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我绝食抗议。看守所警察又把我双手反铐起来,强行鼻饲灌食,而且灌后不拔管子。我两次扯出管子咬断。后来七、八个人把我强行按在地上,用捏鼻子、掐脖子、钢匙、竹板等物撬开嘴巴等残忍手段借灌食之际進行迫害。

    在四川楠木寺劳教所,警察们唆使吸毒劳教人员借灌食之际对我進行殴打,用钢匙打脸、灌辣椒水、冷油,长时间掐脖子、捏鼻子不准呼吸,泼水、辱骂等手段進行折磨。

    中队一些邪恶警察不准我睡觉,日夜盘坐、罚站直至昏倒等方法進行长时间连续不断折磨。他们随时找借口围攻辱骂、殴打、电棒电击。长时间面壁罚站、夏天长时间曝晒,蚊虫叮咬,不准睡觉,不准说话肆意辱骂,各种方式迫害。我绝食半年多时,身体极度衰弱,背驼胸凹,双目经常处于失明状态。在一次折磨中我一下昏倒,后脑勺在床沿上磕了个大口子。劳教所叫来家人把我接回家去。四天后,乡农市派出所警察称手续不全,又把我抓回劳教所。不管家人怎么哀求也无济于事。此时我的血压只有15~20抽血都很困难,多处器官功能衰竭。在劳教所里我被捆着输液、每日鼻饲灌食。

    二零零一年九月,我在劳教所绝食七个月后以所谓“保外就医”送到郫县红光医院变相关押。我坚决反对,撞墙抗议,警察方才撤走。

    13. 二零零一年十月中旬,我回到家中。他们派了六个人日日夜夜在我家前、后门口轮番看守,不准我出门,不准其他任何人来访。甚至于在窗户外边又钉了一层铁防护栏杆,窗户无法打开。他们还要院内住户们都监视我家里人的动静。邻居们上下都不敢交谈,唯以目示意。在被非法单独关押五个多月后,我不得不再次出逃,流离失所。

    14. 二零零二年十月四日,我在阿坝州茂县被抓。茂县公安局长和政委及另一个男警察对我大打出手,抓着我头发撞墙,扇耳光,拳打脚踢。

    十月十二日被抓回去成都,先关在铁西宾馆12天,一直被铐坐在凳子上,恶警不准睡觉。几个警察轮番审讯几天后,把我关進了成都市看守所。在看守所里患上疥疮并严重感染,输液后全身严重浮肿。经青羊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因看守表示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医生建议这属于重伤重症范围,应当保外就医。看守所不但不同意,还竭力隐瞒真实病情。经我绝食抗议才承认事实。

    15.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我被关進成都市龙泉驿川西女子监狱。因不愿穿被打上囚犯标志的衣服,只得每日披着铺盖。

    历经四年多残酷的迫害,无论面对何种形式的不公正对待,我们始终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对待这一切。用事实讲真象,实践着“真、善、忍”的要求。但是这持续几年的迫害,不但给广大修炼者和我们的家庭、亲朋好友带来了痛苦,而且造谣惑众的宣传也毒害了世人。“善恶有报”这条天理是谁也逃不过去的。执政者也是常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场镇压在全世界已经遭到越来越多的谴责。

    我以自己近五年来遭受的迫害经历提出控诉:控诉江罗政治流氓集团对法轮大法和千百万大法弟子的残酷迫害;控诉中国少数警察野蛮残暴行径;控诉制造谣言欺骗毒害世人的宣传媒体,控诉他们对全中国人民以至全世界人民的欺骗和毒害。

    但愿我被迫害的经历能唤起那些仍被谎言蒙蔽着的人们的良知,不要再受骗上当了。愿你们心中的人心法庭、道义法庭作出正义审判,把那些邪恶之徒绳之以法。为自己开创美好的未来。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诉辽宁省凤城市政法委“610办公室”

    (明慧网2004年8月10日)

    凤城市人民法院:

    我们是凤城市被非法迫害、关押在不同地区的法轮大法弟子、家属及全体法轮功修炼者。经过调查核实,凤城市政法委“610办公室”操控公检法司等部门非法迫害了为数众多的大法弟子,特此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被告:凤城市政法委“610办公室”

    案由:被告超越职权并滥用职权,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权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停止迫害,解除关押,无条件释放
    2.对原告赔偿非法关押期间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对原告公开道歉
    4.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事实及理由:

    自1999年7.20以来,凤城市“610办公室”操控公检法司等部门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致使1人被迫害致死;11人被非法判刑;近40人被非法劳教;160多人次被非法拘留;60人被强制“洗脑”;70多人被非法抄家;大法弟子被非法罚款近20万元,数名大法弟子被迫流离失所,妻离子散。

    何谓“610”?翻遍中国所有法律,都找不到“610”组织成立和运作的依据。它完全凌驾于法律和同级政府机构之上,相当于当年德国法西斯组织“盖世太保”及中国“文革”时期的“文革小组”,是中共“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各级“610”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严密的独立体系,对各级党、政、司法系统拥有绝对的权力,其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公、检、法、司法、安全各部门侦察、抓捕、起诉、审判等处理法轮功工作的一切活动”,并且只直接对上一级“610”负责。这种因当权者为了强行镇压的需要而临时成立的“办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中国法制体系的极大践踏,令中国所有法律工作者蒙受了违背道义、良知和法律的耻辱。

    综上所述,凤城市“610办公室”人员滥用手中权力,对法轮功修炼者進行残酷迫害,不仅个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挥、组织、胁迫犯罪,造成了公检法司等部门为主要犯罪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刑法》的多条规定。

    以下为法轮功修炼者受到非法迫害的部分案例。

    案例1:2000年10月初,在凤城市“610”的操纵下,凤城市邓铁梅路派出所几名警察突然闯入翰墨小学音乐教师、大法弟子于凤华家中,未履行法律程序即非法抄家,正在下班回家路上的于凤华得知后被迫流离到大连。2001 年1月,于凤华因在大连市区挂“法轮大法好”横幅被当地警察非法绑架,由于凤城市“610”的参与,于凤华被大连法院非法判重刑8年,后转入沈阳大北监狱。 2004年5月5日,大北监狱通知于凤华家属来接人,这时于凤华已经被折磨得奄奄一息,家属接人时,于凤华是被人用担架抬出来的。回家几天后,5月10日晚6时左右,于凤华含冤离开人世。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法》第397条,构成滥用职权罪;
    2、《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

    依照《刑法》第245条规定,犯罪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2003年1月28日,凤城市石油公司工人、丹东市劳动模范李世文,在散发法轮功真象材料时被凤城110警察非法绑架,并扒下他的毛衣打他、冻他。李世文脸被打青、打破,接着无证非法抄家。李世文在凤城监狱关押期间,因炼功被殴打,蹲小号多天,被折磨得皮包骨。6个月后,在凤城“610”的授意下,李世文被非法判刑4年,现在本溪监狱遭受迫害。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2、《刑法》第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按“610”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办案);
    3、《刑法》第248条,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依照《刑法》第248条规定,犯罪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3:2003年12月9日,大法弟子孙凤清、张盛芹、蔡淑芹为讲清真象在鸡冠山镇发放真象材料时,被鸡冠山镇派出所非法绑架。在凤城监狱关押期间,不许家人探视,“610”人员非法参与提审、定罪,4个月后未履行正常法律程序秘密开庭审判,不准请律师辩护,非法将她们判刑3年~3年半,劫持到沈阳大北监狱,每天强制劳动15个小时以上。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事诉讼法》第91条,超越职权并滥用职权;
    2、《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3、《刑法》第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
    4、刑事诉讼法多条规定,不经任何法律程序非法判刑。

    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罪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4:2004年4月17~20日,在凤城“610”发起的又一轮疯狂抓捕大法弟子的行动中,凤城市文化派出所和白旗镇派出所连续无端从家中绑架了大法弟子张淑清、赵桂兰、吴桂芹、金秀清。4人被关押期间不许家人探视,5月27日,在凤城“610”的授意下,4人被非法教养1~3年,劫持到马三家教养院。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法》第251条,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3、《刑事诉讼法》第64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4、违反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12条,非法劳教法轮功修炼者。

    凤城市“610办公室”所犯罪行罄竹难书,限于篇幅,不在此一一列举。

    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宪法》规定,大法弟子坚持信仰、讲清真象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抵触的都是无效的。

    各位法官:法轮功修炼者是修“真善忍”的人,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比好人还好的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邪恶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团非要把好人转化成坏人,是扭曲人性的真实写照,是对中国这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极大嘲讽!对法轮功修炼者肉身的酷刑折磨和精神的摧残,逼着好人说假话将导致中华民族走向罪恶的深渊!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权利,也伤害了所有善良的老百姓。特别是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他们不是犯人,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他们信仰“真善忍”,自觉做好人,如今却身陷囹圄,完全是江××操纵着“610”组织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尽管媒体还在不断地造谣,诬陷,但在法轮功学员们和平、理性地向民众讲述真象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轮功的真象,越来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义的一边。你们身为人民的法官,应该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具状人:受害者家属及凤城市全体法轮功修炼者


    葛云玲递交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的上诉书

    (明慧网2004年8月10日)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葛云玲,女,55岁,于2004年4月27号在中兴路,因散发法轮功真象传单被湛河区法院判刑6年,判决书文号35。因判决与事实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上诉。

    判决书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教》,这个评论员的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执法人员以此作为法律,是严重违法的。而且这个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没有以事实为基础说明自己的观点,随意的造谣诬陷法轮功,也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是不是“邪教组织”也不是哪个中央领导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以事实为基础,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个人、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法发 [1999] 29号下发的“通知”中,将如何处置法轮功是“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的。可见对法轮功的处理不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领导人政治需要来处理的。因此所谓“邪教”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2、根据我国《立法法》,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布的“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通告》属于“规章”性质,根本不能作为《刑法》中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只有全国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而且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其下属部委制定的规章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大法研究会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群众性炼功团体,符合《宪法》这一条。至于没有向民政部注册就是非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全无道理的,难道群众自发的在规定的娱乐场所组织唱唱戏,也要到民政部门注册一下才行吗?那对于严重违背《宪法》原则的民政部“取缔”的这个《通告》,又怎么能作为执法机关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呢?你们法院不追究它的违法性已经是失职了,怎么又能颠倒黑白的将我定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呢?

    3、不管依据哪一级“对邪教的司法解释”,我所散发传单的内容都不属于邪教内容,既无反政府反社会的言论及政治纲领,也没有恐吓的言论、也没骗人钱财,更无诱导别人自杀、杀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揭露有关执法部门或人员如何违反国家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内容。《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诉说上访无门的情况下,利用传单的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何罪之有?再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申诉遭受无理迫害是违法的。难道某些国家领导人或某部门及个人,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势压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难道可以若无其事的逍遥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阶下囚。我真的搞不懂,这是为什么?

    4、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炼功人,也无人强拉我入任何组织。以前我十几种病痛苦了十几年,脾气还不好,自学炼法轮功后,不但身体奇迹般的好了,脾气也改了许多,所以我想这样一个对人身心健康,于国于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认的好功法,为什么有人说她是邪的呢?我们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心理,自己得到什么好处了,也想让别人得,这是多数人善良一面的不自觉的表现。所以我炼法轮功受益,也希望他人受益,我向他人说明法轮功真象,也是为政府好,为国家好。

    从以上理由看,国家和政府没有给法轮功定性,将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轮功的头上又无法律程序,而我所散传单内容按法律解释又与邪教性质内容完全不符。再说我散传单不仅没有伤害到任何人,而且对人、对社会有益,我所做的纯属于我个人的行为,没有“利用组织”的问题。所以“邪教”的罪名不能成立,利用“组织”不成立,“破坏法律实施”不成立,我既没有触犯法规,更没有触犯法律,怎么能适用《刑法》给我量刑呢?因此湛河区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我6年徒刑,是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是违法的、是我坚决不能接受的,我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本人。甚至还不允许我们请律师辩护。

    中级法院也是一级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案的唯一原则。那么按照我国《立法法》,“两高”没有立法权,就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本上是不得与《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现在“两高”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和处理办法,完全是根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国家法律程序办事,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现在同样的问题也摆在你们中级法院领导的面前,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意思呢?还是选择法律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呢?如果你们非要执行上级的命令,那是执法犯法,我仍然保留申诉的权利。但是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而且你们实行的是终身审判制,不管到啥时候审判错了你们都得负法律责任。真象总会大白,我希望你们一定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谢谢!

    申诉人:葛云玲
    代理申诉人;葛云玲之女:王广丽
    2004年7月29日


    四川省南充市任建国的上诉状

    (明慧网2004年8月14日)上诉人任建国,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8号附24号。2002年8月14日我被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国安大队张又玄等人绑架,非法刑拘;同年9月20日被非法逮捕。2003年5月20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学斌
               人民陪审员:何学文
               人民陪审员:饶世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雍丽华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利君
    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局国安大队:陈×
                  张又玄等人
    南充市嘉陵看守所的干警等打人凶手
    四川省川西女子监狱入监队12监区迫害大法学员的罪犯

    案由:被告的行为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严重违犯了我国宪法和相关刑法。
    诉讼请求:
    1 立即停止迫害、无条件释放任建国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2 赔偿原告被非法关押期间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3 如数退还被国安大队抢掠的大法资料和私有财物。
    4 被告要公开道歉(包括媒体曝光)。
    5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 任建国维护的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的权利。

    任建国95年以前左手麻木,身体左侧腰、胸部呈紫黑色状,偏瘫达10余年,八方求医无效,只有以右手劳作以养育家人(育有一子一女,其时丈夫亦偏瘫在床)生活十分艰难。

    任建国95幸遇法轮大法,坚持学法炼功,严格按照大法要求提高心性做好人,师尊为其净化身体,使其十余年沉疴不治而愈。法轮大法福益身心的奇效在任建国身上充分展现。从病魔缠身到身心健康,任建国深刻认识到“法轮大法好”。因此,在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逆境中,任建国觉得她应该站出来揭露诽谤的谎言,让广大受欺骗的民众知道法轮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真象。

    在江泽民施暴在先、众多无辜法轮功学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说话、申诉的机会和渠道的社会中,在上访等于犯法,说真话受迫害的“法制”时代,任建国和她的同修们以自己千辛万苦积攒的血汗钱印制散发大法真象资料,艰难的承负着本应由新闻、传媒担当的报导事实,揭露不公的任务,虔诚的维护着清白伟大的师尊和人类仅存的道德、善念和良知,没有暴力,没有怨恨,只有和平、理性和坚忍。任建国及其同修们的作为坚守的是“真、善、忍”的信仰以及正义、良知的坚不可摧。行使的是“宪法”的第二、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条等规定的中国公民的权利。是宪法的维护者,没有错!

    2 没有法律规定的科刑是非法的。

    被告依据所谓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还应用了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简称“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是荒唐的移花接木、栽赃陷害,滥用法律条款。

    再看中国《刑法》第三百条和“解释(二)”都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但,邪教是什么?用什么标准认定,由什么机关认定某种社会团体或民众行为为“邪教?”依照什么法定程序作认定?没有!上列规定中也没有对法轮功修炼群众的科刑内容。

    基于上述,对任建国和修炼“真善忍”高德大法的修炼人员科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非法的。

    早在2001年6月6日被顺庆区国安大队张又玄等人绑架、非法关押在顺庆区看守所迫害时,后在任建国2002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非法拘押在嘉陵区看守所时,都遭到毒打。目前,被非法关押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洪安镇川西女子监狱入监队12监区44分区,迫害任建国与同修们被逼生产奴工产品,每天劳作十几个小时,而且自己亲属给予的钱物自己不能支用。

    恶毒、残忍变成了文明,善良,无辜变成了罪犯,传统的价值、道德、正义与良知,人性中最美好的部份统统被践踏在地。文明与野蛮,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荒唐错位。在这场针对无辜法轮功修炼民众的残害中,我们看到的究竟是社会的发展还是倒退?

    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处刑。可见,被告对上诉人的“刑事判决”是在法外施法,是非法审判。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犯中国“宪法”,而且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条:监用职权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54条:报复诬陷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罪,必须依法科刑。

    各位检察官:法轮大法传出十多年来,尤其是近五年的非法迫害中,想必你们一定心中明白: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指导修炼,从做一个好人开始,严于律己,慈悲待人,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不断提高心性,進而修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境界。实践已经并正進一步证明,法轮功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同时,随着修炼者放下有求之心,心性提高,功就在长,层次就在提高,身体就在净化,无意中就达到了无病状态。至今,大法已洪传亚洲、欧洲、南美、北美、澳洲等60余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各界各民族各种族越来越多的理解和珍视。多国已相继成立了20多所明慧学校,教育孩子从小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组织看守所、监狱的犯人学大法,启迪其被埋没的善良本性。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和《法轮功》已被译成25种、30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截至2004年2月,各国政府和团体给予大法颁发褒奖1223项,法轮大法被世界人民尊为“高德大法”。

    大法使无数人身心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任建国和她的同修们冒着被抓、被打、被劳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险,就是为了要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让可贵的中国人知道法轮功的真象,希望所有人都有幸福光明的未来。

    各位检察官:江泽民因个人的极端妒嫉而无端迫害法轮功,五年来的非法镇压,劳民伤财,造成国家政治、经济、法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严重混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上访法轮功学员和其亲属遭到了野蛮的迫害,无数人被迫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冤有头、债有主”,任何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参与犯罪的人,都不可能逃脱罪责,必将把自己送上人间法律和真理的审判台。

    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个国家被刑事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将把所有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送上法庭,判其承负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2004年开初不久,原四川省的周永康、谢世杰、秦玉琴、张中伟、吕卓等20来人都直接或间接收到国际组织的追查报告。

    南充市迫害法轮功的恶人榜也正在完善之中。

    各位检察官:你们身为人民的父母官,应该具备人的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也是你们的天职。以上诉讼请求,恳请你们为民作主,伸张人间正义,作出公正判决。

    谨呈

    具状人:南充市顺庆区西受害的全体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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