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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人权律师鲁道夫-詹森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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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7月16日】(明慧记者周杉、曾文远编译)2004年7月13日下午,数名来自美、澳、德、加、台、香港等地的法轮功代表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艺术博物馆前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针对迫害法轮功的中国领导人的法律起诉程序正式开始启动。记者就起诉進展情况采访了出席发布会的律师鲁道夫-詹森先生(Rudolf Jansen)。

记者:您是法轮功学员的代表律师吗?

鲁道夫:我是“人权律师组织” (Lawyers for Human Rights)的成员,(记者问:“是南非人权律师组织”吗?)是,我是这个全国性组织的总理事(National Director)。我们已经承担了调查法轮功团体所指控的法轮功成员遭受酷刑的调查工作,并和在其它几个国家已提起不同类型诉讼的律师们合作。我听说大约有十五、六个国家提出了诉讼。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不一样。在南非,我们可能会采用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记者:具体是怎么做呢?

鲁道夫:有许多选择,最终要看国内法的具体情况。尽管存在所有这些公约,诸如反酷刑公约以及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规约”,但随后都需要纳入国内法[才能予以实施],而且还取决于国内立法是否确定了普遍司法管辖权,这样才能决定采取哪条路线。

记者:具体有哪些方案呢?是否是联合国……

鲁道夫:你已经问及一些具体法律程序上的细节了。举例来说,美国的《外国民事侵权索赔法》就是在全世界都有普遍司法管辖权的最著名的范例。这条法令已存在很长时间了,有些人曾认为制定这样的条例不合适,可是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其它国家也相继针对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制定了普遍司法管辖权的法律。

总的来说,到目前为止,一些保守人士还坚持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只能在自己国家领土范围之内生效,没有权力干涉在其它国家领土上发生的与本国人无关的纠纷。现在,对于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例如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等,很多国家已经开了先例。南非也正处于将其纳入国内法的过程中,我们的反酷刑国内立法已经完成草案,希望今年能在国会通过。

我之所以认为“有可能”是因为联合国公约要求成员国将普遍司法管辖权纳入国内法,所以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能够运用这样的法律来起诉。其它一些公约还有很多不确定性。我想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

记者:您是法轮功学员在南非遭枪击一案的代表律师吗?

鲁道夫:是的。为了这宗案件,也为了一些本人是酷刑受害者或者家人朋友是酷刑受害者的特定法轮功学员,我们正研究运用南非法律[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的可能性。

记者:是指在南非境内的学员吗?

鲁道夫:南非境内以及世界其它地方。世界各地有很多法轮功协会,我们已经和他们取得了联系。无论如何,这在南非是唯一的案例,以前没有这样的案例……

事实上,最初是南非法轮功协会联系了我们,但从法轮功的情况看,要说他是有组织的宗教,有组织的教会,甚至任何形式的协会或组织,是有些困难的,所以当我们说法轮功协会时,一般是说因起诉的特殊原因等走到一起来的一群人。在这个意义上,是的。

问:需要多长时间的调查才能進入法庭?

答:不是这样——这与其它一般法庭程序完全不同。首先,在南非,举例说,你要收集相当有说服力的事实根据,然后你要说服检察当局签发逮捕令,或者你要确保其它国家发出的逮捕令以引渡的方式在南非有效,这[引渡]需要有适用法,有引渡条约,或某个在别处被追捕的特定人物在本国出现,所以它主要处理刑事检控。当然也有民事赔偿诉讼得到允许的情况,同样,这最终取决于本国国内法。所以,是的,无论如何,很明显这是运用任何国际公约实施普遍管辖权的唯一案例,所以这是一个开始。

我们已经与美国和欧洲的许多律师联系上,他们将会给我们发送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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