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诉江案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明慧记者采访了美国法轮功佛学会代表杨森先生、诉江案原告律师团代表韩淑惠女士和全球审江大联盟的代表何海鹰先生,请他们就相关问题谈谈各自的看法。
记者:诉江案之初,很多人对于这桩诉讼案有过疑问,为什么?一年多以前,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原告律师泰瑞-玛什博士在记者提问时回答说:“本案件旨在制止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通过美国的司法系统提醒世界一桩群体灭绝的罪行正在中国发生,同时鼓励更多的人也通过非司法渠道来帮助制止这场迫害。”
经过法轮功学员一年多的广泛讲清真象,今天,人们“为什么?”的疑问已经更多的被关注所取代,对案件進展、法庭辩论、案件实质和将产生的影响,是人们很关心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先介绍一下芝加哥诉江案的经过?
杨森:可以。2002年10月间江××对美国芝加哥進行了私人访问。10月18日,法轮功学员的起诉状递交到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地区联邦法院,控告江××犯有酷刑虐待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10月22日下午4点左右,给被告递送法律诉讼传票的工作即已完成。在以后几个月中,原告多次将法律诉讼档案挂号寄往中南海,江××办公室多次签收了法律信件。
2003年1月13日,法庭举行了起诉江××案件的第一次会谈,律师和法官拟定了案件進展的下一步日程。
2003年4月14日,芝加哥当地时间下午两点多,代表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及“610办公室”的原告律师泰瑞-玛什博士,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的法律证据,顺利完成了这一步司法程序。由于江××在2003年3月15日卸下国家主席职位,这样,在起诉材料正式递交的时候,江已经不是“国家元首”了。
2003年6月10日,38位美国国会议员以“法庭之友”的名义,向法庭递交了支持诉江案审理的辩论书,对于被告江××是否能享有“元首豁免”免于被起诉,辩论书强调,《外国元首豁免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这类诉求不应再通过迫于强大政治压力而采取的外交途径来解决,而是基于法律标准由法庭来解决。
2003年9月12日,北伊州地方法院法官认为,被告江××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当时江已经不再是国家元首),在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但同时肯定了原告的部分论点。
记者:我理解,地方法院法官所做的仅仅是程序上的驳回,而并不涉及被告所犯有的实质罪名,是这样吗?
杨森:是这样。针对地方法庭的结论,2003年9月15日,原告律师泰瑞-玛什女士和法轮功学员代表在华盛顿国家记者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表示将补充起诉理由,继续上诉。
2004年1月19日,原告依法将上诉材料正式提交到美国第七巡回法院。上诉材料指出,如果原告提供的内容被证实,被告即违反了国界法的根本准则,同时违反了被广为接受的正义至上准则,包括犯有酷刑和群体灭绝罪。这些准则不是建立在国内或国际外交政策上的,而是人类法律、道德、和公众秩序的基础。另外,上诉材料还根据美国签署的群体灭绝协约和酷刑协约精神指出,已经在2003年3月15日离开中国国家主席职位的江泽民,不再享受任何豁免权。
2004年3月5日,美国行政部门出于对眼下国家与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的考量,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交了回复控方律师1月19日提交的原告上诉的文件,对豁免权和传票等法律程序问题提出了争议。
2004年3月19日,原告提交了对上述美国行政部门回复文件的回应材料。除了1月19日提交的理由之外,材料中增加了对诉江案程序合法性的提要。
到此为止呢,双方材料收集完毕。2004年5月27日法庭的口头辩论是在上诉法庭(第七巡回法庭)進行。
记者:听说5月27日的法庭辩论是诉江案進入上诉阶段以后的一次当庭陈述和辩论机会,韩律师,这次庭辩将会是怎样的情况?
韩淑惠:芝加哥诉江案在美国法律界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案子,同时在国际法律界、律师界、人权界也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是在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案子。5月20日,芝加哥当地的《芝加哥法律日报》(Chicago Daily Law Bulletin)对于5月27日将要展开的诉江案法庭辩论的论点作了头条报道,可以看出,该案所引起的关注。
5月27日的庭辩,预计会有三位法官、原告首席律师泰瑞-玛什和美国司法部律师代表出席。原告律师将就诉案的法律缘由和法律程序问题進行陈述,美国司法部律师将作为法庭之友就法律程序提出看法。在進行大约40分钟陈述庭辩论点过程中,三位法官将会轮流就所了解的情况和要了解的问题,分别向双方律师发问。双方律师将对法官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作出答复。
记者:这次法庭辩论所涉及的问题都有哪些呢?
韩淑惠:因为诉江案已進入上诉阶段,这次庭辩将主要针对2003年9月12日地方法院法官以被告江××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为由,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的决定進行法庭辩论。因此庭辩所涉及问题的重点之一是“国家元首豁免权”问题。
原告律师庭辩的重点主要在于依据相关国际协议的精神和美国法律先例指出:第一,“国家元首豁免权”具有临时性和限定性,豁免不是永远免于法律惩罚。美国签署的群体灭绝协约和酷刑协约都表明,群体灭绝和酷刑犯罪应受到惩罚。如果国家元首在任期间犯下了群体灭绝和酷刑罪,一旦他离开职位,他对在职期间所犯有的罪行负有一切责任。因此,对于已在2003年3月15日卸掉中国国家元首职位的江××,他不再享有任何豁免权。
第二,江××在任期间一手制造的对于法轮功修炼群体的灭绝性迫害,是其以个人强权挟持政府的结果,所做的一切都是既违犯国际法律,同时也违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完全是江的个人行为和私人决定,并非政府决定和国家行为。因此,江××这种在任内的个人的、非官方的和非政府职能的非公务行为,不受豁免权保护。
第三,美国最高法院多次容许对在任美国总统進行起诉(比如克林顿)。就美国法院而言,江××既非在任元首,更非美国总统,他不应有比美国总统更高的特权,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记者:从你的角度看,诉江案的前景如何?
韩淑惠:会越来越好。万事开头最难,案子都告了,还有什么难的呢?到目前为止,诉江案的过程本身,已经在美国和国际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引发了公众对于法轮功的关心,唤起了很多善良人们的正义感。透过诉江案,世界各个角落的人们都会越来越了解法轮功在中国遭受迫害的真象,越来越明白法轮功是什么,越来越清楚法轮功学员诉江对整个人类的积极意义。我们越往前走就会有越多的人知道真象,就会有越多的人站在善良和正义一边,邪恶的江××还逃脱得了惩罚吗?
杨森:其实法律的基本准则就是Truth(真实), Fairness(公平), Justice(公正)。也就是说,好人应得到保护,坏人应受到惩罚。这些准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应该说,诉讼案是建立在正义和道德的基点上的。人有权利摆脱奴役、酷刑、任意逮捕关押和群体灭绝。
信仰自由是美国的立国之本,美国的第一批移民正是为了避免宗教迫害而登上这块土地的。最近,美国的一些地方法庭对类似案件都做出了有利于法轮功的判决。
比如美国三藩市法官爱德华-陈,拒绝给予前北京市长、现任北京市党委书记刘淇和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豁免权。通过作出这个决定,他肯定了现任官员无论其职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类罪,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则。在陈法官提交给法庭的报告中,这两名中国官员都因监督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而被确认有罪。
记者:芝加哥诉江案以后,世界各地掀起了诉江浪潮。这也许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证明法轮功真象在世界的被普遍获知。
杨森:五年来,全球对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及其追随者的法律诉讼已有二十五例,他们被告以「酷刑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等。其中江××本人在美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韩国、台湾等六个国家和地区被告上法庭。
当发生在中国的这场已经持续了近五年、剥夺了近千人的生命、数十万人被关進集中营残酷迫害的“群体灭绝”暴行尚在進行之中时,诉江案的意义就更加重大。
何海鹰:对!诉江案的另一重大意义还在于,它是首次被迫害者还在遭受酷刑和屠杀的灭绝性迫害之中时,勇敢的把施暴者送上法庭!
江××是针对上亿的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发狂,动用整部国家机器把整个民族卷入了迫害当中,它所搞的“人人表态、人人过关、人人洗脑”是历史上没有的。随着地球越来越一体化,对“真善忍”良知的摧残危害整个人类,它使人们放弃做人的基本底线,对人类的迫害将是毁灭性的。对于象这样的人类公敌的起诉,法轮功是在做福荫整个人类的伟大之举!
法轮功的勇气和道义精神,鼓舞和振奋了全球善良和正义的力量。2003年9月,海外华人在“凝聚一切力量,揭露江氏所有罪行,把江泽民送上良心、道义和法律的审判台”的共识下,成立了「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并且已在世界上二十多个大城市举行聚会和研讨会,谴责江××对中国和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
到目前为止,已有近百个海内外著名人权团体和数百个个人正式加盟。2004年5月14日,「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发布“支持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及610系统的决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全力支持世界上任何地区和国家在基于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对江泽民、610系统及有关人员的起诉和控告案件,并致力于促成此类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并按需要协助收集、整理其有关罪行及证据。”
5月19日,「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又发出“要求取消江泽民元首豁免权呼吁书”,仅仅三天时间,已有不少社会人士签署联名。
杨森:很显然,诉江案的巨大意义和影响已远远超过案件本身,它是法轮功和平抗争中的一步,也将成为人类在这段特殊历史中,在“真善忍”的福益下,善良湮灭凶暴,正义战胜邪恶的伟大经历,法轮功所展现的道义、勇气和尊严,将成为历史的典范。最终的大审判必将到来。
(明慧记者古安如采访报道)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27/48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