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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申诉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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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2月26日讯】

  • 妻子修炼法轮功 全家遭不法官员迫害

  • 甘肃金昌市单思源、崇金霞的申诉状

  • 妻子修炼法轮功 全家遭不法官员迫害

    ──河北一农民依法提告诉

    河北省清苑县农民胡占峰,其妻因修炼法轮功,被当地东吕乡不法官员抓捕劳教三年;其16岁不修炼的长子被非法关押,刑讯逼供;胡占峰本人被追捕,不得不与12岁的次子被迫离家出走。日前,胡占峰已就此向有关部门依法提请控告。以下是控告申诉书全文:

    控告申诉书

    我叫胡占峰,42岁,汉族,高中,家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东吕乡南王庄村,我妻子张小丽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劳教三年,关押于保定市八里庄劳教所,现将迫害事实控告如下:

    2003年5月份,前任乡长带人从我家搜出一本《转法轮》,为免于迫害,我妻被迫流离失所。今年春天新上任的乡长、人大主席樊文志多次到我家中骚扰,指着我说:“我非叫你家破人亡不可。”为达到其险恶目的,樊文志后又多次假惺惺的到我家说:“快叫小丽回来吧,看你种地多辛苦呀,叫她回来帮着你种地,料理家务,搜出书的事早没事了,我保证她回来没事。”还说:“小丽又没犯法,叫她回来吧,保险没事,有了事朝着我说。”我信以为真,将张小丽叫回家收秋。结果于2004年9月18日晚9时许,樊文志趁张小丽在家收花生之时,带领20多人将她绑架,之后又妄图勒索1万元巨款,因我不拿钱,樊文志气急败坏,将张小丽送至清苑县洗脑班。由于她不转化,绝食抗议,于11月5日被送至保定八里庄劳教所,非法判劳教3年,至今关押三个月有余,张小丽为反迫害,现已绝食绝水两个多月,生命垂危。

    樊文志在乡政府一边稳住我,说:“我们共同想办法营救小丽,”一边却暗中紧锣密鼓,妄图使我家破人亡,终于在2004年12月1日晚,樊文志带人去抓我,因我不在家,就将我的长子胡山(16岁)非法绑架作人质,我忍痛留下12岁的次子(后又将其接出)离家出走。

    樊文志对我尚未成人的长子刑讯逼供,大打出手,把我儿子胡山的头上打出几个包,脸及身上多处青紫,非让孩子承认炼法轮功不可,孩子被屈打成招。这样樊文志就有了迫害的依据,就可以将孩子送洗脑班加重迫害,就可以无限期关押,就可以达到使我“家破人亡”的目的。樊文志还不罢休,派人将南王庄村各村口把守,家门口也有陌生人在夜间蹲坑,妄图抓捕我。致使我万般无奈,忍痛离开自己的家,带着12岁的次子四处漂流,家不能回,地不能种,诊所不能开,孩子不能上学,真是妻离子散,骨肉分离。中国之大,天地之广,却是有话无处说,有冤无处诉。

    中国“刑法”规定第239条: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樊文志干涉张小丽信仰自由,非法闯入我家,不出示任何证件,将张小丽和胡山无故绑架,触犯了以上法律。已构成干涉信仰自由罪、超权越职罪、无视法律罪,以权代法罪、私闯民宅罪。所以我依法提请控告。

    此致
    控告人胡占峰
    2004年12月18日


    甘肃金昌市单思源、崇金霞的申诉状

    原告:单思源,女,34岁,汉族、大学文化,金昌市金川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电气教研室教师
    崇金霞,女,31岁,汉族、大学文化,金昌市金川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电气教研室教师

    被告:金昌市国家安全局、金川区法院办案人:审判长魏崇文、审判员张慧凝、杨立强。

    案由:被告的徇私枉法、渎职行为侵害和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诉讼请求:
    1.撤销对原告的非法判决【2003】金刑初字第006号,立即停止伤害,无条件的释放原告。
    2.赔偿对原告非法关押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事情经过及申诉理由:

    单思源于2003年4月24日被金昌市国家安局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非法抓捕、非法搜查私人住宅、办公室,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刑讯逼供,捏造犯罪事实。同年5月28日单思源被非法逮捕,并于2004年1月16日由金川区人民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崇金霞于2003年4月24日被金昌市国家安局以“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非法抓捕、非法搜查私人住宅、办公室,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捏造犯罪事实。同年5月28日崇金霞被非法逮捕,并于2004年1月16日由金川区人民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理由

    1、金昌市国家安全局侦查人员,金川区法院及办案人员在侦查、审理关于我们的案件中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违背了司法人员应有的道德和良心,亵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纵容违法、枉判无辜、肆意践踏人权。法律的尊严在他们心目中早已荡然无存,因此我们必须上诉,一则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再则维护法律的尊严。

    2、依据法律,严肃的说,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许多人都认为是国家把法轮功定为了×教,其实根本就没有。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泽民。他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我们都记得若干年前的《人民日报》还发表过“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的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了吗?也没有。《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他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称法轮功是×教这一说法是非法的。

    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根本就没认定 “法轮功”是×教。 按照人大对“邪教”的定义,法轮功不是X教。法轮大法让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做任何事情我都以他人利益为重的好人。全世界已有一亿多人在修炼法轮大法,他们遍布5大洲,60多个国家,来自不同的民族。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数是硕士、博士等高学历、高阶层的人士,世界各地也已相继成立了明慧学校,教育小孩子从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还组织看守所、监狱的人修大法,启发人的良知。法轮大法已获得了一千多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政府的褒奖,被誉为“高德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集会、游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法轮大法向世界撒播着“真、善、忍”的种子,那么下载、制作、传播介绍法轮大法真实情况的各种文章、小册子、光盘等资料是完全大善的行为,高尚的行为。法律本来是抑恶扬善的,现在我却被非法判决有罪,依据《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任何对我们的非法指控都是强加的和违背法律和道义原则的。

    显然,江集团利用了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因此依据法律,严肃的说,直到今天,炼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犯有诽谤罪。

    3、2003年4月24日,金昌市国家安全局不法人员破坏性地搜查了单思源和崇金霞家、办公室,拿走了真象资料、电脑、家庭娱乐用的录像带等。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条款,违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之条款。金昌市国家安全局不法人员在非法关押单思源、崇金霞期间对单思源刑讯逼供连续提审九天,其中至少三天不许吃喝、不许睡觉,致使单思源身体和精神倍受煎熬。他们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之条款。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金川区人民法院徇私枉法、渎职,知法犯法

    我们没有破坏任何现行法律的实施。而我们只是告诉世人真象:我们炼功群众是被冤枉的、是被迫害的、“法轮大法是好的”,完全符合《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规定。却被扣以“破坏”罪名迫害,这是哪家的定罪逻辑?!

    各位法官一定知道:《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的负责人要认定事项与问题都必须依约定俗成的程序通过,并作出结论方得有效。意图把个人意见强加于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和全国人民头上都是扰乱法制、破坏法统、乱法乱政的行为。这都是应当受到制止与纠正的。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反而判无辜受害人有罪,这不是徇情枉法又是什么!一审的法官们在强权与真理之间,选择了强权;在麻木与善良之间,抛弃了良善和勇气;在漠然与道义之间,远离了坦荡与正义,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决。他们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以上事实在【2003】金刑初字第006号判决书中提及的各种所谓证据、证人证言等都可以找到事实依据。

    各位法官: 现在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已在十多个国家被起诉。善恶有报,所有凶手将承负历史、道义和法律责任。现有多人,如罗干、赵志飞、苏荣、刘淇等,因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经被判有罪。

    甘肃省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例如:陆浩、洛桑•灵智多杰、甘肃省劳教一所、二所等均被列入追查国际追查的名单中,金昌市国家安全局、金川区公安分局的李叙和、韩中玉、孟家贤、李新华等,610成员邓少军、康坚、李成龙等也被列入追查国际追查的名单中,无论时日长短、无论天涯海角,追查国际一定要将参与非法迫害的不法人员绳之于法。法网恢恢、善恶有报。

    各位法官:我相信你们具备一个真正人民法官的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尊严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恳请法院伸张正义,作出撤销违法判决、追究被告人相关刑事、民事责任的正确决定。

    谨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单思源、崇金霞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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