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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氏集团“以权代法”剥夺公民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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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1月5日】首先要声明的是,江氏对法轮功的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谎言诬蔑和栽赃嫁祸的基础之上的,其对法轮功扣的参与政治的“大帽子”,完全是它打压别人时的惯用伎俩。法轮功中明确规定:“一个修炼者,除干好本职工作外,不会对政治、政权感兴趣,否则绝不是我的弟子。”(《法轮佛法(精進要旨)》-修炼不是政治)本文仅就最近大陆一些地方公然侵犯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一些官员知法犯法的事实予以披露,以点代面,让您对江氏对法轮功镇压的非法性有些了解。

近日,中国大陆一些地方各级政府开始了所谓的“民主选举”,这种的“样板工程”的可信度不在讨论之列。只是最近在山东某些地方的村一级的所谓基层“选举”中,明确要求把法轮功修炼者排除在被选举之列,而且所有的村民人手一份这样的资料。其实这类公然违法的事情在九九年江氏迫害法轮功后就屡见不鲜,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级官员因为坚持信仰法轮功而被非法免职也不是没有。

江氏集团如此费尽心机,不知是知道自己对法轮功的诬蔑宣传骗不了人?还是害怕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真象已经深入人心?或者是对自己领导的那帮贪官污吏、鱼肉百姓的手下实在没有信心?不然何需对根本就对政治丝毫不感兴趣的法轮功“防之又防”?

我们要知道,公民享有政治权利是法律保障范围内人人享有的,但并不是参与政治。《刑法》中讲的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刑事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而江氏居然“以权代法”堂而皇之的对因为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也剥夺政治权利,这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悲哀。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而且在第二十条中指出,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显而易见,这些江氏官员的所作所为是公然的知法犯法。这个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凌驾于法律之上,丧心病狂的对法轮功实施“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灭绝政策。几年来,江氏“以权代法”,不止像选举事件中公然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基本权利,而且肆意剥夺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的生命和人身自由,至今已造成至少1100多名无辜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数十万人被关押和遭酷刑折磨。

近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所谓的“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众多法轮功学员就几年来因为坚持信仰而遭江氏集团残酷迫害的事实进行申诉。而江氏集团竟在公检法系统传达绝密的口头文件,通知这些司法部门对有关法轮功学员的起诉、申诉控告不接、不谈、不受理。而且这些部门无耻的说:不接受控告肯定是违法的,但为了和×××保持上下一致,必须当作政治任务完成,谁接受了这类案件,就追究谁的责任。

江氏集团如此的种种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事件,对外喊的震耳欲聋的“法治”、“保障人权”只是个“烟幕弹”而已。

在此,我们正告那些积极追随江氏集团的不法官员,你们追随江氏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所作所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和天理的严惩。江氏及其帮凶因为对法轮功所犯的“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行已在世界十几个国家被正式告上法庭,相信在中国大陆被绳之以法的那一天也即将来临。

就有关官员公然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一事,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抗法官员,还法律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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