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陆劳教政策和伪善文件不配被我们引用》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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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3年9月27日】2003年9月26日《大陆劳教政策和伪善文件不配被我们引用》一文中谈到,“一些同修在一些文章中引用中共当局的有关劳教所的所谓“法规”,其中有诸如不得虐待被劳教者等规定。……我觉得这些政策和文件是不配被大法弟子引用的。”

首先注意的是,我们在讲真相的时候确实需要经常用到常人的一些法律条文,证明邪恶之徒本身在违法,知法犯法,因为大陆的百姓中毕竟还有一些法制观念,如果,我们直接告诉常人,大法是宇宙大法,迫害大法要受到天理的惩罚,这样反而效果不好,相反,从中国目前法律角度讲,比如公安部的所谓的五条通告本身就违反宪法中的有关法律条文,从常人的法律角度讲真相,上访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怎么是扰乱社会治安?呆在家里炼功也是扰乱社会治安?这样劳教本身就违反法律,从常人理解的法律角度讲清为什么劳教大法弟子是非法的,在劳教所内,它们又怎么继续违法迫害大法弟子。有的时候大法弟子在写揭露自身受到的迫害的时候,也需要举一些例子,站在常人角度上说明它们在违法犯罪。

这里只是针对常人讲真相的时候需要引用部分针对性的所谓的法律条文来揭露它们的谎言,而在日常的弟子交流是无须引用任何邪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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