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5项规则的(b)条(2)款(A)项,只有当诉状被送达被告时,该诉讼案才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002年12月13日,一份由法庭书记员签发的中英文安排开庭时间的通知书,一封解释该通知书的中英文信函,以及诉状、传票和准许原告用替代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庭令的副本,通过联邦特快专递,送交被告江在中国北京中南海的官方办公室。上述文件于2002年12月18日下午3点33分在中南海的信邮地址由黄先生(T. Huang)当场正式签收。
2003年1月13日法庭笔录中的法官口头令指示原告依据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5项规则的(b)条(2)款(A)项的规定,向被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书(通过联邦快递公司送达,而不是用美国邮政)。2003年2月14日,联邦快递公司用特快件将原告缺席判决申请书的英文正本和中文翻译各两份送达至被告江在中国北京中南海的地址。联邦快递公司的一名代理亲自递送这些文件,中南海的黄先生(T. Huang )于2003年2月14日下午3点54分代表被告江接收文件并签署收据。请见原告于2003年4月14日提交的送达证明,包括联邦快递公司提交的书面送达凭证和联邦快递公司的提货单。
联邦快递(Fedex)成功递送邮件的证明 | 原告律师Terri Marsh邮寄时联邦快递(Fedex)的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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