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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江案开澳洲法律诉讼之先河(图)

——集体控江案将成大学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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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江案原告之一,雪梨的李麒忠先生
【明慧网2003年8月17日】江泽民又将面临新一桩法律诉讼案。在澳洲,继法轮功学员章翠英宣布将以个人名义控告江泽民后,据悉,悉尼的法轮功学员将在澳洲联邦法庭提出集体诉讼,此案件目前已进入进一步咨询及准备诉讼材料阶段。

据大纪元网报道,自2002年10月法轮功学员以“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罪行将江泽民及其“610办公室”告上美国伊利诺伊州地区法院以来,中共幕僚在海外的活动十分频繁,意欲在全球阻止一切诉江案的进行。据悉驻澳洲中国使馆曾联络过澳洲外交部,咨询在澳洲境内起诉江泽民的可能性。

带着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大纪元记者采访了该集体诉讼案的主要联系人李麒忠先生。李麒忠从法律与道义的角度阐述了在澳洲控告江泽民及其“610办公室”的可行性和意义。

记(记者):对澳洲而言,江泽民是外国的前领导人,听说澳洲并无相应的法律可以告他,请问你们是怎样运作的?

李(李麒忠):确实,澳洲居民在澳洲当地联邦法庭控告外国的领导人,这在澳洲历史上是第一次。美国等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允许进行这样的诉讼,但在澳洲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不过经过反复咨询,我们的律师明确告诉我们,由于这个案例的特殊性,相关的诉讼是能够进行的。简单地说,(1)澳洲是加入联合国国际刑事法的成员国,(2)江集团在中国境内迫害中国公民,澳洲的法律管不了。但在澳洲境内的人正在受到伤害,这就已经在澳洲法律的管辖范围内了。

另一个事实是,如果联邦法庭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就有可能不接受案例,但是如果有很多人作为原告,并且证据确凿,法庭就不得不接受了。

记:在中国大陆的江泽民又如何会迫害到生活在澳洲的人呢?

李:律师告诉我们在澳洲受迫害的法律概念,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情况:〈1〉亲人在中国受到迫害,也把海外的亲人置于一个痛苦境地,澳洲法律认为这种伤害已间接地迫害了在澳洲境内的人。

〈2〉为强行推行镇压政策,中国媒体铺天盖地的造谣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输向全世界(比如“天安门自焚案”等)。根据澳洲法律,这种造谣宣传起到了毁坏名誉的作用,使海外的法轮功学员直接受到精神压力,或者由此引起任何人(比如亲戚、朋友)的歧视,这已在澳洲法律管辖范围内了。

〈3〉澳洲居民回中国大陆探亲时被拒绝入境,在中国境内被任意拘留,非法关押;名字被收集上“黑名单”……只要这些经历还留在你的记忆中,澳洲法律认为你正遭受连续性的伤害。特别是与中国的亲人无法相见(甚至临终前都不被允许见一面),则被认为是受到了最大的伤害。

以上三条满足任何一条,当事人便有权在澳洲境内提出控告。

我们的律师说,从这一角度看,每一位法轮功修炼者都有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原告。其实,无论你是否练习法轮功,无论你的身份如何(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或在澳的外国人),当你受到或曾经受到江泽民集团直接或间接的迫害时,在澳洲境内你都有权进行控告。

记:有多少人加入你们的原告团体?他们都是法轮功学员吗?打这样的官司要花多少钱?

李:前一个阶段,我们给纽省(NSW)所有的律师行发了总共3千多封咨询信,得到了180多封回信表示支持,其中15个律师行愿意帮助我们进行诉讼并要求进一步商谈。交谈中所有律师行都认为,这个案子非常特殊,是澳洲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

现在我们选定的是一个很大的著名律师行,他们愿意免费为我们包办一切诉讼事务,包括上庭的大律师也是免费的。该律师行表示,此诉讼案可成为一个研究课题,他会让法律系的学生来研究这个案例。

法律规定,集体诉讼案的原告至少需10人,但无上限。目前已有80多位法轮功学员报了名,32份原告证词已准备完毕,一切有关的事务都在顺利进行中。相信我们的原告队伍会不断壮大,受迫害人不限制在法轮功学员,我们欢迎所有受到江集团迫害的人加入我们的集体诉讼。

记:在澳洲的起诉,对中国的前领导人能有多大的实质性的作用?最终结果会怎样?

李:塞尔维亚的前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在英国机场被扣留,是因为英国的法庭对他发出了传票。澳英两国的法律十分相近,我们也可以请求澳洲的法庭发出传票。针对江泽民或“610办公室”成员,或对法轮功的直接迫害者、责任人,在其入境时可能就会接到澳洲法院的传票或被扣留。

在澳洲对江泽民进行集体起诉,只是“全球诉江大联盟”所有活动中的一部分。其作用在于:不论什么人,只要犯了罪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应该保护受害者,伸张正义,惩治犯罪。要知道江泽民不仅对法轮功进行迫害,对其它的宗教信仰也一样迫害,法律和道德应该保护人的基本人权。我们不反对任何的国家和政府,我们反对的是镇压,控告的是双手沾满人民鲜血的罪犯。

对很多的法轮功学员而言,作为被迫害者,我们只是站出来做我们该做的。我们坚信,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当更多的人们知道迫害真相的时候,江泽民实际上就已经受到人心、道义的审判,而法律意义上的审判也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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