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部
东长安街14号
北京100741,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东长安街14号
北京100741,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电视台
复兴路11路
北京100856, 中国
接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中国中央办公厅
朝阳区,朝外,南河沿,26号
北京 100020,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谭天星
中国大使馆
康涅狄格路西北2300号
华盛顿特区, 20008
和
不具名流氓
中国大使馆转交
康涅狄格路西北2300号
华盛顿特区, 20008
和
不具名领事先生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芝加哥总领事馆
西伊利街100号
芝加哥,伊利诺依斯州 60610
和
不具名流氓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芝加哥总领事馆转交
西伊利街100号
芝加哥,伊利诺依斯州 60610
和
亚利山大•胡先生
大芝加哥美籍华裔协会
西阿彻尔街2108号B室
芝加哥,伊利诺依斯州 60616
和
不具名领事先生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纽约总领事馆
12街520号
纽约,纽约州 10036
和
不具名流氓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纽约总领事馆转交
12街520号
纽约,纽约州10036
和
不具名领事先生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旧金山总领事馆
拉谷纳街1450号
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94115
和
不具名流氓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转交
拉谷纳街1450号
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94115
和
兰立俊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洛杉矶总领事馆
沙透地443号
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 90020
和
薛宾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洛杉矶总领事馆
沙透地443号
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 90020
和
不具名流氓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洛杉矶总领事馆转交
沙透地443号
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 90020
和
中国电视公司
东科罗拉多大道234号, 520室
帕萨蒂纳,加利福尼亚州 91101
和
康维真特媒体系统公司
彼得蒙特路,东北3490号
亚特兰大,乔治亚州 30305
被告
控告(被告)通过诈骗腐败组织集团犯罪,剥夺本状所述权利与特权的民事合谋犯罪,协助并唆使民事合谋犯罪,侵犯隐私权,诬蔑诽谤,干扰现有和预期的商业合同契约关系,违反合同,直接触犯、协助并唆使触犯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所禁止的涉及歧视犯罪的手段剥夺(原告)宪法权利与特权的诉状
本诉讼控告中国的三个国家机构,即中国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部”]和中国中央电视台,其在与本案有关的时间内始终作为国家机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拥有、控制及作为其国家机器并在美国国土上运作;控告受“两部”雇用的一些个人;控告中国的使(领)馆内某些官员;控告一些不具名的地痞流氓;并控告某些国有的或私有的经营实体。本诉讼旨在制止由被告人在美国发动的一场仍在进行中的暴力的犯罪运动,旨在剥夺和削弱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原告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各原告人均希望:在他们继续进行以真善忍为基础的修炼中,能自由地和平集会,在自己家中有安全感,在与朋友交谈时不必担心谈话内容被偷录,能自由地争取商务和被雇佣的权益,能在其它日常生活活动中不受武力威胁,不受身体伤害甚至暗杀的恐吓。
在此,本诉讼的原告们通过他们的律师对被告们控告如下:
1. 本诉讼依据1871年民权法案,其具体列于美国法典第42卷第1985(3)节,并依据反诈骗腐败组织法案,其具体内容列于美国法典第18卷第1961至第1968节,要求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并请求宣告性司法补救,并要求(被告)以金钱赔偿原告方所受到的各种伤害,其中包括原告方应享有的被剥夺的权利与特权,这些权利与特权受美国宪法,美国法律,及亚立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马里兰州,华盛顿特区,弗吉尼亚州,纽约州,伊里诺依斯州,宾西法尼亚州,马塞诸塞州,犹他州和华盛顿州的法律保护。本法院依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30(a),1343(a),1351和1367节而具有司法管辖权。依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32节,对被告所被控告的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诉讼事由,拥有多州司法管辖权。
2. 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67(a)节所述的同一案件或同一争论原则,本法院有补充或附加的司法管辖权来审判诉讼中的相关控告。此处的相关控告指依据州法,包括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8卷第3701至3704节所规定的“涉及歧视的犯罪”法律,对诸被告个人合伙图谋并事实上剥夺原告方的基本权利与基本特权的指控。
3.联邦法院对案件本身的司法管辖权的根据是载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2至1611节,特别是第1605(a)(2)节所规定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案”所载明之(外国主权豁免主体之)“商务活动”例外条款,该项例外条款将适用于在本案中列为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国家机构。中国及被告两部已经和正在从事多项基于美国的商务活动,正是由这些商务活动促成了诈骗腐败组织和民事侵权犯罪以及本状所诉的违反各项法案的犯罪。附后的附件A列举了此种商务活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被告两部及被告个人还在美国境外从事了各种商务活动;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见美国法典第28卷1605(a)(2)节,这些商务活动在美国境内有“直接影响”。附后的附件B具体列举了此种商务活动。
5. 本法院具有对本案案因的司法管辖权的另一个依据,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下民事侵权行为之例外规定。见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a)(5)节。包含在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中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外,允许针对由非“酌情行事职能”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提出控告。
6. 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91节,审判地在此司法管辖区是合理的,此诉讼控告的诸多事件发生于此司法管辖区,而中国的使馆,被告“两部”的人员驻于此地。这些人员征集、指挥、提供财物补偿、并直接参与了被指控的团伙犯罪活动和被指控的民事合谋行为。其中以哥伦比亚特区为基地的人员,与以纽约、芝加哥、洛杉矶和旧金山为基地的人员一起,力求而且事实上剥夺与削减了原告方作为美国公民,或作为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或作为合法来访的中国公民而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与特权。根据反诈骗腐败组织法案第1965(b) 节“司法公正”的目的,要求把所有在诈骗腐败组织诉讼理由内被指控的被告人带上法庭。
7. 一名居住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原告:金有明(中国公民)。
8. 十名居住在马里兰州的原告:聂森和聂玉竹(美国公民),陶丽莎(美国公民),丁力(中国公民),不署名女原告1号(中国公民),吴若年(中国公民),王培(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周祖文(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于建梅(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郑浩然(中国公民)。
9. 五名居住在弗吉尼亚州的原告:婉勒提娜布兰司伯格(美国公民),范林莎(美国公民),葛敏(美国公民),史伟(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张海连(中国公民)。
10. 七名居住在纽约州的原告:张而平(美国公民),盖尔·瑞克林(美国公民),赵衍红(美国公民),冯雪梅(中国公民),易蓉(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翟明(中国公民),林慧玲(美国公民), 及法轮功之友(美国税法典第501(c)(3)节非营利社团,纽约州的社团法人)
11. 两名居住在新泽西州的原告:徐春马丁(美国公民)和苏姗布拉格(美国公民)。
12. 两名居住在宾西法尼亚州的原告:马苏顾德鲁思基(美国公民)和埃梅丽·顾德鲁思基(美国公民)。
13. 一名居住在马塞诸塞州的原告:何海英(中国公民)。
14. 四名居住在伊利诺依斯州的原告:方霖(中国公民),林瞻同(中国公民),陆丰(中国公民),杨森(中国公民)。
15. 一名居住在北卡罗来州的原告:艾伟斯维特德(美国公民)。
16. 两名居住在犹他州的原告:梅生阳(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
17. 一名居住在亚利桑拿州的原告:何广军(中国公民)。
18. 一名居住在克洛拉多州的原告:曲征(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
19. 一名居住在内华达州的原告:黄玉华(美国公民)。
20. 三名居住在德克萨斯州的原告:王永生(中国公民),魏金霞(中国公民),及郑武(中国公民))。
21. 一名原居住在弗罗理达州的原告:崔福双(中国公民)。
22. 九名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原告:玛格利特·张(美国公民),艾伦·黄(美国公民),约翰李(美国公民),马有志(美国公民),潘军(来自中国的美国永久居民),王志英(美国公民),丽莎·温窦(美国公民),及解晓晓(中国公民)。
25. 位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中国大使馆尽管不在被告之列,它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的声音与官方代表,也是个受“诈骗行为”所害的“诈骗腐败组织”“团体”。从1999年中后期开始,被告两部渗透了大使馆,指使和利用使馆内的人员,调整了使馆的使命来协调和进行一场暴力打压并恐吓本案原告的违法活动。此处所指的在美国国土上的“诈骗行为”在本起诉书中有更全面陈述。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还设有位于芝加哥、纽约、旧金山、洛杉矶和休斯顿的领事馆。从1999年中后期开始,被告两部进行了类似的渗透,同样地指使和利用各领事馆内的人员来协调和进行一场暴力打压并恐吓本案原告的违法活动。此处的“诈骗行为”是指在美国国土上进行的违法活动。
27. 被告谭天星,在所有与此有关的时间里,是大使馆内的领事官员,受国安部和公安部所雇佣或所指挥,与被告不具名流氓一起唆使协助那些在哥伦比亚特区、在弗吉尼亚州、和在马里兰州进行的涉及偏见的犯罪活动。本诉讼书中对此有更详细的陈述。
28. 被告不具名流氓,在所有与此有关的时间里,被中国政府或被告两部用金钱收买,或被它们以保证现金酬谢,保证与中国的实体的商业联系或商业合同为好处,组织参与那些在哥伦比亚特区、在弗吉尼亚州和在马里兰州的涉及偏见的犯罪活动,本诉讼书中有更详细的陈述。
29. 被告不具名领事1号、2号、3号,在所有与此有关的时间里,分别是芝加哥领事馆、纽约领事馆、和旧金山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受国安部和公安部所雇佣或所指挥,并与被告不具名流氓1号、2号、3号一起唆使协助那些在以上各都市地区的涉及偏见的犯罪。本诉讼书中对此有更详细的陈述。
30. 被告不具名流氓1号、2号、3号、和4号,在所有与此有关的时间里,被中国或被告两部用金钱收买,或被它们以保证现金酬谢,保证与中国的实体的商业联系或商业合同为好处,组织参与那些在芝加哥、在纽约、和旧金山、和在洛杉矶的涉及偏见的犯罪活动,本诉讼书中对此有更详细的陈述。
31. 被告亚力山大•胡,在所有与此有关的时间里,是大芝加哥地区美籍华人联合会的负责人,与被告不具名领事1号一起唆使协助那些在大芝加哥地区的涉及偏见的犯罪。本诉讼书中对此有更详细的陈述。
32. 被告胡与不具名流氓1号,在所有与此有关的时间里,被中国或被告两部用金钱收买,或被它们以保证现金酬谢、保证与中国的实体的商业联系或商业合同为好处而收买,来组织参与那些在芝加哥的偏见性犯罪活动,本诉讼书中有更详细的陈述。
33. 被告兰立俊和薛宾,在所有与此有关的时间里,是洛杉矶的领事官员,受国安部和公安部所雇佣或所指挥,与被告不具名流氓4号一起唆使协助那些在大洛杉矶地区以及在亚利桑那州和克罗拉多州的涉及偏见的犯罪活动。本诉讼书中对此有更详细的陈述。
34. 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是中国国家级电视广播的唯一实体。通过制造传播各种“仇恨犯罪”节目,从而在美国国土上煽起和鼓动针对本案原告人的歧视的犯罪活动,中国中央电视台在被告两部的旨在暴力打压威胁原告人的违法活动中充当了关键角色。
35. 被告中国电视公司是一个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企业法人,是中国中央电视台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中国中央电视台与中国电视公司一起控制了所有来自于中国的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国际销售分配。
36. 被告康维真特媒体系统公司是在亚特兰大注册的企业法人,业务包括通过上传到泛美卫星的网络而提供并出租国际宽带节目时间。
37. 借助中国提供给泛美卫星公司的节目权和康维真特公司的上传到泛美卫星的网络业务,康维真特公司有能力向全美国传送电视节目,并且确实在进行此项活动,它服务于至少五大美国主要城市[华盛顿特区、芝加哥、洛杉矶、旧金山和纽约]。这五大城市中有相当数量的中国人和美籍华人组成了电视节目的“定向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