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86年12月12日国际反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成员,并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更为广义地讲,人权为国际惯例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因为人权是对人类尊严的普遍觉醒的反映。
- 人权包括结社自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款),和平集会自由(公约第21款),有关尊重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各种保证(公约第6、第9和第17款),禁止残酷、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行为(国际反酷刑公约第7和第10款),以及任意拘捕和其它侵犯司法公正原则诸行为(公约第9及第14款)。
- 上述公民应享受的诸项自由权及保证经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侵害;特别是对法轮功学员,其中很多人是被迫害、逮捕、酷刑及其它残暴、非人道或人格侮辱以及藐视司法程序、处以极刑的受害者。
- 瑞士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定期就人权的发展进行对话,这给双方提供了定期会谈的机会。
日内瓦州大议会表示痛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批准了国际反酷刑公约,但在中国仍然发生侵犯人权事件,特别是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具体包括:
- 结社自由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
- 对人身、自由及安全尊重方面,特别是由于众多的任意拘捕、实施酷刑及其它残暴、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待遇,司法程序经常是被忽略的,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极刑时;
尽管如此,日内瓦州大议会欢迎瑞士联邦就鼓励中国人权的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话,并希望联邦政府继续这一对话。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11/5/28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