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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何在?——广西灵山县非法审理大法弟子余萍、黄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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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1年1月16日】 2000年4月,广西灵山县的余萍、黄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捕,关进了看守所。同年11月,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姓名不详)以公诉人的身份,向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控告余萍、黄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X教组织、阻碍法律实施罪”,刑事法庭受理了此案。

余萍、黄麟都是法轮大法修炼者,在他们周围人的眼里,他们为人诚实、善良、宽厚,是地地道道的好人。那怎么能与这些骇人听闻的罪行联系在一起呢?他们究竟做了些什么?请看公诉人提出的根据:

1。2000年大年初一,余萍在自己家门口贴了一副春联以表心愿。春联的横幅是:修炼正法;上联是:学大法身心健康;下联是:做好人道德向上。这就是公诉人所提出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证。

2。去年春节过后的一天,余萍、黄麟在自己家里看师父的讲法录像,被有关人员发现。这就是公诉人所提的“阻碍法律实施罪”的罪证。

3。余萍、黄麟被关在看守所,时间长达7个多月。在看守所里,他们通过书面形式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世人介绍了法轮大法修炼的实质,实事求是地向政府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真实情况。这就是公诉人所提的她们“散发资料”的罪证。

文化大革命时期,“四人帮”一夥别有用心,大兴文字狱,乱扣帽子,乱打棒子,他们的罪恶行径至今仍令人心有余悸,而又深恶痛绝。但现在灵山县检察院的所作所为与当年“四人帮”的伎俩何等惊人的相似,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和警惕。

那么人民法院是怎么审理此案的呢?

2000年11月13日,法庭对此案开庭审理。县刑事法庭庭长施鹏首先听了公诉人的控告。公诉人控告完毕,轮到被告人辩护。针对公诉人的控告,被告有理有据地提出:公诉人的指控是不成立的,是诬告陷害。然后讲出事实,摆出道理。还未等被告人辩护完毕,施鹏强行制止了被告人的辩护,断定被告人宣扬邪说,并宣布中途休庭。

按照程序,法庭应在听完双方的陈述后再做审理。作为法庭庭长施鹏,现在却人为地更改了规定程序,只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而制止了被告人的辩护。在庄严的法庭上,在“秉公执法,公正廉明”的大字标语下,赤裸裸的剥夺了一个公民应享有的辩护权。

法庭明目张胆的歧视、刁难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行为令被告人家属和其他法轮大法的修炼者强烈不满。2000年11月28日至29日,法轮大法学员黄艳春、黄麟、余萍、杨珍、陈秀明、施丽梅相继开始绝食,要求法院尊重公民应享有的辩护权,还他们清白并无罪释放。法庭庭长施鹏推托要等上级指示,对请愿者置之不理。2000年12月4日,余萍等已绝食6天,这天余萍的家公,老人已70多岁,不畏淫威,亲自到法庭追问施鹏有关余萍等人绝食的情况。在老人的一直追问下,施鹏对老人说:他们是绝食过一天,但后来又吃饭了,你放心回去吧!就这样把老人骗走了。老人回家不久,看守所黄医生打来电话通知家属,说余萍已绝食6天,要家属去劝他进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政府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但灵山县人民法院少数人竟置共和国宪法的尊严不顾,执法犯法,欺骗群众,究竟凭的是什么?

现在,余萍等6人还在绝食请愿,用生命证实自己的无辜清白,证实法轮大法的伟大。无数人民群众正在急切的渴求伸张正义。我们呼吁所有正直、善良的人们都来关注广西灵山发生的这件事,关注在现代文明法制的社会里,仍有人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并迅速采取行动,制止这些人的邪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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